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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权人论文范文写作 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利害关系人求偿权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司债权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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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 公司债权人 补充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4-0112-12

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法人格原则必然使公司经营产生外部性的道德风险,为了合理地控制风险,保护交易安全,各国公司法针对公司资本的形成和维持均做出了制度安排.其核心就是促使股东真实、等价地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使公司真正成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并免除股东的直接责任.因为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不仅会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危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公司法有必要赋予这些权利人相应的救济权.对此,我国公司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可诉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个别股东或债权人均不能成为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当事人.因为公司债权人只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与股东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在公司存续而且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出资债权的主张只能是公司而不可能是公司债权人.① 在例外的场合,仅限于公司怠于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索权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才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债权人在自己债权范围内得行使代位权.②比照我国合同法已经建立起来的代位权制度,不仅可以明确负有出资责任股东的诉讼身份,也可以避免此类股东遭受重复追究出资责任的风险.参见王莉萍:《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40—41页.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陷入资本显著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还可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追究股东的直接责任.除此而外,债权人还有第三条追诉路径,即直接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对此已经有明文规定.

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出资的方式及时间完全听凭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的安排.这不仅会诱导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使股东出资构成债权人对抗公司违约风险的保护垫参见[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不复存在;而且会促使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导致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几率增加.这使我们发现法律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和债权人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显得十分重要.然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赋予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其法理依据何在?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前提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确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怎样确定他们承担责任的范围?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均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求偿权的产生与保障

(一)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求偿权的触发条件

公司法通过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享有独立法人格的设计,有效地减轻和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同时也产生了对债权人的外部性问题.即股东可以利用有限责任,以及股东与公司责任分离的法律架构,将公司经营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债权人.由此引出对公司法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就是设计一套既能利用有限责任鼓励股东投资,又能减少甚至消灭控制股东实施不利于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诱因.前引④,第12、36页. 为了防范和限定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相应的资本制度,通常要求股东按照其认购的资本或股本额,如期、真实和足额地向公司出资,以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形成完整的公司资本.这样一来,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注册资本就为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般担保.据此,公司才能以独立的人格与股东相分离,分别保持人格、财产和责任上的独立性.公司债务就是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负责清偿,与股东个人无关.参见储育明:《有限责任内涵的实证分析——一种公司损失分摊的法律规则》,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第96页. 正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一言中的,“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债务都是公司这种人造实体的债务,而不是公司股东的债务.”[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故而,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并不享有追索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责任的权利.即使债权人提出此种主张,股东也能依据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进行有效的抗辩.

此外,在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存在两个相联结的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授受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对股东出资义务不享有债权,所以,由其行使诉讼请求权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违约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当公司保有正常的偿付能力时,股东违约未向公司出资并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然而,当股东未向公司出资或出资不实、不足,并且出现了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就会触发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的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笔者认为该条款作出如此制度安排的理由如下:其一,公司注册资本是由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财产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及公示,意味着宣告了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范围的上限,而每个股东与公司形成认购出资或股份的合意则确定了其出资的义务,且该义务在公司成立后不得予以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股东承诺的出资作为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构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往往由已经实际缴纳和尚未缴纳的出资构成.无论哪一部分都属于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如果股东未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处于“应有状况”, 属“应收资本”,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的财产不存在而是作为债权的形式存在罢了.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载《法学》2014年第4期,第99页. 事实上,已经认购尚未缴付的股款,也是公司债务确定的一种担保.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 因此, “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对抗公司的全部财产”.前引④,第64页. 包括公司对股东已事先确定的应收股款或出资.其二,有限责任规则是一种公司损失分摊规则.其中,股东分摊的损失是以出资额为限的“定额损失”,而社会分摊的损失则是超出股东“定额损失”以外的“不定额损失”.前引⑦,第98页.这一额度在公司设立和正常运营过程中是无法事前确定的,最终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中编制的资产表显现的债务超过资产的数额,才得以确定. 就此而言,如果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等于没有分担责任或者没有按照其认购股份的价格足额分担责任.也就是说,他违背了有限责任规则.其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且公司对外丧失清偿能力时,必定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当公司保持正常的偿付能力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构成违约,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存在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然而,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由时,这种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则会立即转化为对债权人债权的现实侵权,从而产生对债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在美国当股东以现物出资不实而持有掺水股时,这是指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当公司收到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发行价格时,此时,股东持有这种股份被称为掺水股.对此,公司按照“真实价值规则”和“诚信规则”,可以取消该部分股份,也可以要求股东另外支付对价“挤出水分”. 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错误陈述或法定义务理论追究股东的责任,以救济其债权.前者认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那些虚构或夸大的数字,对信赖公司设定资本的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误导和欺骗,债权人可以受骗为由向持有掺水股的股东索赔,或者要求其追加差额.后者则认为,股东有义务全额支付股金,如果股东取得股份的对价低于其票面额或约定的发行价格,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持有掺水股的股东追加其差额.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公司债权人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公司债权人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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