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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社区矫正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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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蕴含着刑法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价值,对于惩罚犯罪、促进罪犯与社会相融合具有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经历了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和2014年全面推进等四个阶段.随着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成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项新职责.笔者通过对甘南州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证调研,就检察机关如何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交付执行监督;脱管漏管监督

一、甘南州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现状

2012年甘南州两级检察机关启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的实施.截至2015年11月底,甘南州共有社区服刑人员324人,其中管制6人,缓刑302人,假释10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甘南州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科,专职工作人员2名;各县、市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8个,专职工作人员22名,乡镇设立司法所102个,司法工作人员275人.2012年至2015年11月,经检察院依法监督,全州有80名脱管、漏管人员被依法纳入社区矫正范围;4名社区服刑人员被监督收监;7名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假释人员通过社区调查评估取消假释资格;1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正在*;发出《检察建议》80余份.2014年11月、2015年5月甘南州检察院、甘南州司法局两次联合成立督查组,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形成《关于全州社区矫正督查情况的专题报告》.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刑罚执行检察,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和期待改进的问题.

一是立法滞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做好监督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完备的法律规定,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标准和指南.虽然,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最高检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指导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但是,内容均较为笼统,对矫正过程中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与手段、监督对象拒不执行监督建议如何处置等问题规定不明,即使有规定,也显得粗而少,缺乏统一的高层次法律规范和具体办法的指引,给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带来于法无据的无奈与尴尬.2014年,全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共发出《检察建议书》45份,得到回复只有36份,《检察建议书》的效力有赖于执行机关自身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认可程度和自身纠错机制,无形中将法律监督的效力交给被监督者来确定,监督效果不佳.

二是社区矫正检察机构设置不齐全,人员配备不到位问题突出.社区矫正是在整合一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开辟的一个执法领域,要求检察机关挤出专门的人员从事监督工作,这必然加剧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长期存在的事多人少的矛盾.目前,甘南州两级院均未成立独立或内设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也未配备专职社区矫正检察人员,乡镇无派出检察室或专职检察人员.两级院9个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部门,18名(*3名)工作人员,承担着全州对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等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8个基层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始终处于低位状态,人员最多的有3名,其中2名是*人员,人员最少的有1名且是*,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平均人数为1.6名,且人员老化,知识更新不足,法律素养缺乏,针对全州102个司法所,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实际监督层面手段有限,方式不多,顾此失彼.同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信息化设备欠缺,与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其他机关无法实现联网和信息共享,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是传统的“重刑主义”和“人情文化”干扰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行.由于传统重刑主义观念在我国刑罚执行领域根深蒂固,虽然轻缓化思潮进一步在社区矫正领域显现及扩大,但刑罚执行“重刑主义”与“轻缓化”思想观念间的碰撞短时间内不可能根本改变,部分检察人员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发展方向不明,因循守旧,重监管场所监督轻监外监督的工作思路未能及时调整.在重视人情关系文化传统的影响下,有些检察人员也可能碍于情面,不敢或者不愿大胆履职,过于重视与执行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配合,轻视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成立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短期内确实能启到促进工作的作用,但长期发展势必会削弱监督的效力.

三、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配套机制,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充分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这将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充足的法律保障,立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立法的先进经验,未来的社区矫正法涉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工作范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社区矫正的接受、变更、解除程序是否合法、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工作规范以及是否正当履职、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不当侵犯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有关机关裁定或决定收监是否合法有据等五个方面.

2.规定检察机关对撤销社区矫正决定的意见征询.目前的制度设计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撤销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仅将建议书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在法律上到底有何作用,明确性不够.撤销社区矫正涉及服刑方式的重大变更,对公民的权益影响巨大.司法行政机关在提请有关机关撤销社区矫正时,不能仅仅将撤销社区矫正意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有关机关在决定是否撤销社区矫正时,也应当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以确保撤销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则.

结论:适合社区矫正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社区矫正*最新消息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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