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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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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口头文学是我国最为鲜活、最具有生命活力和原生态性质的文化瑰宝.文章通过剖析我国目前民间口头文学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结合《乌苏里船歌》纠纷案分析,对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民间口头文学 著作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2-095-02

民间口头文学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随着时代变迁,民间口头文学艺术愈来愈珍贵,一方面因其具有的深厚文化底蕴,对其滥用、歪曲、篡改、损害的侵权行为从出不穷,如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和郭颂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神话传说纠纷盘古案、刘南薇后人和“小百花”越剧团的《梁祝》版权纠纷案等等;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民间口头文学面临语言载体濒危、传播主体萎缩,呈现出“会的人少,听的人少,学的人更少”,民间艺人的相继离去意味着传承更加窘迫,民间口头文学面临着“人亡音消、人绝艺亡”的挑战.但我国目前立法并不完善,对其进行全面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一、民间口头文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民间口头文学的概念

在远古时期,结绳记事,并无书面文字,民间口头文学自人类诞生之初就伴随着人类生产劳作、风土人情、社会习俗产生和发展.民间口头文学利用口口相传、口耳相传的古老方式,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主体,是最广大的下层民众以幻想的、艺术的方式,反映客观世界、社会生活和心灵世界的一种口头语言文学,浸透着他们的价值判断、道德判断、*判断、是非判断,其表现形式有:打油诗、绕口令、谚语、谜语、歇后语、民歌、民谣、神话、民间故事等.民间口头文学以其对社会的批判性和贵族文学、宫廷文学相区别.

如《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中涉及的赫哲族人,他们在长期的江边渔猎生活中,创造了伊玛堪这种古老的民间说唱艺术.说唱内容包括英雄故事、降妖伏魔、渔猎生活、风土人情和追求自由追求爱情等,是赫哲族最为广泛流传的民间口头文学艺术,被誉为赫哲族的“英雄史诗”.民间口头文学包含一个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文化记忆,浓缩着已经和正在消失的世代侧影,凝聚着民族的精神追求和情感,这是鲜明的民族文化基因.

(二)民间口头文学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民间口头文学作品是由区域内特定社会群体在生产劳作 同创作,通过口传心授世代流传,其作品早期大都是个人的产物,后期在人们不断的传唱讲述过程中,受到无数后者的加工、琢磨、提炼,渗入表达者的思想、情感、想象,具有一定的鲜明个性,特定的集体演变成民间口头文学的集体创作者.

2.地域性.民间口头文学的创作是特定的社会群体,有固定的生活区域,创作受到当地的历史渊源、风土人情、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的影响,作品渗入浓厚的地域文化、地域色彩、地域风情,作品和固定的区域息息相关,相互融合.

3.传承性.在不断的模仿、演变、流传过程中,民间口头文学得以生存发展,从内容上看以歌颂民族英雄,赞美劳动人民朴实善良的美德是其永世不衰的主题,用最普通最生动的口头语言表现人们的思想、情感和精神寄托.民间口头文学的传播和传承本质上是“地方性知识”和“民间智慧”的展演过程,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民族性渊源流传.

4.变异性.民间口头文学的内容、形势、主题在长期的流传有相对稳定的一面,由于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势不稳定,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因其时间、地域、传唱者的不同而又有所变异.变异性是民间口头文学的生命体现.

二、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现行有关民间口头文学的立法滞后

我国对民间文艺保护只是一种“立法构想”具体立法细则无处可循.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现行《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意味着民间文学以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我国也认识到对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重要性,但同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著作权法》又很少有关于我国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保护条例.2011年颁发实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明确地将民间口头文学纳入保护对象,但对于民间口头文学保护却未做出明细规则,实质性的权利内容并无涉及乃至形同虚设,不利于民间口头文学的传承和持续发展.所以对于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尽早出台.

(二)民间口头文学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鉴于民间口头文学自身的特征,创作主体难以考证使其作品无法署名,不利于权利主体的确认,口头语言的不稳定使作品内容发生变异,不利于区分改编作品和民间口头文学的差异性,在案件审理中往往涉及到专业知识和著作权保护领域.如《乌苏里船歌》和赫哲族民歌著作权的诉讼案件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作为原告的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主张权利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由于民间口头文学创作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流传过程中被添枝加叶的不断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域、某一民族的群体性作品,作品的创作人早已以无从知晓,演变成集体创造,集体流传,集体共有最终成为集体创造的产物.因此从理论上讲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应属于创作作品的群体或民族.根据宪法第11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本民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权时,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作为赫哲族部分区域群体的政治代表,有权保护本民族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乌苏里船歌》是原创作品还是改编作品,原创和改编均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产生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智力活动,但是根据投入智力劳动的不同,因此作者对所形成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声明《乌苏里船歌》系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要被告分别给付原告因案件诉讼支出的1500元合理费用,没有支持赫哲族乡政府索赔50万元的诉讼请求.此案承认了民族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但是忽略了经济赔偿,忽略了民族的经济权利.所以从判决结果来看,著作权也仅仅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最低级别的保护.从《乌苏里船歌》案也暴露出用著作权处理类似案件中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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