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一,本论文可用于三板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三板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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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目前是被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广泛应用的一种激励方法,随着新三板业务蒸蒸日上,股权激励亦成为新三板企业的宠儿.但是现行的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多为上市公司的规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市场股权激励涉税规定凤毛麟角,且雾里看花,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应运而生.下面笔者对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进行分析.
一、股权激励政策发展背景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亦再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对35号文、5号文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实操性.
二、股权激励系列政策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涉税规定以35号文为主干,902号文、5号文、461号文主要围绕着35号文补充、完善.本文从上述政策规定中归纳整理了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35号文、902号、5号文、461号文明确了其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的适用范围仅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461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除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不能适用35号文及其相关文件关于应纳税额优惠的计算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第四条规定).
(三)计税依据
股票期权的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35号文第二条规定).
股票增值权计税依据: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461号文第二条规定).
限制性股票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61号文第三条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文第四条规定).
应纳税额等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四)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5号第五条规定)
结论:关于三板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三板股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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