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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服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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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服刑人是指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所有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押罪犯,有罪判决并不剥夺服刑人作为社会一员的资格,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保障服刑人权利方面,已由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司法保障和监督保障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但这一体系仍然存在忽视和侵犯服刑人权利,服刑人的某些权利受到过多限制,对违纪服刑人处罚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等不足.进一步完善服刑人权利保障体系,应拓展服刑人的权利空间,完善服刑人的诉冤机制,保障服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等.

〔关键词〕 服刑人,权利,保障机制,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2-0132-05

服刑人是指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所有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押罪犯.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服刑人权利的特点,服刑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及健康权、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婚姻家庭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劳动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等.人权保护的精髓在于保护少数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而服刑人的权利就属于此.“对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体系而言,衡量其健康程度的最直观标准是其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样态.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可以检测出一国人权保障的水准,还可以检侧出一国的人道文明程度.” 〔1 〕在我国,虽然服刑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早已得到法律确认,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权利保障体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服刑人权利保障体系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之必要.

一、我国服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

在我国,服刑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包括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司法保障和监督保障等不同层次.在物质保障方面,为了维持服刑人的正常生活,国家对服刑人的吃、穿、住、用、医疗卫生等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障.在制度保障方面,我国监狱目前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相关制度以保障服刑人权利的行使,如生活卫生管理制度、通信、会见制度、申诉、控告、检举制度,等等.在组织保障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监狱工作者的准入条件、业务规范、工作纪律等作了严格规定.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有关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服刑人权利受到侵犯后的司法救济措施.如监狱法规定监狱 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 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等禁止性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被监管人罪”等相关罪名及其刑罚.我国法律还通过规定罪犯申诉、控告的权利及其程序,来保障服刑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在监督保障方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对监狱行刑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目前,我国已经在所有监狱设立了派驻检察室,依法对监狱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受理服刑人的申述、控告和检举,并对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另外,我国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制度,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不定期视察监狱,检查执法情况,听取服刑人的意见和建议.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服刑人权利保障,并已形成一个多层次、较完整的服刑人权利保障体系,但受传统观念、立法设计及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制约,我国的服刑人权利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忽视和侵犯服刑人权利的现象仍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服刑人享有的某些最基本权利,如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等,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予以充分保障.但现实的情况是,监狱 打骂罪犯的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杜绝;一些监狱存在强制剃光头、以编码、代号称呼服刑人等不尊重服刑人人格尊严的现象;还有的监狱把服刑人是否申诉作为认定其是否有悔改表现的依据,从而影响到其正当申诉权的行使.

2.服刑人的某些权利受到过多限制.服刑人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其人身被置于监狱的直接控制下,因而其权利容易被忽略,易受到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如日本学者福田雅章所言,服刑人“处于恶劣之物质及文化条件下,被以单一权威下之规律及监视,就其24小时之全部生活,进行完全之支配,且被强制绝对之服从.” 〔2 〕例如,服刑人的出版权利、在狱内会见律师的权利等,在实践中普遍受到限制,难以充分行使.再如,我国法律虽然承认和保障服刑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行刑实践中只允许服刑人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服刑人在监狱内举行宗教仪式是不被允许的.此外,服刑人在和外界接触权方面也有很大的不足,如大多数监狱禁止服刑人拥有、收听收音机.

3.对违纪服刑人处罚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监狱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了八类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措施,但对何种情形下适用何种处罚方式,以及处罚的程度或具体期限等具体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在行刑实践中,对服刑人的处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另外,对禁闭处罚,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将其视为一种例外的处罚措施,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原则》第7条要求:“应努力废除或限制使用单独禁闭作为处罚的手段,并鼓励为此而作出努力.”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体现出对禁闭处罚的严格控制,且将其作为一种常规的处罚措施,这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有一定距离.

4.保障服刑人权利的程序化水平不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违纪服刑人的惩戒程序尚不够健全.在西方国家,普遍确立了违纪惩戒中的正当程序.在对服刑人的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之前,一般要求先对违纪行为及其有关情节进行听证和调查.在进行违纪行为的听证和调查期间,服刑人有权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请其他服刑人帮助自己,监狱要为违纪服刑人的辩护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违纪服刑人的处罚决定,必须是书面的,处罚决定上不仅要说明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说明处罚的具体理由.服刑人对于监狱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仅可以向监狱及其上级管理部门申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罚.〔3 〕 (P485-486 )在我国,这方面的程序还不够规范和严密,实践中对服刑人的惩戒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且有关服刑人的诉冤程序或救济机制不够通畅,从而影响到服刑人权利的有效保障.第二,赋予服刑人的某些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保障.和普通公民权利总处于稳定地位相比,服刑人特有的某些权利,实际上属于特许权的范畴,也就是说属于监狱中的一种优惠待遇,它是罪犯通过良好表现而赢得的一种有利的处遇措施.同法定权利相比,这种特许权并不是每一名服刑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际享有的,而是由监狱管理人员根据罪犯的行为表现而提供的.例如,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离监探亲等处遇措施的权利,就属于监狱中的特许权.由于这些权利的特殊性,理应有一定的程序作保障,但现实中服刑人享有的这些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保障.

二、服刑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路径

对服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必须加以正视,并积极寻求改进的措施,使服刑人在接受惩罚改造的前提下拥有更广泛的权利.

1.拓展服刑人的权利空间.应当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妨害监狱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创造条件,使服刑人享有并享受更多的权利.例如,在我国行刑实践中,服刑人一般不被允许署名公开发表作品,而且不能得到全部稿酬,这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出版权利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一概将其视为政治权利是不合理的.如果服刑人的作品并不涉及政治内容,而以剥夺政治权利为由禁止其作品出版,理由并不充分.为此,应在立法上明确、合理地界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使服刑人的著作权得以保障.再如,应在顾及监狱安全的同时,尽可能创造服刑人和外界交流的机会,使服刑人能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如增加服刑人和亲友会见、通讯的机会等,允许服刑人拥有收音机收听广播甚至有条件地使用互联网等,这对于服刑人的再社会化进程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更是如此.

结论:关于服刑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出狱犯人在哪里换衣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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