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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责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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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约车 法律地位 安全问题 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 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201611483006】.

作者简介:姚亦伟,浙江 学院2015级治安学专业( 法制方向)学生.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3

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自2011年在我国出现以来,迅速占领了较大一部分的租车市场份额.网约车的发展和壮大可以说是“互联网+”时代经济共享的一个主要体现.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租车市场的发展形势,在充分论证和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28日及时颁布《暂行办法》,同日国务院 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约车及其平台的法律地位,使网约车从“非法”转向“合法”,从“地下”走上“地面”,进而为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扫清了法律和政策障碍.尽管如此,网约车作为“出租车”在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安全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尤其是安全事故引发的理赔问题,本文笔者试就网约车安全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明确责任主体,给予相关受害人及时赔付,进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一、网约车市场的现状

网约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新生产物,它的出现、发展和壮大是“互联网+”时代经济共享的一个主要体现,有其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和传统的出租车市场相比,网约车并不受数量管制的影响,再加上网约车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并不要求司机为专职司机,司机可以在自己闲暇时段接单提供租车服务,更好匹配供给和需求,更大限度地将租车的供给和需求有效匹配,在提高租车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交易了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人们对租车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需求和传统出租车行业不能很好提供服务之间的矛盾,同时又能促进并改善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达到双赢效果,因此,在当下“互联网+”时代经济共享的大趋势下,网约车这一新兴产业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并取得蓬勃发展.

当然,网约车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确实解决人们租车难的问题,而且提供便捷、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交通安全事故、多收费、泄露乘客隐私、甚至刑事犯罪等,严重侵害乘客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由于它是新兴产业,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导致媒体口诛笔伐,好像一无是处,其实这些问题在传统出租车行业中也是屡见不鲜的,而人们却视而不见,这对网约车来说是明显不公.总之,对任何新兴产业而言,人们应看其主流是否顺应时 展方向,不应看其出现的问题,更不应将问题无限放大,只有这样,网约车才能健康发展.

二、网约车安全责任的过程透析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网约车平台的定性一直在“信息 ”和“承运人”中得不到明确的规范,这就直接引发了网约车平台是否有必要为网约车产生的事故负责,负多大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虽然《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作为经营者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但是网约车营运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后或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其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分配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网约车安全责任问题主要牵涉到审核部门、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四个主体,因此我们可以将安全责任问题分为以下几个大类对这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讨论:

(一)审核过程中出现纰漏

网约车新规的核心即为行政审核,即通过政府向网约车平台、司机和车辆颁发行政许可的方式,来保障政府对网约车起到监管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网约车司机在审核过程中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认证,确定其符合网约车司机的要求.假使网约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例如司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因素导致交通事故,事后经查实证明该网约车司机具有类似前科,或是不满足《暂行办法》中驾驶员准入条件中任意一条的,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或是因车辆超出报废标准、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即不满足《暂行办法》中车辆准入条件的,都应当视为审核过程中出现纰漏.如因这方面的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承运人(平台)应当免责,至于审核机关和实际承运人(司机)之间的责任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加以分析.此外,《暂行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中并未对心理及精神疾病方面加以规定,如露阴癖等行为都和心理或精神疾病有关,但又不属于暴力犯罪范畴,因此,准入条件应以 清单形式为佳,对不适宜承担网约车驾驶员的严重心理和精神疾病、飙车史等也应列入 清单,因为这些行为虽然不会造成交通事故,但可能对乘客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如果发生此类问题,谁应承担责任(乘客的精神损害),如由承运人负责明显不公,因网约车司机的准入证非其审核,而由审核部门负责也不该,因《暂行办法》中并未禁止,于法无据,只能由司机个人承担,那么对乘客来说却投诉无门,只剩华山一条道,求助 机关查处肇事司机,真是高高兴兴出门,垂头丧气回家.因此,《暂行办法》必须完善.

(二)接单后上车前发生事故

在网约车司机接单的同时,便可以默认乘客和承运人(平台)产生了一种合约关系.在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到乘客上车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可视作此单已经开始营运.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安全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我们有必要区分网约车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网约车问题中,运输工具实际属于实际承运人(司机),在这个时间段中若完全因司机个人原因产生了事故,则实际承运人(司机)应当承担绝大一部分责任,在此过程中,虽然承运人(平台)没有过错,但由于承运人需要承担全程责任,且和实际承运人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承运人(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小部分责任;若双方都存在过失,则应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假使是乘客在司机接单后上车前发生了事故,那么即使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司机承担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但由于乘客自身具有思想和行动能力,平台和司机双方都不可能在此时段对其产生任何的管束能力,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段,乘客是完全自由的,乘客的任何行为都是其自己能够决定的,和承运人(平台)和实际承运人(司机)无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平台)和实际承运人(司机)都应当免責.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律责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责任的种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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