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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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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和变动性三大属性.以此检视现有目的理论,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未能合理体现层次架构;第二,未能全面囊括多重要素;第三,未能及时顺应制度发展.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应当涵盖直接目的、中间目的和最终目的三个层次.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刑事案件.在解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教化国民、抚慰被害人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中间目的得以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方能达成.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模式;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之一,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与设置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模式、构造、制度的设计以及刑事诉讼实施效果的优劣.现实中,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理论上,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什么?通过何种方式、构造以及制度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这些都是亟待解答的问题.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耗时17年从不同的角度和具体的制度对刑事诉讼目的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这一杰作.该书作者并未将目光局限于本国,也并不满足于目的理论的抽象推演,而是借镜外国制度、学说的动态,结合具体制度对日本传统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了质疑和重构,给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事实上,书中提到“司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正在实现”. 作者自己也坦言:“在这个意义上,本书是对日本传统刑事诉讼法学进行批评的著作,也是面向未来的著作.”

在国内,刑事诉讼的目的从上世纪90年*始相继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与研究.学界对刑事诉讼的目的的争论从未停止,目的理论也不断地发生变化.正如田口守一所言,“时代的变迁必然会影响到基础理论.” 其在书*绍了德国法中的刑事诉讼目的以及实体真实主义的变迁,并且反思和重构日本法中的刑事诉讼目的论,也正是这一论断的最好例证.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完善了以被告人认罪为核心的简易程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等.问题在于现有的刑事诉讼目的论能否解释变化了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文以《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分析论证为参照,反思现有刑事诉讼目的论,力图重构能够解释发展了的制度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三重属性

从静态上看,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个分层次、多元化的自洽体系;从动态上看,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一成不变.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目的的属性是准确把握、设置和调整刑事诉讼目的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层次性

田口守一以批评性的眼光分析了德国法和日本法中的各种刑事诉讼目的论,进而将德国法中的“法的平和”概念改造为囊括实体问题的“法的社会秩序”措辞,提出更高层次的刑事诉讼目的是“创造法的社会秩序”.他认为各种程序所实现的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社会的平和这些利益都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目的.更高层次的诉讼目的需要通过这些中间目的才能实现.何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或者最高目的?解决刑事案件到底是最终目的还是最表面的目的?解决刑事案件和法的社会秩序是什么关系?从书中论述来看,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够清晰.从本书的序言和增补版序言中似乎可以窥见作者主张,即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刑事案件”或者“处理刑事案件来实现社会和谐”.对此,其在《刑事诉讼法》一书中则采用“通过正当程序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表述. 在刑事诉讼目的的完整层次这一问题上,作者论及中间目的和最终目的的划分,但是对于目的体系中最初目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等要素的囊括问题,作者未置可否.即便如此,也不影响其得出刑事诉讼目的是“具有阶段性的立体结构” 的结论.我国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目的是一个多层级的金字塔结构体.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多元性

从广义上讲,刑事诉讼目的的多元性不仅表现在纵向上的层次性,更体现为横向上同一维度的复合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本法对于刑事案件,以维护公共福祉和贯彻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而迅速地适用刑罚令为目的.”田口守一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人权保障”和“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活动的共同课题. 作者在书的第二章指出刑事诉讼的中间目的包括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社会的平和.在第七章中,作者分析了裁判员制度的政策基础和理论基础,指出国民参与是构成司法的国*权基础的重要因素,也是*主义的要素.国民参与司法不仅可以维持司法权的独立,而且可以获得国民对刑事审判的理解与接受,强化司法的国民基础.因此,应当将“国民的理解与接受”增加为刑事诉讼目的的“第三原理”,与发现真实和正当程序保障并列. 田口守一在《刑事诉讼法》一书中又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实体的真实主义、人权保障与迅速裁判. 总之,作者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具有“复合性”.

(三)刑事诉讼目的的变动性

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发展、认识的深入必然推动理论的进步.作者回顾了德国法中刑事诉讼目的的发展脉络,指出战后德国抛弃了战前的通说——刑法实现说,并且认识到作为刑法实现说的前提理论的实体真实主义并非唯一原理,实现法的平和这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必要限度内发现真实逐渐成为共识.聚焦于德国刑事诉讼目的发展变化之后,作者对日本刑事诉讼目的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日本刑法实现说从注重查明真相的实体真实主义转变为强调保障人权的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这说明即使是刑事诉讼的目的论的同一学说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调整.日本刑事诉讼中采取起诉裁量主义、大量适用同意笔录和自白笔录表明日本刑事诉讼实际上采用了比德国刑事诉讼更为灵活的真实主义.作者批评道:“日本法在理论上比德国法更忠实地采用刑法实现说,在现实中却比德国法更脱离刑法实现说.” 在理论滞后于制度发展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对刑事诉讼目的理论进行重构.因此,作者提出了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目的是“处理刑事案件来实现社会和谐”,中间目的包括发现真实、保障人权.除了合意方式的发展,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另一大变动就是裁判员制度的建立.为了使理论回应制度的发展,作者主张刑事诉讼的中间目的应当增加第三个要素“国民的理解与接受”.长远来看,刑事诉讼目的变动不居,如何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适应诉刑事诉讼目的的客观变动性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结论: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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