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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制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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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微博*早已“风生水起”,但法制规制依然欠缺.微博*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不仅可以规范微博*,还可以全面推进*.应当科学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优化法律法规结构,完善程序性法律法规,并立足大数据平台,健全*联动机制,以促进微博*法制化达到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 微博;微博*;法制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法国革命家拿破仑曾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的胜利等,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等但是,拿破仑的民法典并不能阻止权力腐败的蔓延.权力腐败摧毁过不少的政权和国家,当然,也曾摧毁了无数的官员和普遍民众.当人们对权力腐败形成更深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种种法律制度,依然无法阻止权力腐败的发生.在互联网时代,聪明的人们发明了微博*,一时间,微博*风生水起,但法制建设却基本停留在前互联网时代.如果说拿破仑的民法典永存,那么,在互联网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摧毁的应该是微博*以及和之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微博*法制化的现状呈现

自2010“微博元年”和2011微博“井喷之年”以来,微博给不同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领域,这样的影响更是前所未有,主要体现为微博成为公众*腐败行为、反映腐败问题的主阵地,在推进我国*败建设、促进公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和微博*迅猛发展的网络*法制化建设却未能及时跟进,从而导致微博*法制的缺位.

(一)微博*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75亿,网民使用率为43.6%,其中,手机微博客用户数为1.89亿,使用率为35.8%.而在2013年,微博用户还要多一些.借着微博的迅猛发展势头,微博*案例不断出现于网络世界,搅动着*格局.

和2010、2011年相比,2012年微博*更为突出.网民对腐败不再局限于言语抨击和评论,而是以前所未有的主动寻找线索,深挖事实,还原事件真相.在微博上,不论是“房叔”“房婶”“房妹”,还是“表哥”,雷政富“不雅视频”,都为公众知晓、谈论,都成为微博*的重要事件.除此之外,媒体人罗昌平*刘铁男、安徽利辛县国土局周文彬在微博“自首式*”、湖南省纪委官员陆群*原国家食药监局局长邵明立等事件更是刷新了微博*记录.据统计,2010年,影响较大的*舆 件77起,2011年为78起,2012年增至105起,和此同时,2012年影响较大的*舆 件的媒体和网民关注度也在上升.2012年,微博、博客或论坛对*的回应比例为20.8%,高于2011年的12.9%和2010年的5.9%,体现出“迅速、直接和高效的特征”,微博*在2012年“进入成熟阶段”.

(二)微博*法制现状

目前,虽无微博相关活动的单独立法,但就整体而言,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在对微博相关活动进行约束或鼓励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

1.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52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第35条和41条则明确规定了这些自由和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 的自由”,包括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包括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事实上,这是宪法第2条精神的具体体现.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据此可以认为,微博*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应有之义,而微博*在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而,可以把宪法第2条、第35条、第41条和第51条认为是微博*的宪法依据.

2.法律层面.和微博*紧密相关的是有《刑法》《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侵权责任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等法律.具体而言,《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事实上是对微博*划定了界限,也即不得借微博*之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这些规定又很容易成为被*者报复*者的依据.

3.司法解释层面.主要有《关于*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13),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此司法解释刚出炉,便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而微博*也因此而变得更为谨慎.

4.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等.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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