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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信用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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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修订并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文简称“新规”),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新的办法相较1997年的版本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对其总则和定义部分做一专题分析.

出台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7年借鉴国际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文件历经近二十个年头,终于在最近推出了全新的版本,其间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历经多个版本的修订,国内信用证司法案例不断推出,且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而制定的.尽管从1999年中国银行*第一笔业务算起,国内信用证已走过了15个年头,但很长一段时间内,除个别银行外,大部分银行均未涉猎该领域.自2009年起,受监管及经营环境如贷存比、经济资本等压力的影响,国内信用证受到中小股份制银行、外资行、城商行等的高度重视.2009~2011年开证金额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34%;2011年,全国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3年已突破两万亿元.

随着银行和贸易商务界对国内信用证的广泛使用,旧规则的局限性日益凸现,呼吁修改其规定的声音越来越强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旧规的局限性问题作了广泛的调研,在其基础上推出了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整体来看,新规在信用证的开证主体、信用证的计价币种、信用证的是否可以转让、是否适用于服务贸易、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

总则部分

新规的总则部分在结构上仍然和旧规保持一致,设置在第一章,也保持了八个条文的篇幅,但是其内容有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依据有所不同.旧规仅依据人民银行法,新规还依据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新规第一条规定:“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信用证界定及其适用范围.在信用证界定上,旧规第二条没有限定开证主体,即仅仅规定开证行,而没有明确开证主体的具体范围,即“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新规则明确限定开证主体为“银行”,且列举了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意味着外资银行不得开立国内信用证,此种监管选择对外资银行有不公平之嫌,笔者认为如果外资银行愿意选择此类业务,应该允许其经办.

在信用证的实质性内容的具体界定上新旧规有所不同,新规规定“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旧规则指“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两者都强调了付款承诺,但是新规避免了循环定义而采用了“对相符交单”,旧规则用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信用证的限定上,旧规强调了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而新规则强调了“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这里表明:新规强调了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同时删除了不可转让的限制.这意味着新规废除了旧规限定国内信用证为不可转让信用证的狭隘性,接受了实务界的呼吁.

在信用证适用的交易涉及主体范围上,旧规仅限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而新规首先将主体范围延伸至“国内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可以使用国内信用证并可受本办法的规范.信用证适用的交易范围,则既有货物贸易,也包括了服务贸易,并且进一步界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其含义极为广泛,即“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这就大大拓展了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信用证业务的准入、依法合规经营及结算功能规范.旧规第四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业务的准入事项,并且强调“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信用证结算业务”.新规已经删除该条,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信用证业务无需专门化的审批机制来约束,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信用证业务发展的取向.

信用证和贸易、交易合同及银行处理单据的原则.在信用证和真实贸易背景关系上,新规在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这反映了监管者在新时期对信用证真实贸易背景的突出,旧规的总则没有此项内容.

在信用证和贸易合同的关系上,新旧规均在第七条规制了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的关系.但是有些区别:一是信用证和交易合同的关系上,旧规限于“购销合同”,新规则泛指一般贸易合同;二是新规强调了“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和该合同无关并不受其约束,这避免了有关当事人基于信用证援引合同而抗辩两者的独立性;三是在银行做出的承诺行为和其他当事人相互关系的独立性上有所区别,旧规规定“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和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而新规指向当事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制约,后者相对更为准确.

定义部分

新旧规的重要区别是新规设置了专章规范“定义”,旧规则分散于各章中,且部分重要概念缺乏定义.这是新规借鉴UCP经验的重要表现,但是其内容选择也有别于UCP.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信用证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保理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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