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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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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夫妻忠实义务从夫妻在性生活上 忠实的狭义角度进行诠释,属于带有人格权性质的身份权.在法律上确定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有必要的价值,但现今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是比较浅薄的,本文建议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受理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提起的诉讼等方面完善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夫妻 忠实义务 法律

作者简介:杨旭, 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43

婚姻是指男女之间自愿结合,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履行法律要求的程序,形成法律上允许的契约关系.男女之间之所以愿意结合在一起生活的理由有很多,但不管基于哪种考虑,夫妻关系的稳定和持续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经营和用心呵护,而相互忠实则是维护夫妻关系的首要前提.为此,新《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款所列数的情形中仅规定了两条明确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条款,而对其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如其他婚外情、欺诈性抚养等社会中层出不穷的夫妻一方或双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现象却没有得到规制.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而作为充分吸取和体现民众意见的《司法解释(三)》也因诸多原因对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未作涉及.这就让新《婚姻法》第四条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更多体现为一项宣示和倡导性条款,因缺乏配套的具体操作条款而在实际操作上存在难度.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分析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夫妻忠实义务,从广义上讲,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 ,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对方的利益;从狭义上讲,即指夫妻在性生活上的 忠实义务,即夫妻双方感情忠贞,不为婚外性行为.新《婚姻法》明确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正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诠释夫妻忠实义务,这也是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一夫一妻制的设立不仅是在形式上对一夫一妻的要求,更要求配偶双方在 方面的相互坚守.而婚外性行为对婚姻家庭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是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在出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如《法国民法典》第 212 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互相帮助和救助”.《瑞士民法典》第159 条明确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 1353 条也规定:“婚姻双方相互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我国《澳门民法典》第 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二) 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1.夫妻忠实义务有人格权的性质

从民法的角度看,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固有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身体权.而夫妻忠实义务虽说是以义务的形式而存在,却由于是夫妻双方相互履行义务而呈现出以义务为表现形态的权利的存在.而这种权利也是基于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主要存在,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而一般人格利益可以抽象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所以当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为婚外性行为时,对另一方的一般人格利益特别是人格尊严的极大侵犯,这种尊严不仅是来自于夫或妻的身份,同样是来自于社会个体的自我需求,需要得到作为人的来自于社会和他人起码的尊重.

2.夫妻忠实义务具有身份权的性质

应当说,身份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属性,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不可能会产生夫妻忠实义务的.正是因为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才具有要求对方忠实于婚姻,不为婚外性行为的资格,所以合法的婚姻产系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前提条件.

3.夫妻忠实义务是请求权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人格权的性质,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内容,具有对世性;同时又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又具有相对性.这样的相对性就意味着夫妻一方不能对对方直接管领和控制,而只能请求对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当然,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兼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属性,但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不能并存的,所以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身份权,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对夫妻关系的必然要求,而人格权也要在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下,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相对方的人格尊严造成侵犯时才能显现出来.所以夫妻忠实义务是带有人格权性质的身份权,是一種请求权.

二、 设立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的基本原则,在新《婚姻法》中也明确提出,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确立一夫一妻制有从生物学的自然法则的考量,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思考,文明社会和传统农耕社会的区别使一夫一妻制的存在有了成熟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基础,同时一夫一妻制也是最能顺应文明发展进程的制度.所以一夫一妻制是自然的产物,更是社会文明的产物.这种文明的产物,必然是和不文明的社会现象,如婚外恋、 等不相容的,因为这些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峻挑战,必然带来家庭的动荡,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明确提出夫妻相互忠实正是对一夫一妻制其本原则在法律上的进一步明确.

(二) 是稳定的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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