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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谣言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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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播网络谣言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普通传播谣言行为,或者说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造谣行为,是指贬损他人的事实或语言,或者为促成某一目的而编造信息,迷惑群众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一般的造谣行为,情节严重的有明文的法条规定和罪名设置.例如*,是指故意编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谣言”还不是刑法专业的一个具体罪名,更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概念,在这里仅仅是笔者根据普通谣言行为结合网络技术归纳出的一个名词.对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定义,结合普通谣言行为,则可以看出它是一种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开发应用、结合前者所出现的一种新型危害行为,因为网络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使用最为广泛的信息交流手段.因此,传播网络谣言,是指一类主体利用网络介质而散播的没有实情依据言辞的行为.

同传统造谣行为相比,网络造谣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网络造谣行为主体的复杂多元化.大数据时代网络的发展,使得每个民众都能够施行网络造谣行为.一部分人是为发泄情绪或表现自我而故意杜撰,还有一部分人则是为了宣泄自己的仇怨以及对社会的不满,利用制造网络谣言,对他人进行中伤.一些企业为取得商业利益,为了在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编造谣言,甚至诋毁和中伤竞争对手,而且这种谣言的编造被商业化,有专门的网络营销顾问公司.例如,著名的“抢盐风波”,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有西方一些敌对势力则是要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2012年的“军车进京事件”则是借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发布,以此达到破坏我国国家稳定的目的.

二是网络谣言传播迅速,影响广泛.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同步知道地球上的各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其传播速度远远快于任何一家传统媒体,这就使得一些有害信息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信息在网上空前迅速的蔓延,难以控制.另外,网络是个开放空间,所以一旦在网络上进行谣言的传播,影响范围之广是难以估量的.

三是网络造谣行为的隐蔽性.网络造谣行为所依据的是计算机和网络,实施造谣、传谣的行为都是通过程序和数据操作,而且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给 机关侦破网络造谣的案件也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再加上某些网络造谣行为如果不直接指向公众,指向的是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样就会使得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不为民众所感知.

四是网络造谣行为造成的后果涉及面广.因为网络无论在私人领域还是公开领域,都日益成长为一种时尚,一种无形的生存方式,在社会中的影响很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网络造谣行为更有一种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的可能.这就从个体起头指向了公共领域,内容已经开始直接或者间接转向不特定的群体,网络造谣者利用造谣言论引起社会关注,引发大范围的公共事件,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引起某些公共事件以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国内外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

网络谣言存在于各种空间,世界各地对待网络谣言一致采用强硬态度和措施,大致分为互联网行业主导型、公众参和主导型或政府主导型等网络谣言管理形式,这是我国预防或控制网络谣言可供参考的经验[1].固然,关于我国预防和打击传播网络谣言的规制,在刑事、行政和民事领域上分别体现,可是从宏观上表现出预防和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滞后于现实的处境.

欧阳文星: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研究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28卷第4期

(一)国内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

正如支振锋所说,网络谣言不但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亦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人民日报》发文总结了国内十大网络谣言,每个网络谣言都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包括:“蛆橘事件”、“军车进京”等,还有几乎实际影响了全国人民的“抢盐风波”.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网络管理面临的一道难题,而且将会长时间存在,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应最大限度地遏制谣言的发展,对造谣传谣行为要依法惩治.

我国刑法及《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侮辱罪、*等,网络世界也同样适用.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的标准,划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若是施行了诽谤行为,但和《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不相符,不能认定为*[2].这充分体现了依法打击的同时,网民的表达权也要受到保护.和此同时也可以看出,引导教育主要集中在网络诽谤,而非网络造谣.

但是,针对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效措施只有罚款和警告,和大部分网络谣言所产生的严重影响不相适应,起不到有效治理谣言的目的.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统计共78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其中涉及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而最新、最具权威性的,则是2013年9月9日发布的《解释》.其中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定罪标准,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解释认为包括两种情形;首先,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次,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因此,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现有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目前针对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少,大多以规定、办法、决定类文件出现,尚未有专门针对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法规出台.其次,只是将网络造谣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其中的一类,没有将网络造谣行为进行一个分门别类的规制.因为造谣行为既可以构成民事侵权,也有可能得到刑事制裁,网络造谣行为也不例外.也正因为这样,必须加快对网络造谣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规制,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造谣行为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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