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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城投悲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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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报告要求化解风险,矛头对准隐性债务,给城投融资“前门”也明确打开,但短期内可能增加市场对城投债资质的担忧,城投债估值面临波动.

2017年12月23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其中关于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中,公布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下称“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报告全面梳理、回顾了2014年“43号文”之后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整体框架、面临的问题、未来将要采取的措施,可谓是深度学习地方政府债务的最佳范本,尤其是对于投资城投债的市场投资者,从中可以全面感受未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城投平台转型发展的“危”与“机”、城投债投资面临的“悲”与“喜”,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债券投资人而言,更需要理解其中哪些因素将影响到城投债的信用资质,尤其是一些市场可能忽略掉的监管思路或者逻辑,或许就是城投债未来的投资节点.

如何理解“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目的是“不让风险继续积累”.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在于“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有效抑制地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遏制了不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建设,自然就降低了地方政府负债的可能性,对于城投平台而言,减少了未来可能为新项目融资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其实是降低了平台的新增融资需求,这是一个“可喜”的地方.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要求比较严格,“对没有稳定经营性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提供融资.”

这一条实际上涉及到了“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市场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也就是缺少了地方政府的“担保函”或“安慰函”,金融机构如何看待城投平台信用资质.在“商业化原则”下,银行或者信托是否可以像债券市场投资者一样接受“无担保”的城投平台.

从这一点来看,金融机构的态度与选择将是短期内影响城投债估值的关键因素,短期影响偏负面.实际上,债券市场对于“无担保”的城投平台的看法已经趋于悲观,但是市场的“自然选择”为未来的城投平台提供了一个可预期的融资模式:2016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城投平台在發债时选择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主要集中在主体评级AA和AA-的主体.这样做一是满足发债最低要求;二是降低融资成本,而这种市场的自然选择,实际上也是监管鼓励的方向之一.

此外,对于控制债务增量,还特别强调“强化企业债务融资管控”,这实际上是针对央企在参与PPP项目时,出于控制自身风险或者自身的优势地位,可能会要求地方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这会实际上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财政部出台“92号文”规范PPP项目;另一方面国资委出台“192号文”约束央企在PPP项目中的风险问题.

总的来说,在遏制隐性债务风险方面,对城投债最大的“悲观”来自金融机构对于平台的态度与选择,当失去“担保函”时,是否可以接受“无担保”或者“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而“可喜”的方面在于,从长期来看,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有利于减少城投平台潜在的投融资压力.当然,从规范角度,这种融资压力本不应该存在.

如何理解“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对于“存量隐性债务”的要求是“化解”,对于“化解”的理解实际上更加关系到存量城投债如何识别与判断.

“化解”的原则较为简单,叫做“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通俗讲就是“谁举债、谁负责”,“谁家的孩子谁抱”.对于这句话的理解,也可以分成“悲”与“喜”两个角度.

从“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存量隐性债务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因此需要打破会为地方“买单”的“幻觉”,也就是说,不要期望第二次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另一方面,隐性债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其实也不是地方政府,大多数应该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因此,说要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包括政府和地方政府)会兜底的“幻觉”,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既不要“幻想”第二次债务置换,也不要期待政府有保持城投债“金身不破”的幻想(实际就是要打破刚兑信仰).

打破两个“幻觉”(原则),意味着从政府的角度,希望从市场化的角度“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投平台债务将面临极大的违约风险,或者说并不意味着城投债务完全失去“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什么?原因在于“化解”的方法.

化解的方法可以大体分成两个视角.一是“从实际出发,分类审慎处置,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这其实是履行“原则”、打破“幻觉”的方法,也可以说是“化解”的第一步,即理清隐性债务所涉及各方面的关系,既包括金融机构与平台的债券债务关系,还应该包括地方政府与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协议已经确认的关系.

二是“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这就是实操层面的要求,不能为了“化解存量”而带来“风险”.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不仅仅意味着违约风险,还包括存量债务如何存续、滚动的问题,这里需要重点提示一点,债务违约风险也是“防风险”的一部分.防范方法就是地方政府的合法合规增信,既可以是增加担保,也可以是资产划拨增加抵质押.

归根到底,作为存量城投债的市场投资人,我们既要理解监管对隐性债务市场化处理的态度,同时也要理解地方政府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打破“幻觉”不是让地方政府摆脱责任,毕竟隐性债务本就因地方政府而起,而是地方政府承担起本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既有履约的责任,也有防范风险的责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对于存量真城投依然保持乐观.

如何理解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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