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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方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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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21-0106-03

摘 要:“营改增”使得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也给地方税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地方税体系改革完善亟待进行.文章在分析地方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实施路径,并分税种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 问题 路径 措施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深入推开,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不复存在.税制方面,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它的消失使得地方税面临主体税种缺失的挑战,缺少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完整的.税权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体系的两大税种,营业税主要调整第三产业,营业税消失后,地方税收征管权限进一步缩减,地方政府调控区域经济的税收手段更加乏力.税收收入保障方面,营业税收入在地方税税收中占据较大比例,高达四分之一,“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入保障面临更大难题,“营改增”促使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亟待进行.

一、地方税存在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地方税制失去主体税种.自2012年开始“营改增”试点以来,随着试点行业和城市的不断增加,我国营业税的税源也在不断地减少,直到2016年5月1日,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由表1可以看出,虽然2012年到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绝对额没有减少,但其上涨速度已明显变小,因而“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质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最终将会使得地方税制失去其唯一的主体税种——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失衡.事权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限,财权则是政府为自己的事权所必须付出的财政支出.目前 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划分不清,为了提高地方发展的效率、减轻 的事务, 政府将一部分事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但并没有将和事权对应的财力划分给地方,这样地方政府就没有足够的财权来保证事权的实现.

分税制改革将国家税收收入在政府间进行了纵向划分,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将划分办法固定下来,为不同级次政府履行职能提供了财力保障,2006年到2014年我国 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及比重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2006年到2014年我国 税收收入规模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每年都在增加, 税收收入从2006年的19 576.14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60 035.40亿元,地方税收收入从2006年的15 228.21亿元上涨到了2014年的59 139.91亿元.并且 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百分比均超过了50%,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百分比均低于50%.

2006年到2014年我国 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及比重如下页表3所示.

由表3中数据可知,从2006年到2014年我国不仅 财政支出规模在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也在逐年增加, 财政支出从2006年的9 991.40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 22 570.07亿元,地方财政支出从2006年的30 431.33亿元上涨到了2014年的129 215.49亿元. 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渐降低,由2006年的24.721%降至2014年的14.87%,而地方财政支出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却逐年上涨,由2006年的75.28%上涨到了2014年的85.13%.

由表2和表3中数据可以看出,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都难以满足所管辖事务财政支出的需要,必须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2014年数据为例,2014年地方税收收入额是59 139.91亿元,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49.62%,2014年地方财政支出额是129 215.49亿元,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是85.13%,2014年地方税收收入额只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45.77%,资金缺口非常大.由于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远低于地方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使在保持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不变的情况下,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到足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而我国地方税收制度的税收收入规模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总额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政府职能需要;第二,地方税收收入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远远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即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不匹配.此外,“营改增”税制改革会加剧地方财权和事权失衡.

(三)部分地方税种制度原本存在不足.

1.地方税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假设为经营用房)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购买方在持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而当房产税以房屋余值计税时,房屋余值中包括购买时土地的价值;购买方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为交易房屋的成交价格,而成交价格中也包含土地的价值.

2.辅助税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首先.房产税的税制设计不合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只对自然人使用的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对自然人拥有的非经营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制中税收优惠政策过多,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家各类军队自用的房屋均免税,各种类型的宗教寺庙、各种主题公园化及种类繁多的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都属于免税范围,等等;房产税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从纳税人税收负担来看,比例税率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从我国人均财产差异越来越大的角度考虑,我国房产税应更侧重调节财富差距,所以单一的房产税率不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其次,资源税税收制度有待完善.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少,目前我国仅对開采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收入和资源价格变化联系小,我国现行资源税课税对象中只有原油和天然气适用比例税率,其他均适用定额税率,所以资源税收入不能反映应税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偏低,比如每吨其他煤炭的资源税税率是0.3—5元,随着煤炭的开采,煤炭的稀缺性也在增加.其他应税资源和之类似,所以从保护资源角度看资源税税率偏低.

结论:关于地方税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计提地方税会计分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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