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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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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环节,既包括庭审过程的公开,也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虽是司法公开的进步,但是仍存在公开不彻底、公开流于形式的问题.合议庭评议意见和理由、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以及有关审判工作的内部文件和资料不仅不在司法公开的范围,反而属于“审判工作秘密”,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保守义务.“审判工作秘密”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内涵相矛盾,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违背.为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将触及司法审判实质的内容予以公开,即公开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将存在不同意见的少数意见与案件的裁决结论一起公布.

【关键词】审判工作秘密 实质公开 司法公正 少数意见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审判公开,顾名思义,案件的“审”与“判”均应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审”主要指庭审公开,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包括证据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等制度,并且通过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实现公众和媒体知情权和监督权.“判”主要指文书公开,除了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及调解结案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应当公开发布.审判是司法的核心,审判公开也是司法公开的核心.我国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公开流于形式,未能触及审判的实质和核心,而审判实质公开最大的阻碍就是“审判工作秘密”原则.

一、“审判工作秘密”原则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并且规定了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就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如有违反,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关于“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保密局共同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以及对重要案件内部研究的处理意见、审判方案”,“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应保守的国家秘密;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亦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扩散和公开,如内部工作文件、参阅资料等.

此外,根据1990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必须内外有别,按照规定立正、副卷.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的指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并且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所以,涉及裁判结论如何形成的部分属于审判工作秘密,只能依规定供法院内部使用,而其他装订在正卷的可供当事人、诉讼*人及有关单位、人员查阅的诉讼材料并未涉及裁判形成的过程和裁判结论得以形成的真正原因.

二、“审判工作秘密”原则的反思

(一)“审判工作秘密”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原则相矛盾

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所专有的,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以公正为灵魂,以严格法定程序为表象,以判断性为基本要求,以权威性为重要标志的.最高院*院长曾指出:“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是消除司法神秘性、樹立司法权威性的必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是最高院在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司法公开”这个概念,并列举了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司法公开的内容.所以,司法公开就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司法机关以立案、审判、执行为核心的所有司法活动均面向社会全面公开、全程公开.

裁判文书是记录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案件裁决结果的司法文书,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更是展示司法公开、彰显司法权威的形式载体.虽然各地法院纷纷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对促进司法公开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裁判文书在事实争点评析和裁判理由等方面的公开程度不够彻底,通常只是简单地陈述案件事实情况,然后依据某法律的某一或某几条款作出以下判决.由于“审判工作秘密原则”的规定,公开的裁判文书并没有反映裁判得以形成的原因,裁判结论不能从法理上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使得审判公开流于形式,未能触及审判的实质内容.

合议庭成员的评议过程、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过程是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其评议意见和理由对裁判结论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部分内容不仅不在司法公开的范围之内,反而作为“审判工作秘密”,也是我国《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必须履行的保守义务.所以,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原则相矛盾,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违背,使得司法公开程度不彻底,公开流于形式.

(二)“审判工作秘密”原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要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通过司法公开来推动.而司法公开的关键在于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关键在于实质公开,而涉及案件审判实质的内容却作为“审判工作秘密”不对外公开,难免让人怀疑裁判结论作出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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