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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论文范文写作 民事执行中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和运用向度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民事执行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8

民事执行中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和运用向度,此文是一篇民事执行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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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财产调查是民事执行的始点、前提和关键.制定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开展财产调查,可以准确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履行能力大小,推动有财产案件“应执尽执”、无财产案件有序退出.开展财产调查要在重构“调查财产”概念、创新“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程序上严格依法、范围上“全面覆盖”、手段上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双穷尽”、责任追究上“应追尽追”、监督上“全面公开”等“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判断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上.

关键词:民事执行 财产调查 认定标准 执行权

引 言

财产调查,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始点、前提和关键,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在“被执行财产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当中,“被执行财产难找”是前提性问题,只有解决了“被执行财产难找”,才可能解决其余“三难”.要解决“被执行财产难找”,最核心的是确定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即执行人员必须“调查哪些被执行财产,通过什么方式调查,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穷尽了手段、找完了财产”.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怎么查”、“查什么”、“查多少”以及“查多深多细”缺乏足够的关注,财产调查一直缺乏可操作、能评判的标准,“怠于调查”、“消极调查”、“选择性调查”等问题突出,以致经过财产调查后得出的“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结论缺乏权威性.只有出台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完成财产调查,才可能准确判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完全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应采取“完全兑现权利”、“部分兑现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不同执行路径,进而达到“案件执行繁简分流、执行管理规范有序、执行质效明显提升”的目的.因此,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对于规范执行行为尤其是规范财产调查行为,准确甄别执行案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执尽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序退出,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此,笔者拟以“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为题,研讨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财产调查概念的反思性解读

目前,“财产调查”概念尚未形成定论.在诸多学说中,根据不同学说侧重内容的不同,可以大致区分为财产调查说和制度说.财产调查说指的是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无,而其中查明财产的途径或者方法显得特别重要.如谭秋桂教授认为财产调查是查明债务人财产情况的制度.〔1 〕李浩教授认为财产调查即是财产发现的制度.〔2 〕洪冬英教授认为财产调查是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制度.〔3 〕制度说则认为,财产调查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制度,包括了相关主体的证明责任分配、权利义务配置等内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是该制度的一部分内容.如杨春华教授认为财产调查是有关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在执行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制度的总和.〔4 〕

笔者认为,对任何概念的研究必须建立在甄别与概念密切相关的其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因此,研究财产调查,也必须对围绕“财产调查”这一支撑性概念的“调查主体”、“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财产调查深度和广度”等相关概念进行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界定“调查财产”的概念.

(一)調查主体

调查主体,即谁有权调查财产.从世界范围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模式,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依当事人的申请展开调查,如英国的法庭可根据有权强制执行判决或命令的人单方面提出的申请,命令判决债务人就被执行的财产的有关问题接受讯问.实行当事人主义有一个前提:公民具有很强的诚信意识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我国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以及很多被执行人对自身信用状况漠不关心的社会环境不同,域外被执行人大多关心自己的社会信用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由执行实施组织或人员依职权主动展开调查,如德国和日本都是由执行人员(德国为执行员、日本为执行官)主动进行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在我国,主流的观点认为财产调查权属于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国家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奉行的也是职权主义.但是,在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大背景下,基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我国法院开始加大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的参与度和责任心.其主要有:一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尝试实行“委托调查调查令”制度,即将本属于执行法院行使的财产调查权,委托给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行使,申请执行人及委托律师在委托调查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财产调查权;三是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责任,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否则就将受到对其不利的责任追究.因此,从调查主体看,我国在坚持执行法院承担财产调查主体责任的同时,注重强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的责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为主、兼顾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符合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工作实际的.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是指在财产调查中“财产”的范围.这在韩国等国家的民事执行法中被称为“责任财产”.〔5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形态范围.这是指“财产”的组成形态.在韩国,“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一切权利和物,包括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社员权、动产、不动产等.” 〔6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明确规定调查财产的形态范围,但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如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1)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出于全面调查财产的目的,加之,随着新型财产形式的不断出现,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需要调查的财产种类日益增多.但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需要协助执行时,有关单位往往以种种借口不予协助.因此,应当将可作债务履行的所有财产均纳入财产调查的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态财产不断出现,财产调查的形态范围也应当相应扩大.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民事执行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执行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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