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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虚拟货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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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虚拟货币的使用愈加广泛.以比特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目前尚未纳入《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法律地位不明确,极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本文从我国目前虚拟货币发展和监管现状入手,分析其交易背后潜在的洗钱风险,参照FATF组织《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中的监管建议在国家和监管部门、实体层面的实际应用,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64-04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及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由非金融公司发行,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虚拟信用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是以数字为交易媒介职能的近似货币.正常情况下,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形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使用范围有限,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消费或兑换,只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中的预存.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以及在交易市场内以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短期目标的投资交易,是我国目前虚拟货币领域最前端产业,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以“比特币中国”为代表的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与“比特币中国”类似的还有“火币网”、“796期货”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除此以外,我国还有许多以经营“山寨币”为重心的交易平台,如“比特时代”、“比特儿”等,可支持“狗币”、“域名币”、“点点币”等几十种非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有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为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速度逐年递增,直接和间接促进了虚拟货币的增长和扩展,带动了软件开发和挖矿产业的发展.同时,该产业链还吸收了一批计算机技术和跨行业性人才的创业和就业,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领域.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国相关部门对待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一是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间接认可了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二是 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活动,防止虚拟货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采取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比特币的互联网站的管理;四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辖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五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要求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

虽然我国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但与FATF组织建议还存在差距:一是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虚拟货币品种单一.《通知》中将涉及比特币登记、交易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对其他具有类似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性等特征的虚拟货币产品和服务仅要求“密切关注动向及态势”,“研判洗钱风险”.二是《通知》中仅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履职要求,对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未做规定.三是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不足.FATF《指引》多次提到国家和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虚拟货币所蕴含的洗钱风险

(一)虚拟交易中反洗钱监管出现立法空白.从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来看,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处于探索阶段,尚未针对此类机构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标准.《反洗钱法》尚未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的监管范畴,也未对其交易平台的反洗钱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难以落实.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无国界、跨境等特性,导致用户的无法获知.虽然目前《通知》中要求虚拟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用户注册使用时应实名注册,登记姓名、等信息.实名制的工作原理只是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如果借用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资料也可以完成注册.因为现有的实名认证只能辨明号的真伪,却无法辨别其是否是持证者本人,造成注册身份难以核实.

(三)虚拟货币交易中可疑交易识别困难.目前《通知》中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予以报告,但具体的报告标准、报告期限、报告方式等详细内容在《反洗钱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形同虚设.另外虚拟货币不存在于某个中心,是分布式的,通过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没有中心服务器,没有物理实体,难以监控.其交易是依靠软件自动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很轻易实现自动化,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增加了调查的难度.

三、参照FATF相关的监管建议

2015年6月,FATF组织发布了《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明确了在风险为本前提下,各国和地区应当结合FATF组织建议对虚拟货币实施反洗钱监管,防范或降低由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在国家和监管部门层面的应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在境内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风险为本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分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针对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其风险相当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合作机制.各国可以建立相关合作协调机制,确保反洗钱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监督部门、金融情报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能够有效的分工合作,其他职能部门能够以此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虚拟货币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虚拟货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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