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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维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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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 人历来主张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体现在基层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中,则是“群众自治”的提倡,具体组织形式在城市中就是居民委员会.业主维权行为是新世纪以来日渐发展的城市公共政治现象之一.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的出现及活动,是“物权法”颁布后,政府在管理模式上必须面对的巨大变革,是中国基层社会的一种 实践和积极探索.而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主体,应该是有待发展的社会基层组织,即城市中功能正常发挥的居委会及新生的业委会.

关键词:自治组织;业委会;自治机理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44-03

十七大报告当中,首次明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十八大更是就完善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发展和健全基层 和群众自治的具体要求.{1}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曲折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人追求的就是要实现人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1954年底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居委会的职能是“把工厂、商店和学校机关以外的居民动员起来,在居民自愿原则下,*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委会“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2}但是,随着“一化三改造”的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大部分群众有了“单位”的归属,居委会任务也就转变为主要是针对城市中闲散人员的组织或控制.之后是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出现并向城市推广,这种集生产、交换、分配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统一组织形式,成为城市工农商学兵大集合的政府和社会合一的组织.到了典型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文化大革命”时期,居委会又成为城市基层社会及生活中的 工具,甚至名称也改为“革命居民委员会”,原有的自治、协商、服务等功能几乎荡然无存,而代之以宣传阶级斗争、组织文件学习、监督“四类分子”改造、动员青年上山下乡、检查登记人口流动等,实际上只是政府在基层社会的 人,在全国范围内,城市居委会普遍成为“政社不分”的基层组织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及生产队这种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逐步陷入瘫痪状态,旧的社会管理消解,必然呼唤新的组织形式.城市当中的居委会,类似于基层社会 工具的功能或者安置返城青年的作用,自然也开始逐渐消解.因此,1982年底通过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住地设立的城市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全国人大1989年12月通过的《居委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十八大报告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提出7项任务,完善基层 制度正是其中之一.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二是健全企事业单位 管理制度;三是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本文探讨的城市业主维权行为,正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现实需要;而维权行为的主体,则是住房改革后大量居民转变为业主以及“业委会”.

二、业主维权行为的机理分析

根据2007年国务院修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许多城市居民通过购买房产有了“业主”的身份.而业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自发集体商议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展开的维权行动,以维护自身及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在国内已屡见报端,且有日渐增强的趋势.尤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房价持续走高的大城市,更是如此.因此,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利益视阈分析其行为逻辑和维权机理,具有积极的学理和现实意义.

(一)利益博弈

在中国城市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初,通常由政府转让土地、房地产公司开发出售,到居民购买入住、物业管理者实施管理.在整个利益关系形成的链条中,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由于掌握制定规则的权力,或者拥有房产的完整信息等,处于利益链条的前端和中端的有利位置.而居民凭借自身经济能力购买房产成为业主,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自然更要求获得和之相匹配的利益.但是,房地产开发者和物业管理者作为利益共同体,代表着商品住宅区的资本力量,其经济人本性,决定其以最大限度地占有资源、节约成本、实现资本增值为目的,采取的基本策略则是以尽可能少的成本,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目标.因此,无论是房产公司还是物业公司的经济活动,必然表现为一系列围绕成本下降和利润增加的策略.由此产生各种对业主利益的“侵害”行为.

(二)权利争取

以利益诉求为起点的业主维权行动,通常并不止于利益目标,而始终存在着上升为主张或要求某种应有权利的可能.所以,要求和主张业主应有权利、制定合理规则等,就成为业主维权行为的进一步指向和后续目标,也必然导致商品住宅区中业主维权行为的组织化.随之出现的业委会,或者原有的居委会,虽然都不应该成为经济组织,而是一种社会组织,但毕竟居民(业主)作为商品住宅区产权人的性质,和经济组织和资本所有者的性质也有相通之处.即业主有权要求地产公司兑现购买合同的各项承诺,维护业主群体共有的权益,有权对区分所有个体物业和共同物业实施怎样的管理,以及由谁来实施管理.在越是高涨的房价趋势中,业主愈是自然而然要求享受对等的权利.

目前,业主维权行为的组织化虽说有所发展,不过仍然难以抵御资本组织和其他组织(甚至包括某些公共权力机构或部门)对业主权利的侵害.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程度、 政治进展状况、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缓慢、缺乏政治参和主动、社会利益多元化以及集体行动要求诸多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所导致.

(三)政府行为

由于行政权威可以通过许多法规条例、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或业委会进行管理,所以,尽管政府主管部门不是商品住宅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业主之间也不存在商品契约关系下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分割,但由于政府主管部门事实上掌控着商品住宅区物业开发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权力,而在商品住宅区利益链条中作为实际权力者,制约着各种现实的利益关系,在利益链条中同样发挥着追求有利于自身目标的作用.

结论:适合业主维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开发商最怕业主怎么闹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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