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双罚制论文范文写作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体系中双罚制引入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双罚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30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体系中双罚制引入问题,关于免费双罚制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双罚制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双罚制论文参考文献:

双罚制论文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行政管理专业论文题目

摘 要:组织监管异质性是将双罚制引入组织型行政许可监管责任体系之基本前提.组织违法结构双层特性决定了单罚制所具有的“敲山震虎”式监管缺憾;组织规模特性加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降低了其违法成本和难度,而“熟人”监管背景特性则放大了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管制俘虏”能力.双罚制具有两个层面的制度价值:一是作为监管惩戒机制,其增强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阻却力量,加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成本;二是作为守法责任传递机制,双罚制在驱动行为个体自律的同时,也在倒逼组织自律,激发组织守法内生动力的生成.双罚制的科学合理建构需以解决适用范围、责任分配、行为责任个体确定三个方面的标准问题为支撑.

关键词:双罚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中图分类号:DF312文献标识码:A

双罚制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何谓双罚制?理论界尚未有统一的界定,通常认为,双罚相对于单罚而言,是从责任主体角度所作出的分类即针对组织的同一违法行为,既对组织进行惩戒,也对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体实施惩戒.,在我国,它较早地产生于我国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双罚制的引入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有效预防、遏制组织型犯罪的功效.在优化行政监管的背景下,行政许可监管法律责任体系中能否借鉴刑事双罚制,针对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设置双罚制,以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效果呢?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责任制度中针对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主要是以单罚制为主体法律责任模式,即对组织的同一违法行为,通常以组织为法律责任承担者,违法行为个体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当下,仅有少量行政法律规范零星作了双罚责任规定.对于如何制度化地将双罚制引入组织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责任体系之中,理论和实务界尚未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本文拟从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特质出发,对双罚制度法律责任机制的价值以及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组织监管异质性:双罚制引入之基本客观前提

之所以要在组织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责任体系中引入双罚责任机制,这是由于监管对象的特性所决定的,监管对象的异质性决定了需设置专门针对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的不同于个体行政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机制.

(一)“敲山震虎”监管效应:违法结构双层性决定下的单罚制缺憾

从组织行为学层面来说,组织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主体,但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脱离自然人的财物或抽象的存在[1].无论是法人还是一般组织,它们作为一个组织体形态,他们意志的产生、表达和付诸实施都离不开自然人.正是基于自然人在作为组织内部成员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代表人和人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使得其意志和行为都具有双重性[2].“作为单位组员的自然人,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有两种属性:一方面是单位意志下的单位行为,具有单位的属性;另一方面是他们自己意志支配下的单位行为,具有自然人的属性.”[3]因此,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履行组织任务的行为就具有意志和身份双重性.从违法结构机理层面来分析,作为具体实施主体的个体意志和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组织违法机制必然不同于个体违法机制,而具有双重性.组织违法机制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一层是表层违法机制,从对外关系角度来说,由于个体是以组织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且受益主体也是组织,因此,组织违法首先从表象上体现为是以组织为违法责任者的表层违法机制;一层是深层违法机制,从对内关系角度来说,个体接受组织的委派,以组织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其是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其和组织之间也基于违法行为产生了法律关系,产生了违法责任如何在组织内部公平合理分担的问题.因此,组织违法机制也同时体现为以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责任主体的深层违法机制[4].

实践证明,不同的法律责任制模式对于组织违法行为的惩戒效果是不同的.就组织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而言,由于相对于双罚制而言,单罚制只是对表层违法结构中的作为外在违法主体的组织实施惩戒,而并不对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行为个体实施惩戒,因此,这在无形之中就产生了违法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主体的分离状态,产生了“敲山震虎”监管效应,由于对于违法行为个体而言,“敲山震虎”监管效应具有惩戒间接性,而实践也充分证明这种“敲山震虎”间接监管效应的形成直接削弱了违法行为个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感知,而伴随着违法行为个体法律责任感知的削弱,法律责任制度所具有的教育、引导以及惩戒功能也必然随之弱化,显然,这不利于对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惩戒和预防.单罚制责任模式所具有的“敲山震虎”监管效应弊端提示立法者应当对单罚制能否适用于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全部违法行为的惩戒这一问题进行反思.相反,基于组织违法结构机制中的深层违法结构机制所体现出的行为个体违法行为的可责性,笔者认为,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引入双罚制,则可以将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个体一并吸纳为违法责任承担主体,通过直接的惩戒来进一步强化行为个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感知,进一步优化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机制,以此来有效提升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质态.

(二)组织规模特性:加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 此处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信息从总体上分为监管规范信息和监管事实信息两个部分的思路参照了叶必丰教授对于价格听证信息所作出的分类.(参见:叶必丰价格听证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思路[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所谓监管规范信息是指基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关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所派生出来的各类监管信息;所谓监管事实信息是指行政许可持有人在获得行政许可以后自身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信息.

1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行政许可持有人信息地位一般状态

基于监管信息地位视角的考察,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关系中,行政许可持有人拥有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系列动态监管事实信息,处于监管事实信息的优势地位,这些动态事实信息既是行政许可持有人决策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其和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社会公众进行博弈的关键要素.尽管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基于各种机制能够获知相关监管事实信息,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其和行政许可持有人之间的监管事实信息不对称状态,但行政许可持有人作为监管事实信息生产者这样一个事实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许可持有人处于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事实证明,信息不对称状态的形成对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信息不对称状态为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了屏障,违法屏障的形成在无形之中降低了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所形成的屏障也给社会公众参和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设置了障碍,加大了社会公众对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监督难度和监督成本.因此,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更好地进行监管决策就成了监管者不容回避的问题.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双罚制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反洗钱法 双罚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监管体系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越来越受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监管体系的构建,需要从。

行政许可地方特色立法视角下网约车监管
摘 要:自2016年11月1日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陆续密集出台相关网约车。

财政资金监管现状和大监管体系建构模式
摘要:对于财政资金的监管,是当前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因为财政资金的数额通常都是巨大的,其监管任务相当繁重,并且在执行监管工作的过程中也有。

国有资本公司化运营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
摘要: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资本运营和监管方面的较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为了促进国有资本的增值,实现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