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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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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营改增”为消费税的重新科学定位提供了契机.我国消费税既具有宏观调控意义,又具有地方负外部性矫正效应,因此具备*地方共享税性质.当前,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的提议,与当年将其定位为*税的思路毫无二致,都是忽略其自身性质与功能,而过分迎合外在因素的影响.消费税由*税改为*地方共享税是对自身价值的合理回归,在实践中应重点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根据实践发展调整征税范围;二是针对零售环节优化征管技术;三是科学设定*地方分配比例.

关键词 “营改增”;消费税;*地方共享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6-0075-04

当前,“营改增”进展迅速且成效显著,但由此带来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情势也越来越严重.在坚持分税制导向下,构建新的地方主体税系,已经迫在眉睫.相关讨论也在不断深入,其中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的呼声日渐高涨(梁发芾,2013;陈岩鹏等,2014);同时,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消费税不宜成为地方税(吕冰洋,2014;杨志勇,2014).在实践中,我国消费税一直以来的定位是*税,而“营改增”带来的地方税缺失问题激发了对消费税定位的重新思考和深入讨论.相关争论的核心围绕消费税改为地方税后能否弥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弥补地方税收收入展开,两派观点可谓针锋相对.那么,在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税收制度下,消费税到底是否应该改为地方税?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是科学定位消费税的性质与功能.作为特别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引导消费行为、限制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决定其天然具备*地方共享税的性质与功能.

一、消费税改为*地方共享税的理论分析

(一)我国分税制框架下税收立法权、行政权与收益权的辩证关系

作为我国基本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自1994年确立即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尽管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但由于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刘尚希,2012),分税制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分税制立足于中国国情,反映了*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与税收收益权的归属问题,其实质是*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立法法》,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执行,少数经济特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规*定部分税收法规,一般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仅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取舍权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收行政权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既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组织税收征收及行使税收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与税收管理权.我国的税收行政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财政、税务机关等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来行使,各级税收征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成为组织税收收入的组织保障.

税收收益权是指税收收入的归属,分为*税、*地方共享税及地方税.*与地方税收收益权的划分,是分税制在经济结果上的分配,反映了财权层面的具体安排.

概而言之,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在*,税收行政权与收益权则在不同层面进行了分配.在具体税收行政过程中,根据分税制的需要,我国在组织机构上设置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管*税及*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管地方税.这既反映了税收行政权的安排,也体现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税、*地方共享税及地方税划分的制度渊源即分税制,根据国家治理的需要,针对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分税制要求*与地方合理分派事权并匹配相应财权.一般而言,具有宏观调控意义的税种应划分为*税,包括与宏观经济稳定、社会分配公平、资源配置效率等大局密切相关的税种,而地方由于存在地区利益竞争无法有效把控该类税种;而宏观调控意义不明显、地域特征非常强的税种应划分为地方税,例如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税种,该区域内的居民承担该类税负并获得地区性公共产品,这不仅符合受益原则,也可避免*不了解地方情况而导致的效率损失.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税中,由于税基分散、税率复杂等原因导致某些税种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及征管效率的基本保证也有赖于地方的信息配给,因此这类税种应作为*地方共享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性质与功能符合*地方共享税的内在规定

我国消费税于1994年开征,属于特别消费税.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又选择了一些特定的商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具有特别的调节作用.

作为特别消费税,从征税对象的特点上看,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①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商品(烟、酒、烟花爆竹);②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③高能耗、资源性及环境危害性商品(成品油、小汽车、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④财政收入意义较强的商品(汽车轮胎)①.虽然对汽车轮胎课征消费税财政意义较强,但其引导消费的意义也不言而喻.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特定商品加以课征消费税,直接加重了对这些商品消费所需承担的税负,从而对消费者的偏好产生影响,体现了“寓禁于征”的性质.例如,“对奢侈品加重税负,目的就是要限制奢侈品的消费来调节贫富差距;对于能源、资源类产品加税是为了控制能源、资源类产品的消费,从而节约使用资源和能源.”②

消费税“寓禁于征”的性质使其天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作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引导消费行为、纠正负外部性.首先,消费税征收方法的多样性及高税率设计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针对不同的课税对象,消费税的计征方法包括从价定率计征方法、从量定额计征方法、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中,复合计税方法在从量计税的同时也从价计一次税,配合高水平税率,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同时,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引导消费行为及纠正负外部性.我国消费税采用列举法规定税目,没有列举的商品不征税,这有利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选择、调整征税对象,这种灵活性与其“寓禁于征”的性质相结合,能够保证消费税制度调节作用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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