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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垃圾分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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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垃圾围城”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城市面临的困境,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垃圾处理的必要手段.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厘清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析各主体在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对策,力求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 垃圾分类 权利 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07

据环保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增长速度超过处理速度,“垃圾围城”使城市治理和区域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严重阻碍,而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制度无疑是切实可行的做法.与国外成熟的垃圾分类模式相比,我国仍处在初级阶段.垃圾分类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范围界限模糊,甚至有些主体的义务被忽略,造成生活垃圾分类达不到预期效果.

一、概述

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垃圾按照一定标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后期处理,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都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类权利义务主体,分别是政府、城市居民和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实现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保障垃圾分类的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在法律规定下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在垃圾分类中应做或者不应做一定行为的义务”.

(一)政府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

首先,处于垃圾分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位置时,政府具有主导作用.政府通过立法,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政策执行提供权威性保障.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各城市结合具体情况,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条例和办法,明确垃圾分类的相关细则,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罚款、勒令整改等监督管理.

其次,作为垃圾分类中的义务人,政府负有引导和监督的作用.政府部门以身作则,积极投身垃圾分类的实践中,为其他主体树立良好的榜样;政府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正面引导社会各个主体履行垃圾分类的义务.

(二)城市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

此处的“居民”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城市居民,既包括城市固定居民,也包括暂住人口、游客等.城市居民既是产生和排放垃圾的源头主体,也是垃圾分类中的工作主体.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将所制造的垃圾分类投放.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直接影响到垃圾分类的结果,其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分类治理的关键要素.

(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

企业作为垃圾分类的义务主体之一,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发挥积极作用,引领市场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的生产经营风向.

一方面,企业积极践行垃圾分类的终端回收处理环节是法律要求.对环境实施固体废物污染者应依法对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防治,这规定了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售后回收或者处理.另一方面,企业积极践行垃圾分类,通过自身影响力,带动民众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的氛围.

二、垃圾分类中各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主导地位不突出

在我国,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得到重视,但是在长期的生活垃圾分类执行过程中,垃圾分类从分类投放到终端处理整个系统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不突出,在立法、管理和监督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相关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仍缺乏一部将垃圾分类的基本规律与具体法律联系起来的综合法.总体上,现行的政策条款条框束缚多、原则性强,但缺乏统一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对垃圾分类行为缺乏制约性.

2.垃圾分类宣传力度不够.尽管与以往相比,政府已经加大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的力度.但是,宣传缺乏持续性,也缺乏广度和深度,仅仅通过颁布政策,张贴宣传单张,新闻广播等形式是不够的.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快、内容多,如果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不能給市民留下深刻印象,那么政府所做的宣传工作便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导致分类工作进展缓慢.

3.管理效率和水平较低.在垃圾分类中,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和监督者,这三重身份导致城市垃圾处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较低.政府“自己管理自己”的模式,不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职能和权威,而且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与监督机制.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当出现利益项目时,就会出现监管重叠,多头领导;当产生责任问题时,就会互相推卸责任,出现监管的漏洞.

4.缺乏具体的奖励机制.垃圾分类的立法仅仅规定人们在垃圾分类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违反了什么条例应该受到什么相应的处罚,对于积极实行垃圾分类的行为则是以“国家鼓励、支持”这样的字眼表达.即使在地方出台的具体条例和办法中,也没有具体的奖励措施,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因此难以调动各个主体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二)城市居民垃圾分类的参与度不高

1.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道德水平都存在差异,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市民在“投放垃圾时,并未关注垃圾分类设施的功能,导致可回收垃圾箱、不可回收垃圾箱失去了分类功能”.负责垃圾清运的环卫工人,他们是使垃圾分类系统顺利运行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纽带.环卫工人只有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才能使垃圾分类工作顺利进行,才不会出现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现象,大部分环卫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在清理收集垃圾时,基本都采用“一打包”的方式.这使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变得毫无价值,同时也打击了市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结论:适合垃圾分类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垃圾分类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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