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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合论文范文写作 影视聚合型APP设链行为法律定性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聚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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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影视聚合型APP利用“深度链接”技术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页面直接观看来自于其他网页的视频,不用跳转甚至没有广告和付费,这给被链接网站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司法实践中,原告一般以该设链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此,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了审判中的重点问题.对于此问题,现阶段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审判中主要以“服务器标准”和“实质性替代标准”的争议为主.本文认为应当综合宏观政策和利益平衡原则进行考量,对设链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对设链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判断.同时应当正确看待和适用“服务器标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标准,具有客观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关键词]聚合 深度链接 服务器标准 实质性替代标准

快看影视APP作为一款影视聚合型APP,其搜集了全网大量的视频资源,通过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能够在线播放 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宫锁连城》, 公司遂以快看影视APP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快看影视APP运营方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1月26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易联伟达公司侵犯了 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赔偿 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2016年10月21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和一审法院恰恰相反的判决,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什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对于设链行为法律定性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存在着哪些观点?本文将结合该案的不同审理思路来对影视聚合型APP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影视聚合型APP设链行为的技术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链接作为互联网的核心要素,发挥着资源的传送作用.对于能够访问他人网站的“链接”而言,指向他人网站首页、完整显示其内容及其网络地址的链接被称为“普通链接”,而那些指向网站更深层次网页(“次级网页”)或媒体格式文件的链接被称为“深层链接”.对于“深层链接”而言,其使得用户能够跳过被链方载有广告的首页直接进入到其次级页面,对被链作品的展示、播放、下载都未离开设链方网页,使用户无法感知到其背后真正提供作品的到底是谁,甚至认为该作品就是设链网站提供的,这使得那些通过支付高额许可费,取得作品独家传播授权的被链网站的利益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影视聚合型APP就是利用此类深层链接,使用户在不离开其页面的情况下就能够观赏来自不同视频网站的影视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般而言,此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主要是指那些将作品直接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的行为,公众可选择在任何地点或者时间登陆该服务器,从而获得该作品.那么,像快看影视APP这样的影视聚合型APP提供上述“深层链接”的行为是否相当于该法律条文所称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接下来本文将对该设链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进行分析.

二、影视聚合型APP设链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要判断聚合型APP中设链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应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的提供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在现阶段对于“作品提供行为”的界定并不是特别明晰,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主要以“ 诉快看影视APP”案为例,结合各学者的观点,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两种审判依据进行分析比较.

(一)服务器标准

服务器标准指的是只有将作品以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才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作品提供行为”.我国部分学者认同采用此标准,其中王迁教授认为“服务器标准”更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第8条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王迁教授认为向公众提供作品是一种客观的行为,从“提供”的英文原文making available来看,它应当指的是能够导致作品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的行为.由于设链行为并不会使作品呈现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该状态仅能由上传行为产生,因此设链行为不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然而崔国斌教授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参和立法的权威学者只是引述了WCT第8条的条文,并没有提到它背后的基础提案,很难相信立法者对于条文背后的“服务器标准”争议会有深入的见解以至于有明确支持“服务器标准”的立法意图.

在“ 诉快看影视”案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在网络环境下,服务器标准和作品提供行为的性质最为契合,其认为作品“提供行为”是一种对作品的“传输行为”,且该“传输行为”足以使用户获得该作品.其次,在网络环境下“提供行为”的对象是作品的数据形式.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可能涉及的各种行为中,只有“初始上传行为”符合上述要求,因此,该“提供行为”应指向的是“初始上传行为”.

(二)实质性替代标准

依據实质性替代标准,因影视聚合服务使用户得以在该聚合平台上直接实现对作品的观看,且对相关视频内容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等行为,以及通过破坏技术措施行为,向用户提供指向正版网站的链接,这种具体服务提供方式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分流了相关获得合法授权视频网站的流量,影响了被链接网站的广告收入,和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并无实质差别.对于该标准,石必胜法官认为从利益分配的效果上来看,深层链接者实际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享受了作品传播的利益,此类深层链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网络内容服务者的注意义务.芮松艳法官则指出了此标准的几点误区,其认为实质性替代标准并未对影视聚合服务行为进行清晰划分,视频聚合服务并非单独的行为,它既包括深层链接行为,也包括对被链接内容所作的选择、整理、编辑行为,以及为设置链接而实施的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应当单独进行,不能混在一起做出认定.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聚合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聚合max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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