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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论文范文写作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功能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未成年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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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该规定对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问题和阻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值得思考,也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价值功能;未成年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25-03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原则在刑事立法层面的体现.其中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充分体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更加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教育和挽救的双重意义,同时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和重要作用.任何制度的出台都要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未成年犯罪的司法实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就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功能为出发点,尝试提出改进建议,以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已具备追诉要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缓予起诉的决定.从制度层面来说,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其家庭和生活等情况,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为其设立一定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视其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决定是否再行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制度.在考察期内,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程序;如果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则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就有学者建议针对个别案件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鉴于当时的法制环境,未能引起重视.1996年修改刑事诉法时,全国人大也没有将这一制度纳入到刑事诉讼中,而是取消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免予起诉制度,并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虽然立法没有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司法实践部门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孜孜探索.1992年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岁犯罪嫌疑人实行延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考察期内,该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长宁区检察院最后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开创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实践的先河.2003年1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大学生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实施“暂缓不起诉”考察5个月,将这一制度推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这同时也是一次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原则的有益尝试.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现行刑诉法,属于应当起诉的范围,但问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可能会受“交叉感染”的影响,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于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审判后的犯罪记录可能伴随犯罪被告人一生,给其就业、升学等方面造成重重阻碍.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应采取特殊的法律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尽管这一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遭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和质疑,但历史进步的脚步不会停止,最终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其专门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而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也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功能

(一)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公诉制度的法理分析,公诉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两种,一是起诉法定主义,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法定主义是指检察官就犯罪进行追诉,只要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件,就应该依职权起诉,不能依案情而自由裁量起诉和否.便宜主义又称任意主义,是指检察官虽然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但仍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这种划分只是针对大陆法系而言,而且坚持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起诉便宜主义要求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赋予检察官在起诉问题上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表现在对特定案件是否起诉的控制权、起诉期间的选择权,对于特定案件,检察官可以暂时不提起诉讼,而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待期限届满后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情节轻微的案件,由于刑法并没有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导致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只能将案件诉至法院,这不仅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而且违背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作为一个中间过渡制度,可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灵活的处理方式,弥补酌定不起诉的漏洞,完善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二)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非 手段,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不被 ,如果在考验期内履行了相关义务,即免除了被起诉和判刑的危险,可防止短期自由刑对未成年人犯造成的伤害,有利于对其的教育改造.毕竟目前的短期自由刑有一定弊端,被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人,大多为初犯或轻微犯罪,容易改过自新,一旦 ,就同其他犯罪一样被贴上了犯罪分子的标签,在 地容易“交叉感染”,不但不利于改造,还会导致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有可能再次走向犯罪道路,另外,执行短期自由刑的场所大多设施不善,房舍不足,往往将未成年犯和成年犯混合 ,极易发生交叉感染,甚至相互交流传授犯罪经验和技术,强化犯罪意识,从而增大人身危险性,制造出更加危险的累犯.

(三)平衡了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一对矛盾,如何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事关国家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灵丹妙药”,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告人可以通过履行法律规定的一定义务,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等,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具体适用的时候,检察机关要充分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附条件不起诉,而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 机关的意见, 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有不用意见的,可以申诉.所以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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