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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民国政府废除长芦专商引岸制述论,这篇长芦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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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1913年到1946年,长芦盐区经历了民国政府自上而下发起的四次废除专商引岸制风潮.前三次都以失败而告终,其原因在于长芦盐商及专商引岸制日久根深,渗透到长芦尤其是天津的政治经济肌体内部,且和政府中的保守势力联系密切.作为改革推行者的 政府动摇反复,亦是改革不能成功的原因之一.到1946年,废除专商引岸制已经成为全国大势,专商引岸制存在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改革最终顺利完成.

关键词:民国;长芦;专商引岸制;废除;盐务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3—0042-08

从明朝万历年间宣布施行“纲法”开始,专商引岸制成为中国各大盐区主要的运销制度.此制度延续至清末民初,积弊丛生,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盐业的发展,为有识之士所深恶痛绝.积极倡导废除专商引岸制的张謇就曾抨击道:“旧时专制政治之毒最为灭绝人道者,无过盐法.”① 张謇曾在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及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两次发起废除引岸制的行动,都没能成功.张謇的这两次尝试,都是以两淮作为突破口,并未波及长芦盐区.长芦盐区专商引岸制自明代末年开始施行,在清代中期达到顶峰.到清末民初时期,虽然势力有所衰弱,但仍然根深蒂固.从1913年到1946年,长芦盐区经历了民国政府自上而下发起的四次废除专商引岸制风潮,直到最后一次才被废除,其间经历了颇为曲折复杂的过程.

一、民国时期前三次废除长芦专商引岸制的过程

第一次:丁恩的盐务改革(1913—1915).

1913年初,根据《善后大借款合同》的规定,盐务稽核所成立.其第一任洋会办丁恩曾于印度改革盐法,推行自由贸易.1913年8月24日,刚上任两个月的丁恩抛出整顿各地盐务的意见书,力主推行自由贸易,并以长芦盐区作为试点.他对整顿长芦盐务提出六点意见:(一)税则宜统一.凡对于所运之盐,每担应征抽直接税一度.(二)应在各盐场建筑官坨,以代现有之商地.对于秤放盐斤事宜,应施行妥当管理办法.(三)运盐至津不必交税之办法即行停止.凡盐斤于未由盐坨起运以前应先征税.(四)请派洋员一人襄助经协理,专司各场坨务,并监督由坨秤放盐斤事宜.(五)应将距离过远及无谓之各盐场一律封闭.(六)施行竞争收盐运盐及售盐之办法②.这六点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在长芦施行统一税则、就场征税、自由贸易的主张.12月11日,丁恩将他的主张条陈给财政部,并向盐务稽核所总办张弧提出自1914年1月1日起,宣布“实行征收统一税,每担洋二元,无论何人均可向场运盐,于长芦境内贩卖”①.在丁恩的建议下,财政部于1914年1月发布了一项训令,训令中将专商引岸制度称为“独占主义”,批判专商“善则垄断居奇,利权独揽;敝则逃亡倒欠,课额虚悬”,对此“非切实考较,酌量变通,无以祛旧弊,而畅新机”②.

对于废除长芦引岸制,丁恩一开始是信心满满的,认为“长芦所需改良之各办法,如蒙政府采用施行,则*自属甚易”③,但他完全错误地估计了形势,改革并没有如他所愿顺利地进行下去.1914年4月20日,鉴于反对压力之大,丁恩遂建议将此项改革办法逐渐实行,先开放直隶官运引地35县、口北官运引地13县、河南官运引地15县,一共63县(后增加至74县),然后再将引岸10处按年抽签取消.然而长芦盐商担心多数县实行自由贸易,势必将致这些县盐价低侵销自身引地,危及自身引权,因此仍然继续反对不已.1914年6月2日,袁世凯亲自主持会议,讨论长芦盐务改革问题,并定下基调:此事不宜采取激烈手段.在此基调下,会议议定:“直隶、河南之贩盐人之额,应定共为3000名或3500名;此等人由地方官或盐务署审查,必须真正华商,并无洋股者方许充当;凡持有审查证券者,准其照章纳税购盐运销,无论某县,但系直、豫境内,均可运盐往售.其运售之额不能限制,所有旧日盐商以及该商之伙计及子侄等均承领此券,俾彼等仍有一定之营业;仍派分所人员时往各县调查盐价及盐之成色,勿令恶劣.一面由官出告示,告知两省人民,盐价只许比现时更贱,不许比现时更贵.”④ 对于这次会议的决议,丁恩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6月9日,丁恩告假离华,7月1日,直豫两省官引地遂开放自由贸易.

然而这种开放只是名义上的.1915年4月,丁恩派人到天津调查芦盐运销情况,查得有长利公司一家,成立于1914年7月,该公司只向芦纲公所购盐,然后转包给散商运销,并不直接销售至自由商人.而这个长利公司,是由盐务署长兼稽核所总办张弧,纠集一批北洋官僚组织起来的,由盐务署拨发成本向芦纲公所购盐,转包给散商运销.丁恩认识到,“长利公司号称自由贩卖商人,暗行包商制度,垄断营业”⑤.张弧因此被财政总长周学熙参劾、撤职.接替张弧的龚心湛取消了开放63县引岸的计划.丁恩开放长芦引岸的试验宣告失败.

第二次:北洋政府拟具《整顿盐务大纲》(1922年).

1922年1月18日,财政部盐务署向大总统徐世昌提交了一份呈文,提出要对盐务进行“根本之整理”,应先拟具大纲办法.废除引岸制的主张在这份呈文中又一次被明确地提出来:“以政策而言,除必要时间仍须专商行引外,此后进行计划要以自由贸易为归,庶场灶无积滞之忧,人民免食贵之苦.”实际上,这个呈文只是一种设想而已.经过丁恩的第一次盐务改革的失败,盐务署对于引岸制的废除并没有多大的把握,呈文中的表述还是比较谨慎的:“第事关改革,国计商情必须兼顾,如果日后变更引制,亦必须先行给以公允之代价,足以偿还商人之所失,使无亏损之虞.”因此,大总统徐世昌批复道:“所拟整顿盐务宣布大纲各节尚臻妥协,应予照准.”①

然而当此呈文被载于政府公报公诸于众之后,却又一次引起了盐商及社会各界的激烈反应.长芦盐商立即致电国务院,要求取消.2月4日,长芦盐运使向芦商发布训令,称盐商们对于此次呈文,“多所误会”,提醒盐商们注意:“其中最为扼要者,以赔偿商人损失一语”,希望商人们理解政府“维持商业,挽回国权”的苦心②.但长芦盐商们并不买这个帐.2月27日,长芦通纲商人晋益恒等九十家向盐务署呈文,反驳盐运使以“赔偿商人损失”一语相敷衍,列举了反对取消引岸制的理由四条:第一,废除引岸、就场征税并不能增加税收,反而会导致私盐泛滥,损害国税;第二,废除引岸制,实行自由贸易,必将导致盐价贵贱不一,有碍民食;第三,废除引岸制,将导致大批以盐业为生的人失业;第四,废除引岸制,将导致外国垄断资本把持中国盐业,误及国家③.不仅盐商们极力反对,作为专商引岸制既得利益者的各地军阀也出面横加拦阻:“苏、陕各督亦致电 代商请命.最奇者,向不和 通声气、隶属于南方护法旗帜下之赵恒惕、刘湘及四川第三军军长刘成勋等亦纷纷通电反对④.在重重压力下,盐务整顿大纲无法施行.1923年,北洋政府发生曹锟贿选丑闻,政事废弛,此次的改革最终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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