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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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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因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我国社会上存在着不少闲置资金,股权众筹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上对它的需求越来越多.目前,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证券的做法和发行证券的有关法律相违背,它的运营模式和股东利益存在矛盾,股权众筹和P 的兼营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矛盾的问题有很大关系.要实现股权众筹的良好监管,我国不仅要向国外借鉴经验,更要做到监管和市场的内在契合性,实现监管的本土化.

关键词:股权众筹 微金融 P 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监管

一、我国市场对股权众筹的极大需求

(一)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寻求“用武之地”.没有被使用的资金称为社会闲置资金,它不仅包括没有进行储蓄或者投资项目用以消费的资金,还包括在银行存放的没有被挪用的资金.目前我国的闲置资金主要在民间,而且数目在不断上升,在银行存款利率偏低的前提下,公众在寻求其他的投资渠道.股权众筹可以解决社会公众由于资金储量太小没有办法进行投资的困难,也可通过众筹平台的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投资信息和途径.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但是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规模小、资金少、融资难等问题.股权众筹的出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通过将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传播性,不仅让企业的筹资信息被大众知道,也让一些需要投资、寻找投资机会的民众得到了投资渠道.在时间上,众筹平台统一对筹资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如果项目资金在期限内没有完成全部筹到,众筹平台将会撤销该项目.

二、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迫切性

因为我国监管滞后、根基不稳才促使了股权众筹的发展,这会导致股权众筹在运作中的各种风险,所以我国要制定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管.

(一)股权众筹运行模式和股东利益保护相冲突.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因为缺少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更加严重.对于筹资公司在筹集资金后具体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的信息投资者难以获取,也无法通过 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展不利时投资人可能不会及时退出公司,还可能会使投资人受到筹资公司的欺骗,也就是说如果筹资公司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欺骗时,投资人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对筹资人的欺骗行为不知情.

(二)股权众筹和P 的兼营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冲突.股权众筹和P 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他们在本质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只是融资的回报不同,一种是通过债券形式的还本付息,一种是取得股权、获得分红的股权形式.结合的风险是来自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不是来自于两种融资方式本身.虽然股权众筹和P 没有根本性区别,但是两者仍然无法在一个平台运行,这是由我国金融监管的本土化导致的.股权众筹平台兼营P 业务,一个平台,两种制度,不仅导致金融消费者难以适应,也会增加我国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难度.

三、股权众筹监管举措建议

(一)平台合法化

1、股权众筹豁免核准.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趋势、发展方向尚不确定,对其进行监管的目标应当有所转变,即倾向于对股权众筹的保护和解压而不是过分强调其发行规范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如若一味由 机构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反而可能会使投资人被一种投资安全的假象所迷惑,或者因为有追责人而使投资人放松投资警惕性,对股权众筹的市场环境产生盲目乐观情绪.

2、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使投资者的资金直接划入托管机构的账户,并在筹集完毕后由托管机构将资金划入筹资公司账户.其间,不经过众筹平台可以实现平台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分离,保证资金的安全.不仅可以实现资金保管的安全,还可避免股权众筹平台产生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投资人利益保护

1、设置投资人准入门槛.投资人在股权众筹所涉及的三方主体中属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由法律设立投资人准入门槛,虽然看似限制了投资人自由平等投资的权利,实则确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一种方式.我国应将具体投资数额或者人数限制的决定权授予平台,由平台根据筹资项目对筹资人数和数额进行限制,不仅规定最低投资额还要限制最高投资额.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应该既包括投资前平台对筹资项目的披露,又包括投资后筹资公司经营行为的信息披露.投资人在投资前对项目不甚了解,投资后获取筹资公司的信息难是投资者投资安全隐患的最大根源.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筹资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平台运行监管

1、禁止平台兼营股权众筹和P .我国市场上也存在股权众筹和P 兼营的平台,这种金融的混业经营对促进平台的发展确实有很大作用.但是混业经营容易产生监管的真空和交叉监管,使证监会和银监会监管发生冲突或者重合,有必要明确规定禁止股权众筹和P 混业经营.虽然这一强硬做法可能扼杀平台的创新性,但也保证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繁荣.

2、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推荐项目.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定位在 机构上,其对筹资者信息的发布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众筹平台在发布筹资者信息时不得向投资者进行推荐,包括显性的推荐和隐性的推荐.即平台既不得通过明显的、直接的言语或文字劝诱投资人向某一固定项目投资,也不得通过不公正的版面设计来安排各投资者投资信息.投机的筹资人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通过向众筹平台行贿,以使其融资信息能够公布在平台显眼的位置.

四、结语

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反映出中小企业对融资的渴望,我国有着极大的融资需求市场,只是长期以来行政化的金融监管使得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股权众筹的出现虽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产物,但和我国市场现状有着极大的吻合性.我国在股权众筹监管中必须一改以前的监管理念,用市场化主导取代行政化主导,摒弃过去追求安全忽视效率的做法,兼顾效率和安全,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实现监管的目的.既要承认平台的合法地位,又要对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其有风险自控的意识.

参考文献:

[1]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4.

[2]董会霞.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民间资本对接问题研究[J].财经界,2015.5.

作者简介:

穆杰净 女,河北省邢台市人,保定市北市区河北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河北保定市 071000)

结论:适合股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个人如何进行股权投资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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