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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融资论文范文写作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中银行表内债务融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债务融资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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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2-0055-02

摘 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作为企业传统融资工具,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优化设计股权投方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可以变通用于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在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应做好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方式的沟通解释工作,深入了解交易对手的非货币性财产需求,尽快*非货币性财产购建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启动银行授信及放款流程,尽早形成实物资产,匹配交易对价支付需要.

关键词:企业股权投资 银行表内债务 融资

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作为企业传统融资工具,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一直深受各行各业的青睐.但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以来,银监会日益加大了银行表内债务融资的监管力度,银行表内债务融资审批越来越严,使用范围越来越专,受托支付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资金必须按照贷款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能直接用于企业股权投资.和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表外资金、保险资金以及产业基金等虽可用于企业股权投资,但融资成本远远高于银行表内债务融资利率,非一般企业所能承受.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变通用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在满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资金需要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

(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产生大量自有资金需求.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的高涨时期,股权投资业务频发,资金需求量大.实际工作中,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主要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入股和受让股权三种形式.受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企业不论以哪种形式投资股权业务, 出资的资金来源通常只能是自有资金.而自有资金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营业收入和投资取得的收益等.对于注册资本规模较小、尚处于初创期暂无业务收入的企业来说,自有资金尤为珍贵,往往难以满足股权投资业务的需要.

(二)银行表内债务融资不能直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使用.在2009年以前,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虽然也限定用途,但贷后管理相对宽松,贷款发放后无须受托支付,企业实质上可以自由使用.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后,要求贷款人应事先和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贷款人应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随着银监会(局)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银行表内债务融资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只能转换股权投资出资方式变通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企业股权投资的出资形式不局限于货币,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货币性财产.而非货币性财产的购建,除政策法规要求的最低自有资金外,大部分可以通过银行债务融资来解决.因此,企业可以先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购建非货币性财产,再将非货币性财产用于股权出资的方式变通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解决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难题.

二、银行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实施路径

实际工作中,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而非货币性财产的来源可以是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当企业缺乏自有资金时,企业可以考虑使用银行并购贷款或通过固定资产贷款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银行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企业股权投资的实施路径具体如下:

(一)并购贷款的实施路径.按照2015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最新规定以及当前各银行对于并购贷款的通行做法,并购贷款可以用于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并购交易价款的60%,期限最长为7年,宽限期(即偿还利息但不还本金的期间)最长为2年.实际工作中,当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受让股权等方式,由目标企业的小股东变为控股股东或由非目标企业股东变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企业均可以按照交易对价的60%使用银行并购贷款来支付交易对价.而且对于企业全部以自有资金实施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并购业务,事后企业仍可在一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内向银行申请发放并购贷款并将其中不超过60%的并购价款置换出来.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实施路径.自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颁布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直实行资本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最新规定,除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化肥项目、钢铁和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等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40%外,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大都为项目总投资的20%.资本金以外的投资部分均可以通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解决.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变通自有资金出资方式,争取转由资产出资的方式予以解决.如企业在设计股权投资方案时,充分和交易对手沟通协商,了解对方在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需求;然后通过自有资金并配套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来新建或购买对方需要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再以该非货币性财产支付交易对价,取得相应股权.企业在新建或购买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时,可以按照资本金制度有关规定,只使用政策规定最低比例的自有资金,其余部分均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缓解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压力.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债务融资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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