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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政处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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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酒驾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有: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书面凭证的问题和分别裁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提高相关法律规定的位阶,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关键词 酒驾 行政处罚 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孙玲玲,中南民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9

一、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

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酒驾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的驾驶行为.

根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

在对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概述之后,笔者以“酒驾”+“行政处罚”为关键词收集了关于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案例,将案例中体现的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书面凭证的问题、分别裁决问题.下文笔者将用案例分析法来论述各个问题.

(一) 机动车驾驶证

1.酒后驾驶摩托车(持有驾驶证为C1E,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吊销C1E证的处罚是否合法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笔者要讲述的案例是蓝锦涛诉龙岩市公交通支队、龙岩市公案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酒后驾驶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抽血检验结果得出乙醇含量为223.68mg/100ml.交警给予了原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1E的处罚.

原告认为自己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只能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只能吊销摩托车驾驶证,而不能同时吊销C1证,他认为应该撤销被告吊销原告C1E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被告是从两个方面来辩的:第一方面,原告酒后驾驶摩托车,原告持有驾驶证为C1E证,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首先看交警可不可以吊销C1E证,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的处罚,而不是仅剥夺某一种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这一条规定就是针对如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款,虽然原告驾驶的是一种机动车车型,交警吊销的是包含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但是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了交警的处罚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二方面要辩的内容是交警吊销C1E证的处罚适当不适当,违法情节与处罚适当不适当,原告的违法事实是,抽血检测体内乙醇含量为223.68mg/100ml,已经远远超出醉驾的最低线,原告醉酒驾驶并造成了行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危害轻重相当,也就是处罚要适当,原告醉驾,造成了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危害较大,处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C1E证与原告违法事实相当.综上,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处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听取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基础上,在基本查明了案件的事实之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该吊销原告驾驶机动车对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还是应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这一点法院主要是从被告的第二方面答辩角度来说明的,法院认为原告的醉驾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较大,处以原告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了行政处罚适当的原则.综上,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对案件的解析是不全面的,被告的答辩很充分,这个案例涉及到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的法律依据问题,另一方面是处罚适当性问题.被告对这两个方面的解答很详细,两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交警可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与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当,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可以得出争议焦点问题的结论:酒后驾驶摩托车(持有驾驶证为C1E,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吊销C1E证的处罚合法.

2.建议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中,针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争议产生的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位阶有待提高,人们对相关规定不太熟知.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关键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个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争议纠纷,应提高前述有关规定的法律位阶.

(二) 陈述申辩权

1.交警对酒驾违法者进行处罚,处罚内容没有告知违法者,这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笔者要介绍的案例是郭建军诉林州市交通大队案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酒驾被被告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没有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告知原告,只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了原告.原告认为应该撤销全部行政处罚.

对于原告因为被告没有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予以告知的行为而请求法院撤销全部行政处罚的诉求,法院认为应该撤销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的那一个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罚不受影响,不撤销.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对其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其缘由还有依据,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则属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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