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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行为论文范文写作 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判决:基于两种法治模式的考察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管理行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8

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判决:基于两种法治模式的考察,本文是一篇关于管理行为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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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同的法治模式对“法治”的认知不同,所以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判决,存在不同的结论.根据“形式法治”模式的观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就是合法律性,这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判决存在“无法可依”等许多困境,这促使對法治模式进行反思.“形式法治”模式向“实质法治”模式转型具有客观必然性.根据“实质法治”模式的观点,除了制定法,高校校规也是法律渊源之一;严重不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也构成违法,所以高校学生管理中“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合法性判决;法治模式

教育部颁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高校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依法治校.学生管理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不同的法治模式对 “法治”的认知不同,对法律的推理方式、价值偏好和制度安排有着不同的观点,所以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会有不同的结论.那么,我们需要寻求一个什么样的“法治”?笔者试图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这两种模式,来探析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判决问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与否的理论根源:不同的法治模式

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来,“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和“甘露诉暨南大学案”等一系列案件引起热烈讨论,在这些案件中,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以学位授予案件类型为例,《学位条例》从思想政治条件和学术水平条件两个方面对学位授予标准作出了规定,而一些高校为了体现自身的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制定相应的校规,增设“遵守纪律的规定”、“通过特定考试成绩要件的规定”和“思想品德要件的规定”等作为学位授予标准.但是,对于高校依据增设的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生作出的相关决定,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判决立场不尽相同.

一些法院以“是否违反制定法”或者“是否与制定法相抵触”来判决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与否.比如,在“张福华诉莆田学院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莆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 中第3条规定与《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相抵触,所以判决莆田学院不授予张福华学士学位的行为“不合法”. “ 杨永智诉济南大学案 ”和“ 樊兴华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案 ”等案件也都是由于校规中增设的学位授予标准违反了《学位条例》或者与《学位条例》相抵触,法院对这些高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为作出的判决为“不合法”.另外一些法院则引入价值衡量,从大学自主权的层面来认可校规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判决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与否.比如,在“吕广观诉西南政法大学案”中,法院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将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要件作为学位授予标准,这是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所以判决西南政法大学不授予吕广观学士学位的行为“合法”.“ 贺婵娟诉武汉科技大学案”、“杨蕾等诉武汉理工大学案”和“傅某诉深圳大学案” 等案件中,法院都承认这些高校增设的学位授予标准的法律效力,对这些高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为作出的判决为“合法”.

为什么在学位授予案件类型中,对于高校依据增设的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生作出的相关决定,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判决会不同呢?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法院对 “法治”的认知不同,以上学位授予案件的法院判决主要反映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种模式.虽然“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种模式信守法治主义的基本规诫,共享法治的基本价值,但是由于两者在价值偏好、法律思维和制度安排等方面有着分歧,这导致法院对于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与否,存在着不同的判决.“形式法治”模式认为,法治的价值在于遵守制定法和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合法律性就是合法性,而“实质法治”模式则认为,法律的确定性只是法治的价值之一,制定法也不是合法性判决的唯一依据,非成文法律渊源也是可以成为论证的依据;“形式法治”模式认为,法律决定的合法性在于正确地适用法律,相信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地适用,而“实质法治”模式则认为,法律推理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引入价值衡量,运用多种法律渊源来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来寻求法律决定的合法性;“形式法治”模式认为,司法的职能就是适用法律,而“实质法治”模式则认可司法的能动性.[1]所以说,正是“形式法治”模式认为合法律性就是合法性,法律决定的合法性在于正确地适用法律,对于高校依据增设的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生作出的相关决定,法院判决其为“不合法”,而“实质法治”模式则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需要引入价值衡量,运用多种法律渊源来寻求法律决定的合法性,法院对于高校依据增设的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生作出的相关决定,并不必然判决其为“不合法”,也可能判决其为“合法”.

二、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判决存在的困境:基于“形式法治”模式

虽然相比于人治、神治等其他治理方式,“形式法治”模式对权利、效率和秩序的追求已为人们所接受,其注重法律的确定性价值带来了基本稳定的高校学生管理秩序.但是根据“形式法治”模式的观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在于正确地适用法律,也就是合法律性.这样不仅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会带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判决的“无法可依”困境,而且制定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特点也无法适用高校内部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尤其是高校自主权的法源与制定法的内涵不一致,这些都是基于“形式法治”模式,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判决所存在的困境,这样可能会导致“恶法亦法”问题的出现,产生许多明显不公正和本来能够避免的治理恶果.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与“形式法治”模式的冲突

虽然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成效显著,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难以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一些涉及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教育法律,比如学校法,考试法和学生法等还没有制定和颁布,早年制定的《学位法》也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另外,从横向层面来看,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覆盖周延性也较差,存在许多的立法空白,没有像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按照“ 教育活动、教育活动主体、教育行政 ”等科学分类标准进行立法.特别是高等教育大众化以来,随着高校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高校各项改革不断向纵深化方向发展,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高校学生管理日益呈现复杂化的特点,而日益复杂化的高校学生管理使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领域中制定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显得日益突出.假若我们依据“形式法治”模式的观点,制定法是评判高校学生管理合法与否的唯一根据,那么,现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以及高校学生管理领域中制定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就会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判决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这样对于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一些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况,有时就难免出现“ 一刀切”的明显不公正判决问题.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管理行为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管理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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