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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论文范文写作 营改增政策下对融资租赁行业税收影响分析和筹划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融资租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营改增政策下对融资租赁行业税收影响分析和筹划,本文是一篇关于融资租赁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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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融资租赁行业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作用突出.文章从阐述融资租赁的概念入手,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行业的涉税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融资租赁行业;税收影响;筹划;概念;36号文件

引言

如何正确、科学纳税,在守法合规的基础上,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是值得企业探讨的问题.在营改增的新政策得到施行的社会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完全理解该政策的要点和操作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做好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的概念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目标物品的具体要求抉择适当的供货方,出租的单位提供资金,向供货的一方购进租赁的物品,并且交给承租的单位进行具体的利用,后者要向前者分时间段交出一定的租赁金额,在租赁的整个时期内,租赁物品的所有权由出租的一方占有,而使用权则过渡给承租的一方.一旦租期到了,就要根据合同的指示,承租一方就可以得到物品的所有权.在上文的概念阐述中,可发现,融资租赁的本质在于用融物的方式完成融资工作,出租方借此获取对外出资的利息作为收入,承租方则得到租赁物的使用权以及物品的所有权,这体现了融资租赁和传统的经营租赁的重要实质差别所在.

二、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

(一)基本规定

按照《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得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机构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同时,不管租赁物的所有权有没有转让给承租方单位,都要缴纳营业税.单位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物品所有权会被转到承租方名下,后者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所有权还未能实现权力转让,就缴纳一定的营业税.

按照这些规定的内容,得到批准认可的融资租赁单位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领域的重要构成要素,根据5%的税率标准上缴营业税额;另外的别的单位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则需要按照租赁物的所有权完成转让和否的情况,来判断应该上缴哪种流转税类型.

(二)无法抵扣进项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上面所说的情况,在营改增试点之前,融资租赁业务是根据差额征税的情况上缴税金的,相关公司在购买了租赁目标物品之后得到的增值税 就不再抵扣进项税,并且鉴于货物的购进一方是租赁单位,承租单位仅能得到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因此不能抵扣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这就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并且对业务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约束.

三、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一)36号文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继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后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下称“36号文”).以下阐述了36号文件的内容要点.

(二)36號文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要点分析

其一,是租赁分类征税,36号文提出了“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概念,并将其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相区分,适用不同税率.出租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为17%;新增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36号文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税率虽然由5%上升至11%,但是承租人可以抵扣这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动产租赁的税负从整体上是降低了,不动产直租的潜在需求将会增加.

其二,融资性售后回租被重新界定为贷款服务.

特别要注意36号文和106号文的区别.从税率上看回租税率从17%降为6%,但是承租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了.因此表面看出租人税负有所下降,但承租人的税负却上升了.这将导致回租业务的市场变小,引发租赁公司对回租业务的新思考.

其三,明确超3%即征即退政策,确定了实收资本达到1.7亿的要求并考虑了过渡期.

因此提醒注意自2016年8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若要享受增值税实际负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首先要满足实收资本达到1.7亿的要求而不仅仅只是注册资本了.

其四,重申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不征税的规定.

此前融资性质的售后回租行业就“本金 ”问题进行了长期复杂的争辩,许多的融资租赁单位都由于不具备“本金 ”,而不能正常地经营回租相关业务,在36号文件出台之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售后回租界被定义为贷款服务的类型,“本金 ”的规则被取缔,新的规则出现.

其五,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的存量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来确定销售额,以此计税.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和对外开支的借款利息、发行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通过开展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该收的本金.(2)以向承租方收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债券利息之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六,是差额纳税扣除项的调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根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行业的涉税建议

(一)合理调整业务模式

营改增试点的设置,会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那些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作为核心业务对象的单位将在工作开展中遇到巨大的转变,在国内的有关配套政策还不是很明确和健全的背景下,就要求各个融资租赁企业加快业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可以加大直租业务在产业中所占的比重,以免在新政策正式施行的情况下受到巨大的冲击,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鉴于那些规模比较小、实力不够强的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可能不具备 专用 的能力和资格,虽然 的工作是由税务机关代为完成的,接受方因此只能以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这样就使租赁公司在直租业务的开展中,必须注意合作商家的选择问题,只有和具备普通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合作,才能为企业自身创造优势,完全发挥增值税的抵扣机制的优势,科学而规范地操作,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三)加强业务学习及 管理

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法令出台之后,租赁公司的纳税行为发生了改变,从前是缴纳营业税,现在则变成了缴纳增值税的对象,鉴于增值税的计算比较严谨且 管理机制完备,就要求纳税单位不断更新自身的思维,加大对税务理论的了解和掌握,做好 管理等相关基础工作,以免出现比较严重的涉税风险.

(四)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税收筹划

融资租赁企业在面对营改增的新形势,需要借助税收筹划工具.相关单位为了控制成本,应在业务开展前就着手对相关项目在不同业务模式下所负担的税收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整个业务周期全面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营改增政策下对融资租赁行业税收影响分析和筹划探讨,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保证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明确融资租赁的概念;同时了解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处理;进一步把握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行业的涉税建议.

参考文献:

[1]王化敏.“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和涉税风险控制[J].当代经济,2013,(22):303-303,330

[2]邢睿文,刘妍洁.以上海试点为例浅议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J].法制和社会,2013,(7):124-125

[3]赵恩波,樊锐.全面“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6,(16):89-91.

作者简介:

马翼,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结论:关于对写作融资租赁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排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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