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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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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给司法实践以法律支撑,但刚实施的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着突破法律规定之案件范围、对相关概念界定不一、和解内容过于单一、法院对案件的自愿性审查出现缺位等困境,在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后,寻找困境的解围路径,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之功能.

关键词: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自愿性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34-03

作者简介: 万桦(1991-),女,四川宜宾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蔡金隼(1988-),男,湖北石首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自2013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已经历两年多时间,立法者处于审慎的态度,仅用了三个条文对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用了三十个条文对其进行解释.尽管如此,实践中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笔者拟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完善.

一、贵阳市各基层法院实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存在的困境

通过对贵阳市法院实行和解程序的了解,笔者对该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认为存在的主要困境有以下几方面:

(一)实践中适用和解的范围已突破法律规定之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类型,第一款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款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在实践中,笔者了解到,法院对于适用和解的案件有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重伤)案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故意杀人案件、寻衅滋事案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有的案件如寻衅滋事案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案件等.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实践中已存在对这些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情形,但也许由于立法者审慎的态度,这些原有的适用和解程序从宽处理的情形与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

(二)实践中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和解程序的条件之一就是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界定“民间纠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其进行了解释,“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因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①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民间纠纷”是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有的法官认为“民间”即是指非官方,而纠纷主体也不限于公民之间.因对“民间纠纷”没有统一的界定,法官对同一种类的案件是否适用和解程序判断不一,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在实践中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象发生.

(三)和解内容过于单一

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和解的内容作具体规定,仅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其做出相关规定,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此规定只是对和解内容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对于和解的具体内容仍未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和解的内容一般包括加害方对被害方的金钱赔偿以及赔礼道歉,和解方式呈现出“赔偿——谅解——减刑”之单一框架,很难不让人将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划上等号.②这样一来,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对其他加害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如此,这样一种单一的和解方式可能导致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形成不平等地位.如果加害方可以支付非常高额的赔偿金,被害方和可能会因此被迫谅解加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被害方也可能因想要索取高额的赔偿金而对加害方施加压力,强迫加害方支付巨额赔偿金从而达成和解协议.

(四)部门法分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操作不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可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但立法并未对“从宽处罚”进行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解释,《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我们知道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必须有实体法的支撑,而目前刑法并未单独将当事人和解作为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因此最高法的《解释》与《刑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实践中,有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时适用了减轻处罚,被检察院以一审法院程序性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最后被告不能被减轻处罚;有的法院为规避这一冲突而回避适用减轻处罚.如果法院对该适用减轻处罚的当事人和解案件一味避免适用,则势必会影响到该程序功能的发挥.

(五)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协议审查出现缺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协议是否进行审查在卷宗中并未有记载,也没有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由此,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协议是否为自愿、合法的并未可知,如果有一方是被迫签订的,该和解程序的功能便没有发挥.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公诉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公诉案件缓刑机会大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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