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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保护论文范文写作 论网络购物中信息隐私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隐私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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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购物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我们越来越重要的消费方式.但是由于互联网络自身的特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极易受到侵害,而且危害程度较一般的隐私权侵害更为严重.现如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仅关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制约着互联网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实现我国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信息隐私权 保护模式 行业自律 法律规制

一、网络购物中的信息隐私权问题

传统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意在排除他人对于私人秘密的窥探和私人生活安宁的干扰.而信息隐私权区别于传统隐私权的“防止干涉理论”,更强调个人对自己私生活中不愿为人知晓的信息具有足够的控制权.

1.信息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信息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一样,在范围上分为个人数据、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三个方面,但信息隐私权的每项内容都比传统隐私权有所拓展.就个人数据来说,增加了电子邮箱地址、网域名称、使用者名称及*、IP地址等;再就个人私事来说,扩展到网上购物,网页浏览,上网聊天等;在网络世界中,个人领域又出现了数据库、服务器、电子邮箱等等.

由于信息隐私权的范围比传统隐私权要广泛得多,而且信息隐私权保护的重心已经从保护隐私的不被公开逐渐过渡到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上,所以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和传统隐私权有很大不同.主要包括:1.知情权.当网站收集用户的个人数据时,个人有权知道收集数据的主体,被收集数据的内容和范围,数据将用于何种目的,将和何人分享等.2.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数据,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对于是否提供个人数据以及范围有选择的权利.3.控制权.网络用户对其个人数据如何使用有绝对的控制权,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个人数据,是否和第三方共享,是否转让给第三方.4.安全请求权.网站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请求保护其所提供数据的安全,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站停止使用并根据协议获得法律救济.5.利用闲置权.网站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个人数据.6.赔偿请求权.如果网络服务商侵犯用户信息隐私权,用户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

2.信息隐私权具有双重属性.传统的民法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我国更一度将其以名誉权的方式加以保护.而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凸显出其巨大的经济价值.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方便了人们对大量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整合,这些纷繁复杂,数据庞大的个人数据通过技术手段组成数据库,成为网站甚至企业宝贵的战略资源.因此,在网络购物中对隐私权的侵犯已不再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是完完全全受利益的驱使.所以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隐私权,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内涵,并把这种信息财产权配置给个人,由网络用户对自己个人信息财产进行支配和控制.当网络服务上收集利用个人信息超过必要限度时,必须取得网络用户的同意,并支付合理对价,否则网络用户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信息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1.不当收集个人数据.网络服务商为了交易的正常进行或更好实现自身经营目的,通常会任意收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常见的个人数据或资料的收集方法有以下几种:1.通过消费者的IP(Internet Protocol)地址进行收集.消费者连接Internet时会被分配给一个唯一的IP地址,网络服务商可以根据IP地址来了解其消费者的购物行踪.2.通过专门的跟踪软件进行收集.网站经常利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s软件测定跟踪消费者在网站上的操作,包括其访问的网页、购买的产品和下载的信息等.3.通过病毒程序非法收集个人资料.这些通过不法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隐私权.

2.个人数据的不当使用.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向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进行交易、完成购物活动这一直接目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原收集目的而使用.然而,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其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何使用,也没有向消费者做出不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的承诺,实际上,这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通常会为了商业目的而对这些个人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利用.虽然经营者通常出于向消费者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服务这一良好初衷,但是这种经过技术处理的数据库因其价值重大而极易成为买卖的商品,经营者在利益的引诱下有时‘难以自控”.

3.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个人数据的交易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产品向第三方销售.个人数据的交易并未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是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它将个人数据商品化,却没有向消费者支付任何对价,一旦个人数据的交易完成,消费者的隐私权以及其他相关利益都将受到进一步严重侵犯.所以对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被认为是对个人隐私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

三、我国信息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隐私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尚无全国性的系统立法,甚至在民法中都缺乏对隐私权概念和范围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实践中,也一直将其归入到名誉权中加以保护.正是由于我国民法在保护一般隐私权上的缺失,也使得对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失去了可供遵循的一般原则.

2.关于信息隐私权的规定过于零散,不成体系.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不同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侵权责任法》中,内容零散,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和统一.对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及安全等方面无详细规定,不同法规之间相互重复.

3.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得知,我国民法只对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侵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对于非法收集、利用他人私人信息、打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等行为无从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隐私权保护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保护隐私权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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