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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关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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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理论及实践中出现的关于网络平台和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对劳动关系说、委托合同说、雇佣合同说及居间合同说进行分析论证,并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各学说的利弊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结论.笔者主张采纳雇佣合同说,并借鉴“组织过错理论”,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立法例,引入平台尽职免责事由,以期完善理论,指导判例.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28-03

作者简介:蔡利军(1992-),男,汉族,河南焦作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一、引言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出“互联网+便捷交通”的发展理念,尽管《指导意见》提出的关于“互联网+便捷交通”的重要行动集中在传统交通运输领域,但随着近年来Uber、滴滴出行等网络预约私家车平台的出现,人们的出行呈现出多元化的选择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交通运输压力,增加了运输的供给量,使运输供给曲线向右移动,运输供给—需求曲线达到价格更低的新的平衡点.然而对于传统运输工具的供给—需求曲线,替代运输方式的出现势必会减少传统运输工具的需求量,使需求曲线向左移动,达到需求量更少的新的平衡点,公民出行的私权利领域和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公权力领域出现交叉,网络预约私家车平台的合法经营地位以及由此新的运输方式产生的一系列民事责任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丞待解决,以贯彻《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便捷交通”的发展理念.而厘清网络平台和司机间的法律关系,是认定出现违约或侵权时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

二、网约车司机和网络平台之法律关系构造

针对理论及实践中出现的关于网络平台和司机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以及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争议,笔者总结出如下几种学说:

(一)劳动关系说

劳动关系说认为,网约车司机通过网络平台完成线上接单,并于线下完成客运交易,其依靠网络平台撮合交易,且不得随意取消撮合订单,接单数量及乘客评价直接影响司机工资报酬和奖励,尽管司机和平台之间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司机和平台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行为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经形成,且双方存在默認的意思表示,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已然满足.①进而可以认定司机客运行为系职务行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平台和乘客,而非司机和乘客.

依据劳动关系说,当司机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导致第三方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三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向网络平台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当司机职务行为导致乘客权利受到侵害时,乘客既可依据客运合同向网络平台主张违约责任,亦可依据上述侵权责任法向平台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系请求权竞合,乘客享有选择适当请求权进行诉讼的处分权利,选择何种请求权进行诉讼取决于乘客的诉讼经济考量,两种请求权在绝对权利的保障方面除举证责任不同外并无太大差异,唯有在纯粹经济利益的保障方面,只能依据违约赔偿请求权寻求救济,因合同保障预期经济利益损失,而侵权原则上只保障绝对权利侵害.

(二)委托合同说

委托合同说认为,网络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即网络平台委托司机处理客运事务,其和劳动关系说在承运人认定上并无差异,都认为客运合同主体为平台和乘客,司机系网络平台为履行客运合同的受托人.劳动关系说和委托关系说的区别在于,当网约车司机和网络平台之间发生纠纷时,前者审理依据为劳动法且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后者依据的是合同法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受托人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其行为应视同委托人的行为,因此当由于司机个人原因导致乘客权益受到侵害,乘客依据客运合同主张网络平台违约责任并无疑问,至于因司机违反委托合同导致网络平台应当承担对乘客违约责任,平台和司机可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自行解决.但当因司机行为导致乘客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或第三方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时,仅依靠委托合同说尚无法提供受害人向网络平台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为解决上述问题,唯有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倘若采用委托合同说,网约车司机从事的客运行为为网络平台的主要业务,虽无法据此认定司机和网络平台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但基于类推解释,无论劳动关系说抑或委托合同说,网约车司机从事的客运行为都是网络平台的主要业务,当因司机行为导致乘客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或第三方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且考察侵权法第34条之立法目的,规定直接由具有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系为保障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救济,网络平台较司机更具经济实力,因此委托说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并无不妥.

(三)雇佣合同说

雇佣合同说系介于劳动关系说和委托合同说之间,在承运人认定上和后两种学说无异,乘客可依据客运合同主张网络平台违约责任自不赘述,唯当因司机行为导致乘客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或第三方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佣合同说在用人单位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因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产业性和职业性,从属性、身份性,目的性,组织性和受雇方人数以及期限性和国家干预性等方面存在分界.②

结论:关于对写作法律关系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律关系的概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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