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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审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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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出台赋予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商业银行应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相关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在积极参和试点同时,审慎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出台背景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农业发展需要中长期资金供给,因缺乏有效抵押物,担保难、融资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允许宅基地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抵押能有效解决这一困扰多年的难题.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鼓励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国务院决策部署,强调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开办抵押贷款业务,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决定》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出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四条,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维度,对试点地区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进落实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具体政策要求和操作办法.

贷款对象.明确界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和贷款业务试点地区.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适用地区是指《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抵押物处置做了具体规定.贷款条件包括:申请贷款主体适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抵押物须具备合法权属证明,无权属争议,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借款人应有其他可被证明的长期稳定居住场所;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农民住房共有人书面同意房产抵押.在贷款用途上,《暂行办法》要求贷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在贷款额度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由贷款人结合借款人信用、财产、房屋抵押率综合考虑,自主确定贷款额度,并结合财政贴息、农业保险、农民住房保险等保障政策,适当放大贷款额度.

抵押权设置及押品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置,应由借贷双方按照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押品评估则由借贷双方委托第三方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行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配套支持措施.《暂行办法》在抵押财产权属登记、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主体融资增信及风险补偿等方面,对试点地区的政府及相关机构配套支持政策提出了要求.《暂行办法》鼓励试点地区政府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计提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大对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合理确定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规则和政策,支持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试点监测评估.《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试点地区单位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部署、跟踪指导并定期进行试点结果监测评估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并将试点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按季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快推动此类抵押贷款业务落地实施.

商业银行须注意的问题

为积极响应国家深入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矛盾,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有必要及时创新推出农村财产权抵押相关贷款产品,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但也应高度关注相关风险问题.

及时跟踪掌握试点地区政府政策要求和配套保障制度.由于《暂行办法》原则性强而规范性弱,对于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业务具体要求和流程均未提出明确规范性要求,对于借款人信用审核、抵押物财产权归属登记、抵押权设置登记、押品价值评估及处置、风险补偿等制度,也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需要由试点地区政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商业银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时,因缺乏有效的制度规定,政策性风险较高,试点开展该类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试点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落实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试点和监管政策的贷款操作细则和管理要求,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审慎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不伤害原则的道德要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农民贷款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是解决当前农村资金匮乏的手段之一。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困境出路
摘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探索农民财产权实现的一种新路径。因长期囿于我国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现面临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价值评估
摘要:当前我国财产价值评估领域主要是城镇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动产,基本没有涉及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本文从财产价值评估基本理论出发,运用对比、实。

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法律问题
摘 要: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目前处于探索阶段,既涉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又需要众多的配套制度政策予以支持。目前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还处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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