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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成年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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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更好地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开辟了制度新河,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的新制度、新措施.本文结合具体实务案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出台的背景,主要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背景下,有关单位查询后能否适用、如何适用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后是否等同于犯罪记录消灭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能规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今后办案实践中的运用,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消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全社会人都有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各种力量也要尽可能地为其成长保驾护航.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规定被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但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后,存在两个例外可以查询:一是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

所以,查询后能否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后是否是等于犯罪记录消灭则存在争议.

先来看一则案例:李某某,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94110163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朱药铺村前坉.2012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查明的事实是2014年4月5日晚上19时左右,李某某因应聘工作人员进入嵊州市三江街道东方巨龙会所,后在该所更衣室内窃得员工张丹和尹艳敏的拎包各1只,包内有驾驶证、皮夹和*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96元.

对于这则案例有分歧意见,一种意见是不构成盗窃罪.认为被告人李书国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且被告人李书国犯本案时盗窃金额未满3000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故不认为是犯罪.

另一种意见是构成盗窃罪.认为根据《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等;本案被告人本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596元,虽已超过1500元.另外,前科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影响本罪认定.

不难看出,以上意见分歧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并非消灭:

1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出台的背景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至2013年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可见,我国并非是全部借鉴国外做法,完全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况且若完全消灭,就没必要将其保存下来.而我国规定了详细的移送、保管的操作规则.而且规定对于封存的犯罪记录,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提请查询犯罪记录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查询相关记录.

2 免除报告义务不等于犯罪记录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有学者认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不应当再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前科以及受过何种处罚,未成年人也无需向司法机关报告自己有无前科.笔者认为免除的报告义务是指“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对“司法办案时”能否适用无规定,将其扩大到司法办案时显然是过分推断.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可见,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是可以查询的,即使免除了未成年人向司法机关报告前科义务,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查询.

3 限制查询不等于犯罪记录消灭

前文笔者已经交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记录要封存,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换句话说,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限制查询的.但是,限制查询不代表犯罪记录消灭.根据《浙江省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未成年人有漏罪或者犯新罪的,应当对犯罪记录暂时解除封存.对漏罪或新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封存犯罪记录的决定.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按照浙江省规定,发现新罪,“应当对犯罪记录暂时解除封存”,所谓“暂时解除封存”当然是要“适用”,不然“解除封存”的规定就失去意义了.同时,此时犯新罪并无规定是何时犯新罪.本案被告人李书国系在成年后犯新罪,同样可以适用.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未成年人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未满14岁可以随意杀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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