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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仲裁裁决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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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4月,ICSID就A国公司诉B国政府仲裁案件作出裁决.裁决申请人即A国公司的请求因仲裁庭缺乏对案件的管辖权而被驳回.本文通过对该案裁决书的研读,主要介绍该案件有关管辖权部分的裁决内容.主要包括被申请人B国政府对仲裁庭管辖权异议的主张、双方关于属时管辖权的争议、仲裁庭的讨论等.

关键词:ICSID;国际仲裁;管辖权

2015年4月,ICSID就A②国公司诉B国政府投资争端案件作出裁决,A国公司的请求因仲裁庭无管辖权而被驳回.此案件亦成为投资者起诉东道国政府的国际仲裁案的典型一例.前文已简述该案件程序及事实部分的裁决内容.本文通过对该裁决书的研读,着重分析该案件管辖权部分的裁决内容.

一、B国政府对管辖权的异议

B国政府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共提出五项异议.其中第一项属时管辖权异议是仲裁庭主要分析的对象,也是其作出无裁判管辖权的主要依据.现简述B国政府就该五项管辖异议的意见,A国公司就B国政府的各项意见都有相应回应,但因裁决书主要焦点为属时管辖异议,此处暂不列明A国公司对五项异议的回应内容.

(一)属时管辖权异议(Objection Ratione Temporis)

B国政府认为因为双方的争端产生于bBIT生效以前.根据bBIT第8条,B国政府同意仲裁的范围限于bBIT生效后产生的纠纷.根据属时原则,双方产生的法律争端因此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二)属事管辖权异议(Objection Ratione Materiae)

B国政府认为,根据bBIT第7条及第8条第1款,仲裁庭只有对起因于bBIT 的实质性条款、或者在“一国国内法规”或者“现存的或该缔约方将来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才有管辖权.既然申请人的主张是依据已经失效了的aBIT,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没有规定B国政府要基于bBIT的规定而同意仲裁.从属事管辖权上看,仲裁庭缺乏对双方法律争议的管辖权.

(三)对仲裁合意的异议(Objection Ratione Voluntatis)

B国政府认为申请人未能符合bBIT第8条规定的管辖要求,未能基于其提出的B国政府违反了提供全面和持续的保护和安全、以及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规定的不当得利的纠纷的适当通知.还有,申请人未能提供6个月的和解时间而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在提出所谓的争议通知后就提请仲裁.因此,所有申请人的主张都使仲裁庭的管辖缺乏仲裁合意.

(四)不是初步证据案件(No Prima Facie Case)

B国政府认为,假设申请人的索赔依据bBIT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且申请人在C银行的参和使他们有权根据aBIT提出权利主张,原告未能提出初步证据,证明B国政府已经违反了aBIT的任何规定,或者,他们可有权就不当得利提出主张.

B国政府认为A国公司的说法即认为B国政府违反了aBIT第4条(征收)的规定,明显是没有道理的.首先,B国政府为挽救C银行的干预措施是基于公司及合同操作的,是经过了C银行的决定生效的.第二,申请人的持股价值没有被剥夺.第三,申请人没有完全建立征收索赔的法律基础.申请人指控B国政府违反aBIT第3条第1款(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规定也是明显没有道理的.申请人认为,B国政府未能给予公平公正待遇:因为B国政府本应该采取更适当,合理的措施;B国政府胁迫C银行接受两次干预以拯救自己;B国政府没有为它提供了保证而歧视C银行的实体之一.B国政府认为,采取更适当、更合理的措施显然不是aBIT项下的义务,申请人不能建立初步證据,证明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已经被违反.申请人关于胁迫及歧视的指控显然没有事实基础.

(五)违反了货币黄金案的原则(Monetary Gold Case Principle)

B国政府认为,如果申请人根据bBIT提出的要求仲裁庭认为享有管辖权,法庭应拒绝行使管辖权,以避免确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D国不是也不能成为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货币黄金案的原则(参照货币黄金案,1954 ICJ Rep 19),国际仲裁庭应该拒绝一个诉讼的管辖,如果这个诉讼的结果会涉及决定一个非诉讼当事人的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D国和B国对于C银行长期监管的合作,以及由于避免C银行破产的干预是D国和B国双方的监管机构和政府做出的,对B国的索赔牵连着D国的权利和义务,而D国并不在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中,仲裁庭不能作出影响D国政府的事实和法律上的决定.还有,本案当事人缺乏D国政府,损害B国的正当程序权利是不被允许的.出于同意及正当程序原因,本案仲裁庭应当拒绝行使管辖权.

二、属时管辖权异议(Objection Ratione Temporis)

B国政府强调争端被排除在B国政府同意的依bBIT的仲裁时间范围.争端在2009年12月1日bBIT生效前发生.而B国政府同意ICSID的仲裁限于bBIT生效后产生的争端,这和bBIT的措辞一致而且符合国际法既定原则.aBIT项下的仲裁和bBIT项下的仲裁,在体制上是不同的,而且也限于在征收补偿数额上的实质性纠纷.

所有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要求依赖的事件都产生在bBIT生效之前.双方正式的交流清楚地表明,这是在bBIT生效前引起的争议.申请人2012年7月12日的信件对这个结论没有影响.bBIT的实质规定并不适用于此案件.

B国政府认为,根据bBIT第10条第2款并不一定意味着bBIT生效时不在审理中的纠纷就会落入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第8条第1款的措辞表示各方打算依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贯行事.如果他们打算寻求一个不同的结果,那么他们应当使用如“已经发生”(has arisen)或“发生了的”(arisen)的表达,明确延长时间的管辖权,可以管辖没有在审理中的预先存在的争议.并不是说申请人依aBIT就没有救济方式了.申请人也可以在B国政府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结论:适合仲裁裁决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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