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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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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化也存在诸多问题.新增四类特别法人不仅本身缺乏系统科学性,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缺陷與不足.应当反思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采用更为科学的分类方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首先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的基本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关键词: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分类;公法人

中图分类号:D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3-0082-10

作者简介: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建均,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法人分类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涉及法人制度的体系安排,还关系到民法总则与各民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的协调与适用,直接决定着民法典法人制度立法设计的成败,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迄今引起学术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2016年12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中国人大网”上将《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与前二次审议稿相比,《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在第三章“法人”原“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1基础上增加了第四节“特别法人”,用六个条文(第95条——第100条)专节规定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种特别法人.增加特别法人类别的原因在于:“实践中有的法人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设立、终止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难以纳入这两类法人,建议增设一类特别法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其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等都有其特殊性;三是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又具有营利性.对上述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对此,主流观点给予了高度评价,如王利明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可以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的治理结构,保障农民的成员权,也就是作为集体一员的权力.将来处理相关问题,就有法律依据了.”孙宪忠教授认为,“这个规定对这些机构组织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进一步开展民事活动建立了良好基础,对整个法治国家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2毫无疑问,《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但问题在于,什么是“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否是一个科学的法律概念?“特别法人”能否成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新型独立法人类型?等等.这些问题似乎都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基于此,本文拟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文本为依据,对“特别法人”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二、“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清晰和外延确定的法律概念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特别法人”的立法规定.同时,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也未见相同或类似的表达.换言之,截至目前,“特别法人”仍然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概念.从构成上看,“特别法人”由“特别”和“法人”两个要素组成.“特别”,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系指“与众不同;不普通”,3它是参照“普通”反向推演的结果;“法人”,则是民法上的特有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特别”与“法人”二者结合后大致可以界定为“与众不同、不普通的民事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在学理上特别法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用法:

1.特别法人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法人.在日本,非政府非营利法人可分为公益法人、特别法人、NPO法人和中间法人四类.其中,特别法人系适应日本战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民法第34条基础上,针对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由“特别法”规定的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纵向管理的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医疗法人、社会福利法人、职业训练法人、更生保护法人等类型.4

2.特别法人是指设立方式特别的法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法人的设立原则也不相同.法人设立原则大体上有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准则主义和强制设立主义.5其中,“特许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专门的法律或者国家的许可.由于特许设立主义对法人设立的限制、干预过于严格,因此当前除对公法人或者某些特别法人的设立采用特许设立主义外,也少有采用.”6

3.特别法人是指经营方式特别(国家垄断经营)的法人.如吴敬琏先生在接受《财经》杂志专访时指出,“对于这部分国有企业,除极少数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作为特别法人由国家垄断经营外,绝大多数企业都应当改革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它们作为企业,仍应努力做强做大,但它们应当与其他经济成分平等竞争,而不应享有任何特殊权力和得到政府的任何政策优惠.”1

4.特别法人是指国家.如有学者指出,国库理论说以“国家为私法上的人格”作为出发点,国家是以财产管理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上主体出现的,即把国家当作私法上的特别法人.2

5.特别法人是指笼统区别于一般法人的法人.如高等学校不仅是依教育法成立、为公共利益服务、行使特定公权力的公法人,它还区别于一般的公法人,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3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人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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