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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规制论文范文写作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与对我国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规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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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更是一个全球性课题,世界各国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创新.文章通过列举发达国家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归罪方式,总结了其中的有益经验:区分责任形式,严格责任制度,宽泛行为模式.通过借鉴他国经验,启示我国应树立食品消费者至上的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理念,借鉴执行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最终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行政监管;国外经验;现实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4,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1-0122-05

众所周知,全球因食源性疾病所导致的问题层出不穷,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亦不容乐观.多年来,世界各国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通过优化监督手段和管理方式,在刑事立法与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举要

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归属方面,不同国家还是有一定差异的,但总的看来在刑事规制方式上主要有三种范式.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

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是较为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西班牙、挪威、新加坡、美利坚合众国等国家都采用这种归罪模式.

1. 西班牙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西班牙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实施以下制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生命构成危险的,处1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并处6~12个月罚金,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任务3~6年的权利.第一项:提供不足量、违反法规更换组成成分或者过期的食品.第二项:生产或者公开销售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的食品、饮料.第三项:销售腐烂食品.第四项: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1]223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在食品饮料中掺杂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供销售,按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罪犯是犯罪工厂拥有人的或者负责人的,另将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任务6~10年的权利.”[1]225很明显,西班牙将食品安全犯罪放在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违反公共卫生之罪”中.

2. 美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美国是食品安全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非常重视利用刑事手段保证食品安全.在犯罪的分类上,美国将食品安全犯罪称之为食品安保事件.比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生产任何一种本法规定的掺假或错误标识的食品或药品,都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即构成轻罪,一经定罪,法院将对行为人处以5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或两者并处;数次犯本罪的,法院将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或两者并处.”[2]针对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任何人在依本条最后定罪之后实施了这类违法行为,或以欺骗或误导为目的实施了这类违法行为,应被处以3年以下或1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两者并处;同时还规定,任何人将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掺假食品引入州际贸易或者通过运送引入州际贸易的,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同一诉讼程序中判决的所有违法行为,处以总计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2]

(二)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属于损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

丹麦、意大利、英国、希腊、泰国、越南等国家将食品安全犯罪划归为“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

1. 丹麦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最新版的《丹麦刑法典》(2012年版),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列入到引致公共危险犯罪中.在行为方式上,不仅包括销售行为,还包括“试图扩散”对人类有害的食品.《丹麦刑法典》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安排在引致公共危险犯罪中,意在强调此类犯罪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比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同时将无偿提供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行为也纳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领域.

2. 泰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泰国刑法典》第六章关于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食品、药品或其他人类消费或者使用的物品掺假,足以损害健康,或者出售或为出售而陈列这样的掺假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6000泰铢以下罚金.”可见《泰国刑法典》在体系上与《丹麦刑法典》相似,也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关于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在行为方式上,明文规定陈列有损健康的食品的行为也是犯罪.

3. 英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英国普通法上将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看做是“公共妨害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认为公共妨害行为是:“一种不为法律认可的行为,这种行为或未履行某一法律责任,或未履行对公众行使陛下的所有臣民共同拥有的权利造成了妨碍、不便或损害.”[3]331例如,“将食品投入市场,知道这种食品将被人消费和知道这种食品不适合人消费”,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公共妨害罪.英国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里亦提到存放、使用、出卖已经污染或有损害性的货物(包括食品),意图造成公众恐慌、焦虑或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可处以最高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对犯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的金额无上限,或处以两年以上.”[3]335

(三)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为损害公民健康的犯罪

俄罗斯、芬兰、保加利亚、马其顿共和国等国家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为“损害公民健康”的犯罪.很明显,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目的就在于强化对公民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1. 俄罗斯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并且于1999年6月9日通过了《1999年俄罗斯联邦第一百五十七号法律》,该法律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不再局限于生产、销售,还明确补充了“储存”和“运输”两种行为方式;在犯罪对象上,原来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现在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商品”[4].这说明立法者将食品已经看做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食品安全犯罪已经给予了特殊的重视.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得比较详细,对“运输”“贮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而我国却没有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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