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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可再生能源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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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德国政府自1990年针对可再生能源专门立法以来,一直致力于扩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并将其引入公平竞争的市场.本文通过对比现行法《可再生能源法2017》及上一个修订版本,寻找该法律的最新走向.对比分步骤层层缩小范围,最后聚焦于第三章第三段第一节第一条,介绍并分析招标中为不同能源设备制定的“招标容量”.

关键词 德国 《可再生能源法2017》 招标 “招标容量”

基金项目: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文本研究及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启示(编号:18-014B).

作者简介:吴悦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欧洲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60

一、前言

德国国会为利用可再生能源發电而立法,最早出现于1990年,称为《可再生能源电进入国家电网法》.2000年,将其正式命名为《可再生能源法(2010)》(简称为EEG-2000).随后分别于2000、2008、20102、2014及2017年对其进行较大修订并颁布修订版本.其现行法《可再生能源法(2017)》(《EEG-2017》)于2016年10月18日在《联邦法律公报》颁布,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总是要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历时发展而不断得到修订.对比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4年版和2016年版,可以看出该法律修订的最新走向.

二、EEG-2017对EEG-2014的修订

对比EEG-2014第一部和EEG-2017第一部,发现前者的104个条目中有87条得到修改,四份附件中有三份得到修改.由于修改条目过多,因此笔者统计时,选择将未修改条款列入下表,其余均为EEG-2017中的新修订条款:

表1:EEG-2017第一部对EEG-2014第一部修订一览

左列的第一、三、六章被全面重写,而第三章则连标题也由“财政资助” 改为“市场奖励与并网补偿”,是完全的以新代旧的替换.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领域引入“招标”这个竞争机制,这是德国国会联合执政党团于2013年执政伊始在其《联合执政协议》中设定的目标,协议在第一章第一节(1.4.)“将能源转换引向成功”中有如此表述:“从2018年开始,资助额度通过招标测定,等为了积累招标模式的经验以建立最佳的招标制度,最迟要在2016年为共计不超过400MW的太阳能光伏空地设备开始实施试验性招标”.执政党团在修订草案中写道,“这一目标符合于欧盟委员会的环境保护及能源国际援助准则,该准则规定,到2017年,欧盟成员国对本国的可再生能源电的资助方式原则上都要转向招投标形式” .这一点也在EEG-2014中有所体现,“为可再生能源与阴沟气提供的财政资助及其额度最迟要在2017年通过招标预测” .修订手法包括了顺序调整、增加条目、取消款项、词汇替换,条目重写11以及章节替换等.这些修订共计53处,最大的修订方式是重写,在被重写的三章中,第三章内容最多,对此章的修订占据整个第一部修订篇幅的55%.下面对这些修订做层层收缩的分析.

三、EEG-2017第三章第三段第一节

在第一节“普适要求”中,最新正式修订版包含以下十条:

第28条给海上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陆地风力等四种能源载体的设备规定了投标的总容量以及报价日期限制,期限均匀分布在一年当中,便于网管局分别处理.

第29条的主要内容是给网管局规定了每次招标前的网上通告义务,包括通告的时间点和起码内容.第30条对报价的内容提出了七项要求,规定了出价人可以为不同的设备报数个价位.第30a条规定,由网管局给投标人制定报价的规格形式,后者必须遵守.报价守时,允许撤回,但要呈递合乎要求的书面说明.第31条规定出价人必须缴纳担保金,并呈送德文担保说明书,说明出价人放弃《民法典》赋予出价人的三项反驳权利.第32条给网管局赋予了定标成交的权力,要其给各种能源设备的各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检查报价的入场资格并在招标总量的范围内给所有报价一个定标.第33条给网管局规定了八项用于取消报价和一项不得取消报价的条件.第34条给网管局规定了惩罚报价人的行为并取消其投标资格的三项条件.

在这些普适要求中,第28条为四种能源载体全面规定了参与2017年以后的招标总容量以及出价期限,值得进一步观察.

EEG-2017第三章第三段第一节第一条(??8):

第28条包含六款,前四款是为陆地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海上风力四种能源载体的设备规定了招标总容量以及出价期限,后两款涉及到第三章第三段第五节,见下表:

表2:EEG-2017第三章第三段第一节第一条

表中显示,陆地风力发电设备从2017年到2019年每年的招标总量为2800MW.不能在2017年2月1日举行首次招标的原因在草案的论证部分里有如下解释:“预计到二月还不会有足够的陆地风力设备能够拿出依照联邦环境保护法开具的许可证来合法参与投标”.故将其取消,第二个报价期限5月1日遂成为首轮投标日期,年招标总量一分为三,第一轮略少.随后的两年各举办四次,每次容量降低,总量不变.磨合阶段后自2020年开始每年举办三次,总容量上升至2900MW.

太阳能设备每年可参加三次200MW的招标,时间间隔均匀.

为生物质能设备自2017年起每年举办一次招标,出价日均在9月1日,与上面两种能源载体设备错开日期,年招标容量不一致,底限为150MW.

在(1)、(2)、(3)款下面设有(1a)、(2a)、(3a)等次款,具体规定了每种能源设备在某一年或自某一年开始的招标容量的上浮与下降.上浮的原因是要增加在上一年的招标中未得到定标的招标容量,下降的原因是要减去在以前的招标中已经定标了的已装机容量.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可再生能源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可再生能源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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