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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学论文范文写作 金融学和法学结合视角下我国新三板转板法律制度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金融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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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地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着新三板各项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新三板市场的高速发展,新三板转板制度问题亟需解决.本文从法学和金融学相结合的角度对新三板市场转板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新三板转板的障碍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对建立健全新三板转板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转板;金融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56-02

作者简介:曾婉君(1991-),女,湖北武汉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务.

一、新三板转板概念

按照现有学界的主流观点,新三板转让是指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退出新三板,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过去两年里,在制定新三板发展规划时,曾多次提到推动新三板上市公司转移的问题.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有两种上市方式可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是首先退出新三板,然后首次发行新股,并在发行完成后在交易所上市;另一种是直接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申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类似于推出上市.严格来说,新三板转移机制是指第二种方法,但目前从新三板转向交易所的公司都采用第一种方法.

由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不足,为了更好的论述新三板转板.本文所指的新三板转板是指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在满足主板或创业板相关上市要求的前提下,主动撤出新三板,改为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或者新三板公司在不满足新三板上市条件时转到区域市场交易.即双向转板,既包括向更大范围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包括转向更低的区域市场交易.

二、新三板转板障碍

(一)金融领域

1.新三板向沪深转板障碍

“介绍上市”制度不能及时引进的根本原因是,“介绍上市”与我国现有的立法理念和市场理念冲突.新三板为了保持市场活力,补充市场体系,实行注册制.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政府为了保证上市质量,充分发挥“家长作用,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新三板是实行的是注册制,若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没有涉及到发行新股并符合《证券法》第50条的上市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或深交所直接申请上市,不需要受证监会的审查.而上交所和深交所实行的是核准制.两种上市制度的内在差异是,核准制实行的是“溺爱式投资者保护模式”,注册制实行的是“市场自我纠正模式”.“溺爱式投资者保护模式”下,政府承担了担保责任,即通过审批核准发行的股票,政府为上市公司价值和上市公司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背书,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有安全保障.投资者不必担心上市公司缺乏价值和缺乏诚信,所以我国的证券市场几乎没有出现过因为发行数量不达标导致不能上市的案例发生.国外保荐人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是承销初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而我国根本不用担心发行股票卖不掉的问题.“市场自我纠正模式”下,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价值几何问题完全留给市场考察,没有背书,没有担保.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介绍上市制度”迟迟未能引入中国是因为立法理念和市场理念冲突导致的.要想顺利实现转板,只能改变立法理念和市场理念.

2.主板退市障碍

由于“溺爱式投资者保护模式”得存在,导致主板退市难.因为退市会导致投资者的资金亏损甚至血本无归.为了维持市场投资热情,政府就不得不为各种僵尸企业开绿灯,让其保留上市资格.有的上市企业可能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恢复交易,而有的企业根本没办法及时恢复交易但上交所和深交所依旧保留其上市资格,同意其长期停牌,有的停牌时间超过一年甚至数年.

(二)法律领域

1.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由于主板IPO规则与新三板规则不同,在新三板上市企业在新三板交易中会存在三类特殊股东,信托计划、契约基金和资管计划.而这三类股东在转板IPO过程中会加大IPO难度.

以上三类股东在新三板的一级半市场(定增)或者二级市场上,均被认可.但在一级市场上,并没有明确规则表明IPO是否认可三类股东,而在实践中大家认为是不认可的.因为信托计划、契约基金和资管计划,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容易造成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造成公司组织结构经常变动.由于新三板的投资者准入机制,新三板交易中这三类投资者占比较大,对于企业转板产生极大的障碍.

2.公司股东人数200人限制

关于股东人数200人限制条款,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在新三板上市期间的交易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上市时是否需要进行清理.如果需要清理,对于清理哪些,证券法并无规定,而且对于被清理的股东来讲是极其不公平.投资新三板的目的就是期望公司发展,能否获得比较好的收入.而在公司发展后,即将进行IPO时,确要被清理出局,会极大的伤害投资者的积极性.

3.突击入股问题

突击入股是指在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上市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受让、转资获得的股票;创业板上市企业,上市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受让、转资获得的股票.可是尴尬的是,新三板本身就是合法交易的市场,比如按照合法程序完成定向增资、公开交易等,这些算不算突击入股,要不要锁定.如果算作是突击入股,需要锁定.就会存在问题,部分股东为了保持股份的流动性,而拒绝转板.因为这些股东如果继续在新三板交易可以不受交易限制,与此相反的是转板会导致锁定36个月.从理性投资人的角度看,36個月所带来的不稳定性可能远远超过所带来的收益.

三、实行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从投资者角度,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获得资本增值.新三板的企业多半是高新企业和刚开始盈利的小微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致使投资新三板的人员很少,很难达到大规模的交易,从而将手中的股票转换成货币资金.合理的转板制度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与此同时投资者也能通过转板方式将手中的股票价值最大化.

结论:关于金融学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金融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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