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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立法论文范文写作 试析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电子商务立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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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被人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把网上购物作为他们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近几年我国B2C电子商务网站发展迅猛,由于B2C电子商务拥有低成本高效益的运作方式,使得许多企业进驻B2C电子商务活动中来,发展势头锐不可当.但是,看似光鲜的交易额下,却有许多的B2C企业纷纷倒闭,究其原因,是利润的问题.本文从分析B2C电子商务模式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出发,继而分析中国目前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中国B2C的发展现状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B2C;电子商务立法;必要性

一、引言

伴随着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且这种模式已日益发展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业态也更加趋于多元化.目前中国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络这种更加低价、快捷的线上购物方式,再加之国家扩大内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京东商城、VANCL等B2C网站的崛起和加速发展.

从2008年起,B2C的热度已超过B2B、C2C商业模式.然而,虽然B2C快速成长,成为社会消费和流通领域里较为突出的新增长点,却也滋生出许多其自身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B2C在中国的起步晚、基础薄弱,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在电子商务四个环节——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物流配送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而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B2C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B2C的良性发展,推进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对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也显得十分重要及必要.

二、B2C在中国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B2C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则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相比传统的购物模式,这种模式为客户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空间,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务的交易效率.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计算,2014年我国B2C交易将达到5917.28亿元.同时,B2C迎来投资和上市热潮,各类企业纷纷抢滩B2C市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三、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1.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2.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3.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各类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分抢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一个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我国主要依赖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和认证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线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信用性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4.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积极借鉴以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其次,我国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资料收集主体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会更加趋于国际化、成熟化.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独有的优势和特点将会成为未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导,在目前B2C电子商务行业尚欠规范的状况下,只有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加快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建设与完善,充实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才能使B2C在我国得到健康发展.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电子商务立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电子商务立法最近更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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