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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法论文范文写作 论唐朝血亲复仇案之礼法矛盾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礼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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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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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血亲复仇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自古有之,盛世唐朝也不例外.在复仇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孝义、*、亲情与秩序、规范、国法的激烈碰撞大有可观.唐朝的司法者对于血亲复仇的案件莫衷一是,或是屈法而伸情,或是悯情而从法,无不体现着“礼”与“法”的固有冲突.礼法矛盾主要体现于依“礼”纵之,损的是国法的权威;依“法”断之,失的却是社会的道德期许.民间浓郁的复仇意识、唐律儒家化、儒家孝义思想的根深蒂固正是礼法矛盾难以调和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血亲复仇;礼法;司法;徐元庆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66-02

作者简介: 应涛涛(1993-),男,浙江奉化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研究;温慧辉(1976-),女,河南内黄人,法学博士后,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史、传统法律文化.

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又有亲亲之道存焉.”[1]以现代人眼光观之,复仇是极其暴力与荒蛮的.然而,在宗法亲情深深植根于人伦道德的中国古代社会,血亲复仇既作为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又作为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而长期存在.《礼记·檀弓上》记载,孔子曾就子夏“居父母之仇,如之何”的疑问作出“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的回答.不难看出,作为中国古代社会主流思想的儒学对血亲复仇持以支持和肯定的态度.

盛世唐朝是中国古代各项基本制度趋于成熟完备的历史阶段,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的法律思想为其基本治国方针.表面上看,统治者将“礼”与“法”两相结合,以儒家礼义指导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旧不能避免“礼”之同情与“法”之严肃的固有矛盾.

一、烈女卫氏案:屈法而伸情

唐初统治者汲取隋亡教训,为安民心,减轻刑罚,以“一准乎礼”的司法理念规范百姓行为,以儒家礼义感化百姓,维稳江山社稷.出于主宗法、重*的社会现状,“孝心大过于法律”的司法模式为当时所接受.“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血亲复仇在当时社会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并得到了朝廷、官员、民间三方的强烈认同.

《旧唐书·列女传》记载:“绛州孝女卫氏,字无忌,夏县人也.初,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无忌年六岁,母又改嫁,无兄弟.及长,常思复仇.无忌从伯常设宴为乐,长则时亦预坐,无忌以砖击杀之.”本案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一方面,母亲改嫁且无兄长,作为父亲唯一亲情血缘的纽带,复仇的责任必然落到了年仅六岁的卫氏身上,复仇的长期性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复仇者以一个弱女子的身份“常思复仇”并“功德圆满”必然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较之君子复仇更为无可厚非、大义凛然.孝女卫氏想必深知复仇枉法的规定,“既而诣吏,称父仇既报,请就刑戮”.但此事为朝廷所知,唐太宗对卫氏替父报仇之行为“嘉其孝烈,特令免罪”,并赐其良田豪宅,命地方官员为其寻亲送嫁.

司法者对卫氏复仇一案的同情审判,体现了屈法而伸情,即在“礼”与“法”相矛盾的过程中,“礼”的价值体现更为突出,“法”的正常适用应“礼”的介入而夭折.维护复仇是基于固有感情的需要,当复仇的习惯深入人心,当权者感同身受地佩服复仇之行为,对复仇者予以宽恕及赦免时,“法”的权威性与认同感则大打折扣,儒家强调的“礼”则上升为司法者裁判的强有力依据.

烈女卫氏在礼法的“二元标准”下得到宽宥似乎并未出乎意料,然而武则天时期对徐元庆复仇一案的依法审判却超出了预期.

二、徐元庆案:悯情而从法

轰动一时的徐元庆案发生于武则天时期,此案以民杀官的情节展开成为古代血亲复仇案的又一典型.在赵师韫任下邽县尉时期,徐的父亲因触犯刑律而被赵师韫处死.徐元庆隐姓埋名,隐匿为驿站仆役,终于一日手刃仇人,并向官府自首服罪.

对于徐元庆的审判应当从“礼”还是从“法”,这在当时激起了不小的争论,谏官陈子昂则以一篇《复仇议状》上书武则天.陈文云:“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强调了国家统一的律令法规执行不能两样,徐元庆应当伏法;另一方面,“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说明了礼义教化不能马虎,徐元庆孝悌之为足以感化百姓,可免其死罪.在“礼”与“法”的两难境地中,他提出“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陈子昂中庸式的裁断方式为武则天所采纳,他兼顾“礼”与“法”两方面,既维护“礼”的神圣,又坚持“法”的不容亵渎.由是观之,武则天时期,司法者基于统治的需要以及社会秩序构建的考量,对复仇的法律限制有所强化,当权者在“礼”与“法”的抉择中更加注重国法的严肃性.然而,对“礼”的难以摒弃还是使司法者的同情审判难以走出困境,公众的道德愿望强烈要求血亲复仇的司法不能与孝道文化相背离.

然则,此种留有余地的审判模式还是未能摆脱“礼”对于“法”的桎梏,陈文之谏虽似乎合国法、顺人情,但难免陷入赏罚不明,礼法不分的泥沼.百有余年,柳宗元旧案重提,一纸《驳复仇议》据理力争,对“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徐元庆一案大加批驳.其认为陈子昂“诛而后旌”的做法自相矛盾,可谓:“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①并指明应“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三、礼法矛盾之辨析

历朝历代对于复仇案件的记载难以计量,司法者对于复仇案件的审判或是情就于法,或是法从于情,难以形成整齐划一的审判模式,礼法矛盾正是复仇司法处于尴尬境地的重要根源.观儒家经义之礼,复仇符合孝悌伦常,顺应民意且牢不可破.而唐朝立法者对复仇行为的禁止也并非斩钉截铁.《唐律疏议》卷十八议曰:“杀人应死,会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为户,其有特赦免死者,亦依会赦例移乡.”此“移乡避仇”制度将被害者亲属与杀人者分隔千里,旨在以空间距离的增加杜绝复仇行为的发生.可见立法者并未直接明确禁止复仇,只是从侧面对复仇行为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唐律却专条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私和者将会受到“流二千里”甚至更严厉的处罚.亲属为人所杀被视为忘孝不仇,不得私和则间接强调了“仇必复”,这也就为民间私相仇杀留有了缝隙.唐朝立法者模糊规定限制复仇,但对私和却明令禁止,足见立法者的矛盾心理.由是观之,“礼”对“法”的羁绊阻碍了血亲复仇案的统一审判,可又为何不摒弃“礼”还复仇司法的“一元标准”呢?

结论:关于礼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规矩礼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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