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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虚拟财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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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被广泛使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亟需纳入法律保护之中.然而,我国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在法律技术和电子取证认证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必须在法理探讨和立法建设上予以充分重视,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划分法律责任,将虚拟财产交易纳入法律机制的保护之下.

【关键词】虚拟财产 网络市场交易平台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 F2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1.017

当前,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被广泛使用,相关的财产纠纷问题便应运而生.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特征,虛拟财产交易显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纳入法律保护机制之下.然而,在网络世界的虚拟财产交易中,诸多经济关系具有特殊性,使得传统法律机制难以和网络经济关系模式有效对接,也使得传统法律机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徐伟新,2013)截至目前,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依然存在着法律建设滞后以及技术取证难等诸多问题,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具有特殊性,单纯将其认定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都是不科学和不符合实际的.若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债权,将会出现因无法保证物权的排他性情形而陷入司法解释的矛盾当中;若将其界定为物权,也会因现实情况中虚拟财产关系中债权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司法解释上的抵触.只有不考虑用户和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络协议合同关系时,网络等虚拟财产才可能被认定为一种物权.然而,现实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往往由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用户和其它网络用户构成,其法律关系及性质也应当综合考虑这几方的关系共同确定.从整体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属性上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网络经济勃兴下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法律保护难题

虚拟商品贸易已然成为我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对于扩大社会消费,培育带动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据统计,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总额达到5.16万亿元,同比增长26.2%.其中,实物商品网站零售总额为4.19万亿元,同比增长25.6%.除实物商品外,有接近1亿元的零售总额为非实物商品.显然,非实物商品基本属于虚拟商品.然而,网络虚拟商品贸易却因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误区或意见不统一而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而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对网络情景下司法的不适应性也让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基本处于司法保护不足的状态.

对虚拟财产存在“物权”说的认识误区.目前,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分析基本形成三种观点:一是将虚拟财产权视为物权;二是将其视为债权;三是将之看做知识产权.物权是指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特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物权以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为特点,并以所有权的独占性排除他人干扰.从本质看,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权利,充分保证权利主体依靠对物品的直接支配来获得收益的权利.网络财产中的一些无形财产形式,如游戏、微信和 等,本身具有价值,却必须依赖平台运营商才能实现财产权利,并不具备独自支配性.显然,物权说难以概括网络财产的本质.

对虚拟财产存在“债权”说乃至知识产权的片面认识.债权是因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并不具有支配权性质.在网络平台中,是虚拟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在网络空间中,只要网络平台运转正常,不违背服务协议,所有者对对应的服务内容具有实际支配权,且此种支配权相对于其他网络主体具有排他性.因此,债权说也难以完全概括网络财产的本质.此外,将网络财产权解释为知识产权的观点和网络财产法律属性认定相差更远.知识产权是对权利主体智力劳动成果的确认.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很多活动虽然付出了劳动和智慧,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平台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进行,知识产权在获得一定补偿后是允许复制和传播的,而网络财产不具备这个特征.因此,单纯地将网络财产视为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都是片面的,而对其法律属性认定不清则制约着虚拟财产交易中权利主客体的责任划分和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立法建设缺位.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物权债权法律在应用于虚拟财产交易规范时将面对很多问题,如债权和物权在网络环境下因法律主客体的多元化和虚拟化而呈现出的复杂性适应问题、网络隐匿性以及由于技术落后带来的取证困难和现行法律规定对网络运营商平台的交互信息不予认定等问题,使得现行法律在应用于虚拟财产交易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失效的状态.对此,除依据网络空间环境变化和虚拟财产交易发展加速推进相关立法建设外,别无他途.目前,我国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就事论事的阶段,即当法律纠纷出现后便将之视为新事物,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司法界理论争论后再依据现行法律予以裁断,使得法律机制在应对虚拟财产交易法律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而反应时段的存在又使得现行法律机制在应对虚拟财产交易纠纷时显得低效,且从法理层面开展的大范围司法论证和对现行法律机制中适用条款的检索求证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

虚拟财产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升级发展到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平台在和数以亿计乃至几十亿计的用户互动时已经变得快捷而简单,为将碎片化的消费需求汇聚到网络运营平台进行动态交易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计算机技术对物流技术的革新以及第三方物流平台的参和,让网络购物消费成为现代生活的常态.网络和现实世界的日益融合使得带有虚拟性质的财产及其交易普遍存在.传统法律机制是对网络以外的现实公民关系的确认和规范,而网络经济的兴起则打破了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传统交易模式,市场贸易开始大量地由线下走到线上,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时间和空间对市场贸易的限制在第三方物流快速膨胀式发展下变得微乎其微.网络物品在现实世界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是否对传统财产法律进行修正便可用以规范网络财产关系,都是探讨网络财产法律属性不可规避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加快虚拟财产贸易法律制度建设,使其日臻完善.

结论:适合虚拟财产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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