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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写作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若干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企业会计准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3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若干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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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提倡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完善和理解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减少因形式不同而产生的区别对待,避免过于繁杂的会计处理.同时,会计核算应与不同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保持一致,避免在会计核算上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进行简单的抵销合并,以确保会计信息得到充分披露.

【关键词】 借款费用; 资本化; 实质重于形式

【中图分类号】 F230;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45-03

负债是企业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最新的财报数据统计,作为制造业代表的34家家用电器类A股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算术平均数高达41.46%,而132家房地产类A股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类之算术平均数更是高达64.82%.可见,因负债而产生的借款费用之金额对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是非常可观的,其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结果也必然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推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以及促进会计实务工作者正确理解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内容意义重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现行准则)历经1998年6月首次制定发布,2001年及2006年的两次修订,不断得到改进.由于借款费用准则涉及内容较为繁杂,人们对现行准则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有不少异议,值得探讨.

一、关于借款分类的影响

现行准则第六条对专门借款进行了定义,即将企业的借款分为一般借款与专门借款.现行准则第四条指出,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这里所说的借款费用,并没有作专门借款费用和一般借款费用的区分.这说明无论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只要实质上被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其相应的借款费用均可以被用于资本化;否则,都应该费用化.由此可见,专门借款与一般借款在现行准则中的资本化“待遇”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但现行准则在细节上对专门借款与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要求上,却存在诸多与这个大方向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前后矛盾之嫌(后文详述).

二、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现行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专门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这条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首先,根据这条规定的要求,意味着除了被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占用的部分专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外,那些被闲置的专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也能被资本化,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遵从了形式重于实质而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其次,该规定可能导致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异常杠杆效应,假设只有1%的专门借款本金被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而剩余的99%的专门借款本金被暂时闲置,就意味着那99%的专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也能被资本化,这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杠杆效应将会放大违背实质重于形式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甚至会被用于操纵利润;最后,利用闲置的专门借款进行短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创造该部分收益的专门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却有一部分(专门借款总利息减去投资收益后的金额)被资本化,也违背了基本的谁受益谁承担的损益配比精神,导致虚增资产和利润,不符合谨慎性要求.

三、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分录

按现行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资本化利息金额还须符合准则第六条的规定:(1)当期应资本化利息金额等于当期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利息总额-当期资本化期间内闲置专门借款本金产生的收益;(2)当期费用化利息金额等于当期资本化期间内闲置专门借款本金产生的收益.

因此,期末应编制的专门借款利息业务会计分录如下(分录1):

借:在建工程(假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应资本化的利息)

财务费用(应费用化的利息)

贷:应付利息(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内总利息)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CPA《会计》考试辅导教材(2016版)第336页例18-2则对期末专门借款利息业务编制了如下会计分录(分录2):

借:在建工程

應收利息(或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

显然,分录2与分录1有明显的不同.分录2没有把因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而必须费用化的专门借款利息记入当期损益类科目(“财务费用”),也没有将利用闲置专门借款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而是将“财务费用”与“投资收益”直接相互抵销.这种过于简化的会计处理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违背了投资业务与筹资业务的相互独立性,在逻辑上“推不出”,也违背了企业投资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掩盖了企业获取短期投资收益的能力及面临的投资风险.

四、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率的确定

现行准则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以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而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对于这个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例1:A公司于当年1月初和9月初分别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均为2 000万元,借款利率分别为6%和9%,当年一般借款资本化期间为7月初到年末.则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计算如下:

方法一,按一般借款当期占用月数作为权数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等于(6%×12/12+9%×4/12)/(12/12+4/12)等于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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