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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善意取得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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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其中,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为一大热点.本文拟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正当性出发,结合多方观点和各方论据,分析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并对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立法设想.

关键词 善意取得 盗赃物 回复请求权

作者简介:何田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5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颇有历史的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种类增多和流通速度加快的同时,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相应增加.这使得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第106条和107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围绕善意取得问题仍然还存有不少争议.其中,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是一大关注热点.笔者不揣浅陋,在学习前辈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立法设想.

一、善意取得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其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学界众说纷纭,但根据定义可概括为以下几项:

1.存在经济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独立的三方: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

2.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客体须是有形物.

4.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且价格合理.

5.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

6.受让人完成取得权利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二)善意取得的正当性

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种类和交换方式都大为增加,因此为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深受日耳曼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社会所有权观念变动的结果,它“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架构” .所谓“静的安全”,就是“所有的安全”,即权利人在其财产上的所有权利受到的法律保护;而“动的安全”指“交易的安全”,即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取得的利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如今,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的保护方向逐渐转移到交易安全上来,也就是说,权利交易的动态、秩序和效率比原权利人的静态权利更有价值,这也就是善意取得的正当性所在.因此,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积累社会物质财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这是当今时代的大势所趋.

但是,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关于“物”的制度,而物权法是新兴的法律,还有不完善或不成熟之處,且市场交易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故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许多争议.例如,对于受让人“善意”和否的判断,“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受让人须具有将让和人视为所有人之观念始为善意)和消极观念说(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和人无处分权几位善意)两种不同主张”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有两种观点,即该制度是仅能适用于动产还是动产和不动产都可适用;关于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物的问题,也有各方相持不下的观点;等等.其中,因为我国物权法“对于标的物是否需要依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脱离所有人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成为一大热点,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二、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问题

先从一个案例入手:2013年1月,江宁到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该自行车市场价500元.2013年2月,江宁骑车出行时,邓斌发现正是自己一个月前丢失的那辆自行车,遂要求江宁归还车辆.争执后,两人一起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老板称这辆自行车确实是一男子曾以150元的价格转卖给自己,但其并不知情是男子盗窃所得.邓斌要求江宁归还自行车,但江宁坚持认为已经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这起案例引发了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讨论.那么,什么是盗赃物?盗赃物到底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现有态度和未来态度何在?下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盗赃物的概念

根据字面意思,盗赃物即指通过违法或犯罪取得的财物.虽然我国并未在立法上对其作出明确界定,但综合其他法律规定和学界说法,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违背原权利人的真正意思表示前提下通过盗窃、抢夺、侵占、欺诈等违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之物.

由于讨论的是盗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故盗赃物的范围主要是具有经济价值、可被支配利用、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且被获取的非法的物.因此,法律严令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如毒品、 (我国)及一些 的物品等,和属于集体性质财物的某些自然资源,都不予考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盗赃物还应包括其产生的收益和变形财产,如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言:“于*后取得之被盗物孳息,虽不等同于被盗物,然须作为被盗物之成分” ;以及其标的物不应包括不动产,因为不动产无法被窃取、当场抢走或骗走,且其变动方式是不会造成误解的登记.

(二)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及理由

1.不同的立法例和学界的观点

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问题,各国规定不同,学界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总的说来,基本上有以下三点:绝对不适用说、完全适用说和有条件地适用说.下面将结合部分立法例和学者说法,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1)绝对不适用说.持此观点的,大多是大陆法系国家,当然也有个别英美法系国家.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第2项中所写:“如果财产系从无权转让的人那里无偿取得,则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 ,及1994年英国的《货物买卖修正法案》规定:“从盗窃财物的人手里购买盗赃物之后转卖给他人,不论买受人在受让时主观上是否善意,这类交易行为都是无效的.”我国学者中,同意这种说法的有黄茂荣、孙玉荣等人.他们认为,虽然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进行了交易,但由于所有权人没有出卖盗赃物的意思表示,故盗赃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固守和所有权人.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善意取得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善意取得的例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摘 要:善意取得源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受托占有之物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为善意,则其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占有。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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