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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企跨境收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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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审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德收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德国是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之一,在机械、汽车、新材料和化工等多个领域拥有众多技术先进、极具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相较于美国和日本同类公司,价格相对便宜,性价比更高.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选择德国公司作为收购对象,中国对德国投资尤为活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对德国投资流量为29.45亿美元,同比增长258.6%,存量达到88.27亿美元.

跨境收购由于交易周期长,需要政府审核且市场行情瞬息万变,所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中反垄断审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德收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中国企业在对德收购时,特别是在相关企业处于多法域经营的情况下,对反垄断审查切不可掉以轻心,需给予足够重视.

亟待走出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标的公司规模和交易金额较小,并购交易不会受到太多关注.实际上不仅仅像美的收购库卡(Kuka)这样的大型交易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只要交易可能妨害竞争,都有可能被罚款或否决.和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不同,德国经济是由众多在某一细分市场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中小企业支撑,它们被称为隐形冠军.这些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往往估值也相对较低,自然就成为中国企业的重点收购对象.但由于这些企业在细分市场非常重要,相关交易很有可能会引起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注意.据统计,2006年以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处理的垄断案件逐年上升,2006-2009年为20例,2010-2012年为41例,2013-2015年达到72例.涉及的企业规模也不尽相同,其中三分之一为营业收入在5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误区二:反垄断的风险不大,不会带来太严重的后果.事实上,违反反垄断的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

反垄断审查会导致交易终止,中国企业可能会因此支付高额的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一般跨国收购牵扯多方利益,交易方案设计极为复杂,投资流程周期较长,再加上还要应对多个国家监管机构的审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并购交易双方一般会约定一些保护性条款,即如果买方未能获得政府审批或未融到足够资金等导致交易最终流产,收购方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反向分手费.据统计大型跨国并购的分手费通常为交易额的1%-15%,均值为4%.

误区三:中国企业在欧洲和德国接受反垄断审查时未被公平对待.最近几年,中国企业在收购欧美公司时,往往会被相关国家政府部门以国家安全理由否决,很多欧美公司因此都对中国买家持谨慎态度.但反垄断审查不同于国家安全审查,自《反限制竞争法》实施以来,德国处理了数百起涉及垄断的案件,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欧洲,反垄断审查机构更是频频对大型跨国公司开出巨额罚单,可见反垄断审查并非只针对中国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欧盟和德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反垄断审查的条款,但是欧盟和德国认为国有企业相较于竞争对手而言拥有竞争优势,所以欧盟和德国对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一直都保持高度警惕.2016年,中广核联合法国电力(EDF)投资英国核电项目.欧盟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就提出如中广核被认定和其他中国国资委控股企业间有较强的关联性,则将合并计算所有国有企业的营业额.这从侧面反映了中国国有企业在对欧盟企业开展收购时面临更大的反垄断审查风险.

德国反垄断相关政策法规

1.法律依据

德国是世界最早立法规范反垄断的国家.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有两套反垄断法律体系——欧盟层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历史上曾做过多次修订.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市场垄断、限制竞争和过度集中造成公开市场失灵等行为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公平竞争.

2.反垄断主管部门

《反限制竞争法》规定,联邦卡特尔局是代表德国联邦政府进行反垄断审查的行政机构.联邦卡特尔局根据行业分类下设12个决议处,其中3个决议处直接负责反垄断的相关审核,另外9个决议处依据所涉行业分别进行管辖.在裁决案件时,决议处会临时组成3人审核小组,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委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单一案件进行裁决.一般该裁决不能被改变或撤销,甚至经济部部长和联邦卡特尔局局长都不能对裁决施加影响.除了联邦层面,德国各州也都在州经济部下设有州卡特尔局,一共16个,这些卡特尔局仅对本州范围内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3.申报要求

(1)申报义务:《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取得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或投资行为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均应向联邦卡特尔局尔申报,即只要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超过25%的股权,无论是否构成控股都应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收购不超过25%,但只要一家企业实质性地控制了另一家企业,也需要申报.

(2)审批条件:《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规定,交易所涉相关企业在全球的销售额达到5亿欧元,且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国的销售额超过2500万欧元,则该收购案就需要向联邦卡特局尔申报.如收购涉及两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进入德国超过5年,在德国的销售额不超过1500万欧元或在全球的销售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则不需要报批.

4.申报程序

《反限制竞争法》第39条至41条规定了申报程序.如果相关企业认为收购计划达到申报要求,就应在交易实施之前将收购计划呈报给联邦卡特尔局.联邦卡特尔局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核(阶段1),即判断此次收购交易是否需要立案以进入正式审核程序.如联邦卡特尔局在此期间没有复函申报企业将启动正式审核(又称“主审核”)程序,则视为此次收购计划通过了审核.在实践中,為了避免进入主审核阶段,相关企业会在申报之前和联邦卡特尔局进行预沟通,详细解释收购计划,并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帮助联邦卡特尔局消除疑虑,或就联邦卡特尔局提出的意见协商解决办法.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中企跨境收购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中资企业跨境收*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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