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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受贿论文范文写作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修改和评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贪污受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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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腐败行为的刑法规制是晚近我国几次刑法修正案的重点之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标志着对腐败犯罪的管控达到新的高峰,也是对党近年来工作的积极呼应.2016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情节以及从宽处罚等规定作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对规范我国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贪污受贿;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定罪量刑

中图分类号:D914.3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5-0114-008

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开始,每次刑法修正都涉及对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修改完善,直至《刑法修正案(九)》达到,这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响应.《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作了三个大的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一是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做出重要修改,这主要体现在对《刑法》第383条的修改上,比如修改量刑标准和量刑档次,细化从轻、减轻、免除的处罚条件,增加终身制度、罚金刑,删除行政处分内容等;二是严密行贿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三是完善腐败犯罪的预防性措施,增设从业禁止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腐败犯罪的修改是全方位的,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终身等一些崭新的课题,而且在实务上也亟须对如何适用数额加情节、如何适用从宽处理制度等予以明确.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着重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之修改作一解读与评析.

一、优化罪量要素配置:罪刑标准的重大调整

(一)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的背景

将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原来的固定数额修改为概括性数额加情节,这被有的司法界人士认为是此次修九的“最大亮点和最大要点”,“体现了立法的敢于担当和积极作为.”[1]12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与量刑之间出现“尴尬”的困局由来已久,无法实现罪刑均衡(1),即在贪污受贿数额达到额度后,犯罪数额与量刑之间无明显的正比关系,贪污受贿数额差异对量刑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在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行为人获得的潜在量刑利益就越大.[2]二是在改与不改以及如何改的问题上,很长一段时间内争议很大,一方面有人担心改变数额标准就必然要提高贪污受贿犯罪入罪的数额标准,而提高数额标准很容易让社会公众产生党和国家要放松打击腐败力度的误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担心,一旦立法取消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那么司法机关就得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司法解释如果提高了入罪标准并因此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的话,将使司法机关很难承担起这个政治责任.(2)

对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当然不仅仅是受到社会公众关注和政治舆论压力这么简单,也是贪污受贿罪在长期刑事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的需求.1979年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不够具体、不好掌握、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于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采取数额化的方式,对贪污受贿罪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1997年全国人大全面修订刑法时,又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情况,对各档数额标准作了调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这种明确规定数额标准的法定刑方式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备受苛责的有两点:一是对于最高一档的数额规定造成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为一二十万元的案件和一二百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件量刑出现刑期相近的严重不平衡情况.二是贪污受贿类犯罪情况复杂,情节差别很大,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不仅仅体现在数额的大小上,还体现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節上,所以单纯的“计赃论罪”,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3)

(二)修九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罪数额和情节的修改

在前述背景之下,修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由原来的只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4),修改为根据数额或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分为三种情况并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徒刑和财产刑.此外,还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最高刑可处死刑(与无期徒刑选择适用).(5)

修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对前述数额和情节做出解释之前,在实务中出现多起由于对数额和情节找不到统一标准导致量刑不平衡的现象.在此背景下,“两高”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可谓顺应了社会需求,解决了司法的燃眉问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此次修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前文已述原有的数额定罪的问题,修九后的数额规定,尤其是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必须较之以前有大幅度的提升,如果只是微调,无法解决现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某些案件罪责刑严重不相适应的问题.考虑到修九在数额之外,还有情节的并列规定,也就是说,即便数额没有达到某个标准,但如果具备情节要求的,仍然可以在此幅度内量刑,因此将数额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这两档拉高,不仅是现实需要,也不会放纵犯罪.(6)

2.规定量刑幅度

《解释》借鉴了盗窃罪司法解释的思路,对各档的量刑数额规定了一个幅度.现行司法解释对盗窃罪把数额分为三档幅度,并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出于类似的考量,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也规定了一个可供各地选择的幅度.

3.对作为定罪起刑点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结论:关于贪污受贿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贪污受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贪污受贿罪量刑问题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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