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专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网络直播论文范文写作 网络直播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网络直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0

网络直播机制相关法律问题,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网络直播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网络直播论文参考文献:

网络直播论文参考文献 网络营销相关论文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网络论文

摘 要:网络直播是近几年在互联网及智能手机快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兴的娱乐活动形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户飞快增长的同时,许多新兴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关于“”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不时的进入人们的视线中.本文主要从网络直播平台的“”本身的性质及主体的问题分析,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规范直播平台的行为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直播平台;规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64-02

作者简介:胡天琦(1993-),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直播平台“”文化的由来及现状

“”一词来源于中国古代早就已经存在的一种行为.古时候一般认为是身份高的人给身份低下的人或者是下属的赏赐,也可以认为是为了感谢他人的服务而给予的物质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完善,以斗鱼、花椒等网络直播平台和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产品开通“”功能,其主要表现为用户如果喜欢平台作者或主播发布的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以及爱好,通过平台的相关功能,进行充值购买相关“礼物”赠送给主播或者通过关联银行账户直接对作者*进行“”.

“”是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全民娱乐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非强制性的用户付费体验模式.中国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在通过统计后,于2018年公布了《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在报告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见,2017年,我国的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已经达到6365亿元人民币,同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27.2%.其中,有3184亿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用户付费规模,占总数的比重已经突破了50%.

二、关于直播平台“”行为的法律性质探究

研究“”相关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行为的法律性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来解决由“”问题引发的纠纷.本文主要研究探讨的是直播平台上的行为.目前,对这种行为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理论.

(一)“”行为是一种赠与合同

大部分人认为在直播平台上的“”属于赠与行为.持此种态度的人的观点是:任何人在观赏主播的表演后,都有自主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未“”并不影响当事人对于表演的欣赏以及信息的接受.当事人在相关平台进行充值购买礼物并赠送给他人时,就已经是表达出了一种对于自己的财物的处分意识.而主播在平台上开通接受的服务,同样是自己对于“”行为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基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双方在观众发送“”的行为后,就构成意思表示的合意,赠与合同即成立有效.

(二)“打賞”行为是一种买卖合同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直播平台上“”其本质是购买表演服务的买卖合同.直播平台中的直播主要集中在游戏解说、歌舞表演、吃播等范围,其均有浓厚的表演性质,还有一些主播会根据观众的不同需求不同表演.因此,许多人在进行“”行为时更多的是为了能够使主播为其作特定的表演(如很多人为了让主播唱歌、跳舞以及说一些安慰、鼓励自己的话等等).在此情形下,“”更多的是一种对于服务费用的提前支付行为.如以来换取同主播聊天的机会或者等有明确协商迹象的“”行为,就应当明确认定是对主播服务的一种购买.者以及主播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关系,即一方提供表演,一方给付金钱.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化和主播人员的职业化,这就使得直播的表演服务性质越来越浓厚,而转变成一种消费行为,使得“”更加的商业化.在这种情形下,“”性质会同服务购买更加不可分割.

笔者认为,大部分直播平台的“”更接近于赠与行为,因为“”的金额以及人的产生均是基于“者”本人的意愿,接受的主播并没有能力去控制者的行为.至于有些是存在想要得到主播的特定表演的目的的,可以认为其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三、由“”行为引发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

(一)未成年人是否有效?

“16岁少年沉迷直播,两个月女主播40万”、“9岁女孩偷花父母1.2万元主播”、“12岁白富美巨额主播”等等让我们看到未成年的“巨额”层出不穷.有相关媒体统计了29起未成年人巨额的事件,其中12岁以下的占52%,13-15岁占45%,16-18岁占3%.由此可见,未成年的巨额低龄化严重,未成年的巨额行为同他们的认识能力不足密切相关.

《民法总则》规定,不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其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做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同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人的同意、追认时,同样无效.

因此,在未成年人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在其法定*人没有同意、追认的前提下,“”行为无效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数额“巨大”后反悔能否追回?

北京的罗大妈给男主播及礼物共计30余万元,在儿女的大力反对后赶往男主播处请求其退还.那么,在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因为“反悔”或认为只是“一时冲动”而进行的能否进行追回呢?显然其同未成年人的巨额行为不能同样看待.

笔者认为此时能否撤销“”行为同我们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有关.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四种: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不论我们对“”行为如何认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我们都可以依据法律来撤销“”行为.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网络直播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网络直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我国网络直播面临法律风险和规制建议探析
摘 要: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和网络视频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猛。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

余额宝类网络基金产品的法律定位与风险预防
摘要: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领域(尤其是智能手机端)的推广,余额宝在2013年6月横空出世,这匹互联网黑马触动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神经,也搅动了。

网络直播红和黑
仅依靠用户购买虚拟礼物和流量广告两种变现方式很难维持发展扩张,使得其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新经济时代永远不缺“风口”。与曾经热火朝天的团购、O。

基于P网络借贷风险和法律
摘要:科技进步大(趋势下,互联网技术发展势头迅猛,许多新的行业也应运而生,其中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强盛,P2P网络借贷平台正是其中最热门的一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