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期末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课税论文范文写作 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课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问题,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课税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课税论文参考文献:

课税论文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论文旅游电子商务论文电子商务论文题目电子商务专业论文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发布,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电子商务B2C模式是互联网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管理存在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文章首先揭示了“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特点和现状,并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影响,深入剖析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议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电子商务 B2C 模式 课税

一、“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特点和现状

电子商务是交易当事人或参和者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一种交易方式,不仅涵盖了货物商品交易,还包括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等.电子商务B2C模式主要应用于商品的零售,包括面向普通消費者的网上商品销售以及网上电子银行业务,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网上购物,进行网上支付,是“用户-商家“模式.电子商务B2C模式在帮助消费者选择所需商品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和消费者的关系,服务企业不仅要送货、安装、预定、协助购买、退货等让消费者满意,还要注重网上购物和支付安全.网站是电子商务B2C模式主要的运营媒介,B2C网站需要构建完善的信息交互系统,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更加便捷的沟通渠道,保证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同时让消费者获得网上消费和支付的乐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市场必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电子商务不仅惠及社会许多方面,还能够通过互联网实现税收等电子结算.对电子商务征税是时 展的必然,而“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存在影响.

二、“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影响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营业税属于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需要.“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降低总体税负,但是不同行业可能出现不同增减现象.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种,根据电商经营类型存在不同的税率,产品在流转过程中会重复征税,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根据增值部分交税,从总体来看会降低电商税负,减轻电商税负压力.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已经引入电子 ,由于增值税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行为使交易上下环节通过税费实现抵扣和衔接,再者进项税的可抵扣特性使得下游产业链对 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实现了税费的抵扣,减少了成本费用的支出,还使电子商务的供应商之间相互制约、监督,电子商务“营改增”有利于税务稽查和管理部门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健全整个税收管理体制.因此,“营改增”在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促进电子商务上下游产业链相互监督和制约,规范了电子商务B2C模式,强化了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水平.

尽管“营改增”降低了电子商务企业税负、健全了税收体制,但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特性也为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B2C模式处于虚拟的市场交易环境,相比传统的税制管理,电子商务虚拟的市场环境增加了税务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难度,交易主体虚拟化以*为依托,对于网上交易和销售我国法律管理和控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这也是“营改增”税制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对贸易活动实现了电子化,传统的贸易活动能在网络上更加方便和快捷地实现,许多传统的实物交易变成了数字信息化的交易,也就是将有形产品转变成了无形产品,“营改增”促使电子商务B2C模式中无形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更加规范,例如各种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付费使用和官方*下载运用,同时也推动了税收电子化改革,网上的交易信息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加上网上支付方式的日益普遍,在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网上支付和交易信息形成了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伴随着电子商务B2C模式的发展,网上交易和网上支付系统日趋成熟,促进了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产生和完善,在“营改增”的大背景环境下电子商务B2C模式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网上交易和支付活动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也将更加绿色和健康.

(二)“营改增”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存在的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全面“营改增”,电子商务的销售和交易活动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电子商务B2C模式主要依托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商品的销售和电子结算等服务,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完成,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也出现了改变,同时也暴露出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所有交易都将征收增值税,而征收率也从3%变为17%,这不仅是国家税收的调整措施,更是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的调控手段.随着电商法紧锣密鼓地筹备,针对B2C模式的网络视频零售交易将成为监管的重点部分,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要明确电子商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对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企业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税收的基本公平.然而,“营改增”下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也存在不少问题.

1.“营改增”对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纳税主体要求更加清晰,而电子商务B2C模式缺乏明显的纳税主体,没有建立完善的备案机制.要对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企业和经营商征税,就必须要有完备的备案机制,这是征税的前提,而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税务登记和备案管理,也没有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商按时申报自身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和建立连通电子税务的网络销售核算账目,因此在电子商务B2C模式的持续壮大下很难构建完备的备案资料.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完成对网络经营者的备案工作,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主体,然而对于电子商务不同地方规定不同,没有统一有效的备案机制和系统,跨地区的课税工作无法有效区分.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管理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备案机制.

结论:适合课税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课税对象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要:“营改增”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部分再次缴纳税金的问题,并且对从事建筑行业公司的纳税问题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下面我们将对“营改增”后对建筑。

跨境电子商务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 要:近些年来由于日益便捷的网络购物渠道、国内消费者购买力的提高以及人民币国际支付能力的增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人们的生活。然而跨境网上消费。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
引言现阶段,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彻底从地方税种中退出。这不仅打破了地方原有的税制结构,导致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