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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架构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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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改变传统侦查中心主义下形成的侦查权一家独大的局面,在深刻反思其所造成弊端的基础上,从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新型职能划分着手,合理限制侦查权的行使,切实构建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侦查机关应将合法收集证据作为侦查工作的重心,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范,探索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和令状核准的方式制约侦查权的路径,做到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审判展开;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从侦查机关对司法令状的执行以及案卷移送方式的转变两方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以此制约侦查权;审判机关应当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维护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并且充分发挥在审前阶段的司法审查职能.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最终达到限制侦查权扩张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关键词:以审判中心;侦查中心主义;侦查制约;庭审实质化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为响应此次诉讼制度改革,今年2月,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举措表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以往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不足,因而要改变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为今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架构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法律依据.

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演化进程上看,该模式在西方国家形成已久,认为这是法治国家应当得以普遍遵循的司法惯例.一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规则,如集中审理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都是在这种架构下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这反过来也为该制度优势的发挥提供了有效保障,进而推动庭审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能够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我国,学者们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也有较早的认识和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的中心由侦查转向审判是我国司法改革取得进步的必然途径,这样才能使“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权虽然由*行使,但是法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却会越来越具有实质意义”.

二、改革的起因: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

“以审判为中心”的主旨是对“以侦查为中心”进行纠偏,因此,我们首先认识到后者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有的放矢地推动此次刑事司法改革.

(一)“侦查中心主义”已不符合法治国家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在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司法模式是在特定时期自发形成的,由学者对刑事诉讼实践的一种理论描述, 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主要体现为“案卷中心主义”、“侦查羁押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等.在这种模式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者形成了流水作业的关系,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被直接拿来作为后续流程的依据,比如侦查阶段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通常会原封不动的用来支持起诉、判决,判决书成了对侦查活动的背书,因而导致了“在我国,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命运的诉讼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 这样一种认识.笔者认为,以侦查权为主导的诉讼结构即使能够做到公正审判,满足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由于该模式自身存在种种弊端,必然导致其难以满足现代刑事司法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基于上述原因,审判机关通常会过高估计侦查、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以及他们工作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审前阶段的证据、案卷材料直接在法庭上予以采纳;同时,又会过低关注甚至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庭审虚化和形式主义现象的产生.因此,对侦查中心主义下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进行概括,可以发现 “治罪效率优先”是其首要目的.

(二)“侦查中心主义”容易导致审前程序权力行使的扩张.对于侦查、起诉难以通过外部力量加以制约,这就很难将司法公正的问题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剖析近年来已经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正是由于侦查权缺乏来自外部的司法干预,导致侦查机关容易“不自主地扩张”侦查权进而造成案件的瑕疵甚至错误.比较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冤假错案的产生责任其实不能完全归咎于当地法院,从案件历经几级法院数次审理、多次补充侦查以及最终的缓期执行判决等曲折经历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已经认识到了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存有瑕疵,但是,若依据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和被告人当庭供述进行审理,任何一家法院可能都会作出类似判决,导致冤案的结局似乎是难以避免的这一怪象.概括起来,正是由于侦查阶段类似刑讯逼供的办案方式以及“由口供到证据”的侦查思路,才使得案件的证据链看起来完全合法,对案件的定性也顺理成章.因此,尽管刑事侦查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基础地位,赋予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权力是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所不可缺少的,但侦查权一旦失控,必然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与法治国家普遍采取的以“司法令状主义”作为对刑事侦查的控制方式不同,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呈现出行政化、封闭性特点,侦査程序缺乏有效的司法制约和外界力量的介入. 这造成了在“侦查中心主义”之下,侦查机关侦查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过强,一方面,使侦查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检察监督和审判制约也难以发挥作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得不到合理贯彻.侦査机关对使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手段取得证据,出于打击犯罪和对侦查成果的维护,侦查机关自身通常不会主动检视其在侦查程序中存在的不足,通常会直接将案件的相关证据交由检察机关处理,不会主动排除非法或者瑕疵证据.检察机关又出于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因疏于审查而将其提交法庭.

法院同样基于对审前程序的信任,审判阶段就难以排除非法证据,冤假错案最后自然难以避免.所以,为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实施难的问题,《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规并加强落实,敢于对非法证据依法加以排除.

结论:关于对写作架构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架构师和程序员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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