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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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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创意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当前法律对创意的法律保护仍旧存在不足.创意应具有新颖性、具体性和可表达性,能够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客体.我国对于创意主要从民法原则、商业秘密、缔约过失等途径进行保护,但其法律规定并非针对创意而设定,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创意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予以保护.

关键词:创意;法律保护;著作权

一、创意的内涵

任自力教授认为,创意是和作品、商业标识、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存在紧密联系,又具有独立价值和内涵的一种新兴的知识产品.不论是作品、商标、专利还是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无一例外均是在一定的创意或构思基础上形成的①.创意的表达方式不特定、思想特征明显,因此,尽管其和作品等传统知识产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其很难像那样进行保护.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产品的最终形成,往往要经过思想构思(纯粹的想法)-思想构思初步表达(具有一定表达形式、可被他人认识的思想)-知识产权产品(思想构思的完全表达)三个过程.因此,创意可以认为是作品、商标、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最终形成前的一种存在形态,也即思想构思的初步表达,可以一定形式表达,但表达的形式却不想上述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一样明确及确定,却可以满足他人对思想构思的认知.

二、创意的认定标准

创意的认定标准并无统一认识,一般认为创意应当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和具体性.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创意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可表达性.因此,笔者认为创意应当具备新颖性、具体性和可表达性,具体如下: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新颖性的核心在于一个“新”字.它要求创意应当是创意人独立思考、构思得出的,而不是通过公众所知的、显而易见的方式获得的,也即是由创意人创造得来的、其他人并不可知的.创意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它由创意人独立创造、但未被其他人获知,因此由创意才能吸引他人,引起他人的关注,给创意人或创意的使用人带来收益.具体性是指创意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固定或记录下来,且构思完整.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创意仅仅作为思想、构思时, 因为其独创性和价值性无法被人们感知,因此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可到认可.创意具有多种表达形式,语言、语言的各种辅助手段、音乐、绘画、舞蹈等均可以作为创意的表达形式而存在.创意无法形成十分具体的表达形式,其仅仅是思想、构思的初步表达,而不是最终的成果.因此,创意的保护应以具备一定的可表达性为条件.

三、著作权法对创意保护的法律构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创意的保护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法:其一,属于商业秘密的创意,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其二,将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包括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的创意,借助《合同法》进行保护;其三,利用民法基本原理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行思想表达二分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创意往往由于不具有固定、具体的表达形式而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因此创意保护无法借助《著作权法》.但是,笔者认为,创意是作品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最终形成前的一种存在形态,具备一定表达形式,但表达的形式却不想上述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一样明确及确定,因此,其和知识产权有紧密的联系.

作品的著作权随作品创作自动产生,而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履行严格的申请和审核程序,耗费时间较长.同样,商标的使用也须遵循注册登记的严格程序.简而言之,著作权中的作品范围相较于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广泛.因此,将创意划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更有利于创意的保护.所以,我国对于创意保护的法律构建应当着重从著作权法展开,其对创意保护的法律构建应当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创意的保护条件,也即创意满足何种条件时应当被保护.创意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应当对创意进行保护.同时,根据美国对创意保护方法的研究,我们发现创意保护时可能的.创意保护的条件,并未具有统一的认识.在本文中,笔者论述了创意的认定标准,即创意应当具备新颖性、具体性和可表达性.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创意的认定标准,而被认定为创意的,都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创意的保护条件应该是:一定程度的新颖性、具体性和可表达性.

其次,在权利取得上,主要有登记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在构建创意保护制度时应采取自动取得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和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自动取得著作权的立场一致.不用通过登记,而是在创意完成后自动取得创意权利,可以降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成本,同时扩大创意保护的范围.在采用自动取得权利的方式下,当事人自动创意权利,当创意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而诉诸法院后,法院可对该“创意”进行保护作出评价.

最后,在著作权法理论中,一般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的思想,思想和思想的表达是难以明确的进行区分、界定的,但是让具有独创性的构思、创意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的合理性是值得质疑的.尽管在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度设定上,人们总是尽量避免对思想保护方面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还是隐约可见该原则所露出的破绽.在此,笔者认为,在构建创意保护制度时,并不改变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也即对于作品等划分、法律规定并不作出修改,而是将创意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保护客体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中.也就是说,除了对创意的特殊规定外,其余仍旧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创意保护的法律构建应当以简易、有效为原则.因此,笔者提出将创意作为特殊客体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模式,在最小改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保护创意.(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注释:

①任自力.创意保护的法律途径[J].法学研究,2009,(4):94.

结论:关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的是什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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