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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著作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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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试从法律角度探讨影视字幕组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针对字幕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通过对字幕组相关侵权行为研究背景、侵权行为本身及被侵权情况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字幕组制作的字幕构成侵权,其相关免责手段(避风港原则、外挂字幕和免责声明)不可使其脱责,同时,字幕组的被侵权情况也不可忽视.字幕组问题需要有效的管理和有序的发展,字幕组和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努力作出调整和变革.

关键词:影视字幕组 翻译 著作权 侵权

字幕组是指将原本没有中文字幕的海外影视作品配上中文字幕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并无偿发表于国内资源分享网站的爱好者团体.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日本动漫很流行,但由于未能引进,一些会日语的网友就把这些日本动漫翻译后上传到网络.从一开始仅由个人翻译,到组队翻译,再到建立字幕分享网站,字幕翻译人员的规模不断壮大.

长期以来,我国执法机关未严厉打击字幕组,这种民间团体开始在夹缝中不断发展壮大.但从2010年世*开始,中国政府开始逐步重视版权问题.这一年,中国国家版权局、 部、 三方联合开展 “剑网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打击、专项治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中国的版权保护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字幕组深陷版权危机.

那么,字幕组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如果其构成侵权,又侵犯了哪些权益?字幕组的智力成果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字幕组的劳动成果?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一、影视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分析

(一)字幕组侵权现象

影视字幕组主要翻译和制作字幕的外国影视作品本身是受其所属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所有该公约成员国的影视作品.[1]

字幕组多由一些业余爱好者组成,翻译字幕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因为对相关语言掌握不够和对影视作品的理解偏差而曲解、歪曲篡改影视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條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保护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免受“歪曲、篡改”[2].现实中,字幕组无论大小,总会出现一些错字、语句不顺或词不达意的现象.

字幕组如果使用P 网络共享①技术非法复制、传播影视作品,便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保护作品的“复制权”[2].即使是在正当情况下使用P 技术,免受法律处罚的也仅是P 软件制造者和网络共享平台,字幕组依旧违反法律.

当前,我国的多数影视字幕组不仅翻译影视作品,而且将影视作品视频文件上传至网络分享.这种公开发布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无疑侵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行权”[2].同时,也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项规定: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2]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想要对作品进行翻译,必须通过其许可才能够进行.字幕组擅自翻译海外影视剧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影响著作权人获得合法收入.

(二)字幕组的免责事项——避风港原则和免责声明

字幕组的资源分享网站常使用“避风港原则”②来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著作权人追究的时候,就关闭网站,过后再重新开启网站继续运营.[3]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二十二条强调了五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其第四项明确指出“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4],字幕组网站一般提供免费下载,通过点击量和广告来获得利益,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字幕组网站对存在的版权风险十分敏感,因此,大多数的字幕组会在影视作品开头打上类似“本字幕由XX字幕组制作,仅供内部学习交流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一旦发生任何法律问题,本字幕组一概不负责任”的免责声明.那这类免责声明是否能免除字幕组的侵权责任呢?

通过对字幕组的免责条款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得知这个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1.用途声明.声明该字幕的用途为交流学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可以解释为本人、家人及朋友.字幕组将字幕上传到网络上,任何人均有得到的可能,范围远超个人使用.

2.商业用途排除声明.这是免责条款的核心,即排除该字幕用于商业用途.此声明关键的衡量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虽然大多数字幕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已经被侵占,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另一些字幕组网站通过点击量和广告来获得利益,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

3.使用时限说明.一般字幕组均要求下载者在下载内嵌字幕的影视作品之后及时删除,时限通常为24小时.这种使用时限说明,主要是考虑到缩短侵权时限可以减轻侵权责任.但这种做法,首先是默认了字幕组的行为本身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行为;其次,不论下载使用的时间长短,都不能改变其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5]

4.免责声明.即声明一旦出现任何法律问题,于己无关,字幕组的免责声明实际上无法免除其侵权责任.首先,这属于民法上的免责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必须事先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才能有效.而且,大陆的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自然是无效的.

二、字幕组的被侵权情况分析

(一)原创翻译字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上文论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字幕组的行为确实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字幕组翻译的字幕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经加工的智力成果,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结论: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著作权申请费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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